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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章

中国历代职官辞典-第5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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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军府
  官署名。民国三年(1914)袁世凯建于京师,为最高军事顾问机关。同时,改各省都督为将军,凡有兵权者,于其名号中冠以“武”字,如“宣武”、“昌武”等,东三省将军则冠以“安”字,均加“督理军务”衔,无兵权者则冠以“威”字,少数将军并称上将军。凡将军不兼其他职务者,任职于京师将军府,无实权,藉以加强集权。

将仕郎
  文散官名。隋始置,唐为文官第二十九阶,即最低一阶,从九品下,宋同。微宗崇宁二年(1103)用以代军巡判官。司理、司法、司户参军,主簿,县尉。政和六年(1116)改迪功郎。改定为第三十七阶,仍为最低阶。南宋于迪功郎下,再增置通仕、登仕、将仕三郎,以奏补未出身官人。金正九品下。元升为正八品。明正九品下。元升为正八品。明为正九品初授之阶。金、元、明将仕郎下,尚有登仕佐郎、将仕佐郎两阶。清废。

将仕佐郎
  文散官名。金始置,从九品下,元升从八品,明为从九品初授之阶。清废。

将尉
  秦、汉时主管戍之事的县尉之称。

将行
  官名。秦置,掌皇后宫中事务。汉改大长秋。

将虞候
  官名。宋禁军各指挥(营)低级统兵官,位次于十将而高于承局。

将作大匠
  官名。掌管宫室修建之官。秦称将作少府。汉景帝中六年(前144),改称将大匠,秩二千石。历代多有。东晋南朝宋、齐有事始置。事毕省。梁、陈常置,称大匠卿。北魏置将大匠。北齐以将作寺为官署名,以大匠为官名。隋开皇二十年(600),改寺为监,改大匠为大监,置少监为副职。炀帝改官名为大匠、少匠,继复开皇二十年后旧称,最后又是改为大令、少令。唐复大匠、少匠复名。宋、辽南面官均为将作监,设监及少监。金不设。元有将作院,设院使,掌金、玉、织造、刺绣等手工艺品的制造。明建国初有将作司卿,旋废,职归工部。

将作监
  官署名。自隋开皇二十年(600)改将作寺为将作监。隋、唐、宋、辽均用此名。宋、辽并以监为主官官名。详见“将作大匠”。

将作少府
  官名。秦置。掌营建宫室等土工程。汉景帝改为将作大匠。

将作院
  元官署名。主官秩正二品。掌制造金玉珠翠犀象宝贝冠佩器皿,织造刺绣缎匹纱罗及异样各种器用。至元三十年(1293)始置。有院使、经历、都事等官。所属有诸路金玉人匠总管府、异样局总管府、大都等路民匠总管府等。各总管府又分辖诸局、所、司、库等。

举监
  科举制度中监生名目之一。明、清时代以举人资格入国子监读书者称举监。

举人
  原意为举到之人,为应举者的通称。唐应进士试者亦称之,又称举进士。顾炎武谓:“自本人言之,。谓之举进士;自朝廷言之,谓之举人,进士即是举人。”(见《日知录·举人》)宋、金、元沿之,均为各地乡贡入京应试者的通称。宋举人被解送礼部前,须经考试,略如后之乡试。举人在礼部应试落第者,仍须再应乡举,可方参加下科考试。金、元亦如此。明、清以举人为乡试考中者的专称,作为一种出身资格。如应礼部试不中,以后再考,毋须再应乡举。清末又有法科举人、理科举人等。光绪三十一年(1905)起,考试回国留学生,最优者给予进士出身,优等及中等者给予举人出身,并各加某学科字样。

举叙司
  官署名。清末法部的一个司,设郎中三人,员外郎四人,以及主事等官。掌升迁调补,籍纪功罪,征考法官、律师、书记。

觉罗
  清称太祖努尔哈赤父显祖塔克世直系子孙为宗室,其叔伯兄第子孙为觉罗。参见“红带子”。

钧容直
宋禁军番号名。宋皇帝最亲近之扈从禁军马军诸班直中有钧容直,实为军乐。太平兴国三年(978),选禁军中通晓音乐者成立“引龙直”,于皇帝外出时骑导,淳化三年(991)改名钧容直,皆与教坊参用。

郡伯
  金、元爵名。正从四品。

郡夫人
  妇女封啧。隋曾封高游泳女子洗氏为高凉郡太夫人。唐三品以上文武官之母或妻封郡夫人。宋银于光禄大夫、太子少保、节度使以上之母或妻封郡夫人。金郡王之母或妻封郡王夫人。元正从二品官之母或妻封存郡夫人。

郡公
爵名。晋始置。历代沿置。明初尚有郡公,后废。
郡国文学
  官名。汉于郡与王国置文学,总称郡国文学。

郡侯
  金、元爵名。正从三品。

郡将
  汉太守的别称,因太守统兵得名。

郡君
  妇女封号。汉武帝尊其外祖母臧儿为平原君。平原为当时郡名。唐内命妇一品母为正四品郡君,二品母封从四品郡君;四品文武官之母或妻封郡君。宋中散大夫、大将军、团练使、杂学士以上之母或妻封郡君。金郡候之母或妻封郡君,章宗承安二年(1197)改称郡候夫人。元正从四品官之母或妻封郡君。明郡王孙儿封郡君。清贝勒之女封郡君。

郡守
  官名。郡的行政长官。战国各国在边地设郡,派官防守,官名为“守”。本系武职,后渐成为地方行政长官。秦统一后,实行郡、县两级地方行政区划制度,每郡置守,治理民政。汉景帝中元二年(前148),改称太守。后世惟北周称郡守,余均以太守为正式官名,郡守为习称。

郡王
  爵名。隋始置。位次于王,唐皇太子、诸王与亲王之子承恩泽者皆封郡王。宋宗室近亲承袭,有皇帝特旨者封郡王。金、元沿置。

郡尉
  官名。秦、汉郡守佐官,掌军事。《文献通考》卷六十三云:“守治民,丞佐之,尉典兵。”语意似为守与尉分典民政、军事。后人多据此立论。然《汉书·百官公卿表》云:“郡尉,秦官,掌佐守典武职甲卒,秩比二千石。”据此则尉为佐官甚明。汉人常称太守为郡将,郡尉为副将。太守领兵作战之事,亦史不绝书。景帝中元二年(前148),改称都尉。东汉光武帝建武六年(30),裁撤各郡都尉,用兵时临时设置,事毕即省,惟边郡仍有设置。

郡主
  封号。唐封太子之女、宋封皇族之女为郡主。宋徽宗曾改郡为主宗姬,南宋复旧。明、清封亲王之女为郡主。

郡丞
  官名。郡守的佐官。秦置。汉郡丞秩六百石(太守秩二千石)。东晋成帝咸康七年(341),省诸郡丞,惟京畿的丹阳丞不省。南朝宋文帝元嘉四年(427)复置。北朝各郡也都设丞。隋文废郡级行政区划,郡丞随之而废。炀帝改州为郡,置赞治,实即郡丞,后又复原名。唐高祖武德元年(618),改郡为州,太守为刺史,丞为别驾。郡丞之名遂废。

郡邸
  邸,府邸之意。汉诸郡及诸候国在京师设立的府邸,供郡国至京师朝见办事者住宿。初受少府管辖,继属中尉,后属大鸿胪,有郡邸长及丞主其事。东汉省郡邸长、丞,由大鸿胪派郎主其事。又有郡邸狱,天下郡国上计者犯法,由该狱收押。

看班祗候
  见“閤门司”。

看守所
  司法机关监押尚未判刑而需要看守的案犯的处所。清末改革司法,始于各级审判、检察官署设看守所,置所长、所官等。所长官秩,最高为总检察厅看守所的从五品,最低为京师地方审判厅的从六品。地方检察厅仅设所官,正九品。民国沿置,各级看守所均有所长,均委任。

科参
  明置吏、户、礼、兵、刑、工六科给事中,掌侍从、规谏、稽察六部百司。凡皇帝命令,如有不便,给事中可驳正缴还,称科参。

科抄
  清沿明制,置吏、户、礼、兵、刑、工六科,各科置给事中(参“六科给事中”),掌稽察官府公事。各科每日派给事中一人赴内阁接收题本,按其内容抄送有关官署承办,称为科抄,抄送承办官署者称正抄,抄送其他有关官署者称外抄。

科道
  明、清六科给事中与都察院各道监察御史合称。明六科为独立官署,清雍正元年(1723),以六科隶都察院,二者合而为一。

科第
  汉选拔、考核官吏时评定科别与等第的制度。《汉书·元帝纪》:“诏丞相、御史举质朴、敦厚、逊让有行者,光禄岁以此科第郎、从官。”颜师古注:“始令丞相、御史举此四科人以擢用之,而见(现)在郎及从官,又令光禄每岁依此科考校,定其第高下,用知其人贤否也。”

科甲
  汉、唐取士有甲乙等科。《汉书·萧望之传》谓望之以射策甲科为郎。颜师古注:“射策者,谓为难问疑问,书之于策,量其大小,署为甲乙之科,列而置之,不使彰显。有欲射者,随其所取得而释之,以知优劣。”又同书《儒林传》谓平帝时岁课博士岁子,分甲、乙、丙科,中者分别授官。唐进士分甲乙科,试时务策五道,帖一大经,经、策全通为甲第,策过四、帖过四以上为乙第(按试辞章起于高宗朝)。宋也有甲乙科。明、清称科举为科甲,经科举考试中举人、进士者称科甲出身。

科考
  明、清各省每届乡试前,由提学官主持的考试。科考合格者才能应乡试,亦称科试。提学官在任三两,两试诸生,此为其一,在到任的第二年举行,参见“岁考”。

科目
  指隋、唐以来分科选拔官吏的名目。顾炎武《日知录·科目》:唐制,取士之科,有秀才、明经、进士、俊士、明法、明字、明算、一史、三史、开元礼、道举、童子,而明经之别,有五经、三经、学究一经、三礼、三传、史科,“此岁举之常选也。其天子自诏曰制举,……见于史者凡五十余科,故谓之科目。”其中进士科已特受重视。宋分科较少,进士科以外出身者极罕见。明、清只设进士一科,有科无目,而仍沿旧称为科目。

科估所
  清工部所属机构。掌估算各项工程所需工科数目。设满族掌印司员一人,满、汉主稿司员各四人,皆在工部司员内委派。

科钱
  唐、宋官员于俸禄外,并常另给食料,或折合现钱,称料钱。

客曹
  官署名。西汉成帝初置尚书四人,分四曹办事,客曹为其一,主少数民族及外国事。东汉分为南北两主客曹。魏与晋初沿置。晋太康中省。

客卿
  战国时秦国外来人得到卿之爵位者,通称“客卿”。如司马迁祖先司马错,原为魏国人,入秦为将,秦昭王十六年(前291年)为左更(《史记·秦本纪》;《史记·白起列传》称为“客卿错”。

客省使
  官名。宋始置。掌款侍外国与少数民族使者,及文武官员朝见皇帝礼仪,辽北面官有客省局使,南面官有客省使。金属宣徽院。

奎章阁学士院
  元官署名。掌进奉经史,供皇帝研考古帝王治术。天历二年(1329)立奎章阁,不久升学士院。有大学士、侍书学士、承制学士、供奉学士、参书等官,多以他官兼领。

厘务官
  唐、宋称官员理政、理事为厘务。宋又统称朝廷派驻各地专管财务,如诸路提举茶盐、茶马、坑治、市舶,管勾公事等官及诸州茶盐酒税场务、征输、治铸监当官等为厘务官。金统称警巡、市令、录事、司候、诸参军、知律、勘事、勘判为厘务官。

临时执政
  官名。民国十三年(1924)11月24日至十五年4月20日,段祺瑞任此职。时在第二次直奉战争直系失败、大总统曹锟退位之后,由各派军阀协商产生。临时执政的职权本集总统与国务总理于一身,后虽增设国务总理,但仍由段氏控制。三·一八惨案(执政府卫兵枪杀请愿学生)后,被冯玉祥驱逐下台。

律博士
  官名。汉末,曹操为魏王时置,称廷尉律博士。晋及南朝沿置,梁称胄子律博士。北齐大理寺有律博士四人。隋增至八人。唐属国子监律学(国子学等七学之一),只称博士,员三人,秩从八品下,有助教一人,从九品下。博士学教八品以下及庶人之子为生(学生)者,以律令为专业,兼习格式条例。宋国子监亦有律学博士。

律例馆
  清官署名。顺治二年(1645)置,掌修撰法令,审定条式,颁行全国。四年(1647),撰成《大清律集解》。此后,五年小修一次,十年大修一次,每次修订皆特简王、大臣为总裁,以各部院通习法律者为提调官及纂修官。乾隆七年(1742)并属刑部,总裁以本部尚书、侍郎兼任,提调官与纂修官以本部司员充任。

律学馆
  学习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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