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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章

哲学史讲演录 第二卷-第4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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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这个说法相联系,必须回想一下上面讨论到柏拉图的自然哲学时所作的区别:那作为幸福的神自身的永恒世界便是现实性,不在上界、不在彼岸,而即是就其真理性看来的当前的现实世界,并不是像它呈现在听觉、视觉等里面那样。

    所以如果我们考察柏拉图理念的内容,便可看出,事实上柏拉图已经表达出希腊人伦理生活的实质了。希腊人的政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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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2哲学史讲演录 第二卷

    活构成了柏拉图的理想国的真实内容。柏拉图并不是一个玩弄抽象理论和抽象原则的人,他的真实精神曾经认识了并表述了真实的事物。这不能是别的,而只能是他生活于其中的世界的真实事物,也只能是那唯一很好地活在他本人和希腊里面的〔时代〕精神的真实事物。没有人能够跳出他的时代,他的时代的精神也就是他的精神;但问题在于认识到时代精神的具体内容。

    (二)

    另一方面,对于一个国家说来可以认作完善的法制,却并不见得适用于每一个国家。这样看来,假如有人说,一个真正的法制是不适合于现在这样的人们的,那么(1)我们必须谨记,一个国家的法制愈优良,也就会使得那个国家更加优良;但反之,(2)由于伦理〔按即风俗礼教〕是活生生的法制,同样也就没有独立自存的抽象的法制,而法制必然要与伦理相联系,并且必然洋溢着一个民族的活生生的精神。

    因此决不可以说一种真正的法制可以适合于每一个国家。例如对于伊洛克人、俄罗斯人、法兰西人这样的人,情形便是如此,并不是每一种法制都适用。因为一个民族是存在于历史中的。

    但是正如每一个个人在国家中得到教养,就是说,他是由个体性提高到共性、由孩童成为成人的;同样地,每一个民族也是受到教养的,例如从野蛮状态亦即从一个民族的孩提状态过渡到一个合理的状态。而且人们不只是老像他们现在那样,他们是在变化着;同样他们的法制也在变化着。

    这里的问题是:什么是国家所必须走向的真正法制;正如问题是在于什么是真正的数学科学,或什么是真正的别的任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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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柏拉图精神哲学772

    门科学,而不是在于儿童或小孩应不应在现时掌握这门科学,但是他却应该受教育,以便能够掌握这门科学。同样,一种真正的法制乃是出现在一个历史的民族前面,以便作为它趋赴的目标。每一个国家在时间进展的过程中必须对于它现存的法制作如许的改变,以便可以愈来愈接近那真正的法制。

    一个民族的精神自身达到了成年,法制就是对它自在的本性的意识,——是真理的形式、对于自身的理解的形式。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制所表示的真理已经不符合于它的自在本性,那么它的意识或概念与它的现实性就存在着差别,它的民族精神也就是一个分裂了的存在。有两种情况可以发生:这民族或者由于一个内部的强力的爆破,粉碎了那现行有效的法律制度,或者较平静地、较缓慢地改变那现行有效的、但却已不复是真的伦理、已不能表现民族精神的法律制度。或者一个民族缺乏理智和力量来作这种改变,因而停留在较低劣的法律制度上;或者另一个民族完成了它的较高级的法制,因而就成为一个较卓越的民族,而前一种民族必定会不再为一个民族,并受制于这较卓越的民族。

    因此最重要的是知道什么是真的法制;因为凡是与真法制抵触的法制就不能持久,就没有真理性,就必然要被推翻。

    这样的法制有其一时的存在,但不能保持很久;有其效力,但不能长久有效。

    它之必然要被抛弃即包含在法制的理念之中。

    关于法制的理念的见解,只有通过哲学才达得到。如果有了这样的普遍性的见解,则国家虽发生变革,也不致有剧烈的革命。在不知不觉中〔旧的〕制度被取消了、放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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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2哲学史讲演录 第二卷

    每个人都同意放弃他的权利。但是政府必须能知道这种变革的时间是否已经成熟。假如一个政府不知道什么是真理,死抱住那暂时性的制度,把非本质的东西当作有效而加以维护来反对那本质的东西——而本质的东西是包含在理念内的——则这个政府本身就在那急迫前进的精神前面被推翻,政府的解体也就是国家本身的解体;一个新政府兴起了,——或者是政府和那非本质的东西占了上风。

    作为柏拉图理想国的根据的主要思想,就是可以认作希。。。。

    腊伦理生活的原则的那个原则:即伦理生活具有实体性的关系,可以被奉为神圣的。所以每一个别的主体皆以精神、共相为它的目的,为它的精神和习惯。

    只有在这个精神中欲求、行动、生活和享受,使得这个精神成为它的天性,亦即第二个精神的天性,那主体才能以有实体性的风俗习惯作为天性的方式而存在。这无疑地就是一般的基本特性、实体。与这实体——个人对风俗的实体性的关系——正相反对的特性是个人的主观任性,道德;个人的行为并不是基于对国家、祖国的制度之尊重和敬畏,而是基于自己的信心,按照道德的考虑而作出决定,并依据这决定来规定自身。这种主观自由的原则是一种晚出的原则,是近代开明的时期的原则。这种主观自由的原则也出现在希腊社会里,但却是作为败坏希腊国家、希腊生活的原则而出现。这个原则之所以被认作败坏的原则,是因为希腊的精神、政治制度、法律不打算也不可能打算容许这种主观自由的原则出现在它们之内。两者是太不协调了;所以希腊人的风俗习惯必然要瓦解。柏拉图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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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柏拉图精神哲学972

    了并理解了他的时代的真精神,并且给以确切的规定和发挥,因而他排斥了这个新的原则,并使之在他的理想国里成为不可能。所以柏拉图是采取了一个实体性的观点,因为他是以他的时代的实体性作为基础;不过这观点也只是相对地如此,因为那只是希腊人的观点,而他是有意识地排斥了新近的原则。这就是柏拉图关于国家的理想的一般概念;我们必须从这个观点出发去考察它。从近代观点出发去探究这样一个理想的国家是否可能或是否最好的国家,只会陷入谬误的见解。

    在近代国家里人们有了良心的自由,每一个人有权利要求顺从他自己的兴趣;但这在柏拉图国家的理念里却被排斥了。

    第一,现在我愿意对有哲学意义的主要环节加以进一步的发挥。柏拉图阐明了国家的本质和什么是真正的国家。不过我们将会知道这个国家有一个限度:即个人并不在形式的权利上和这种共性相对立,像在法治国家的死板宪法里那样。

    内容只能是全体,个人的本性,——不过是反映其自身于共相中,并不是固定的、绝对有效的。前面已经指出,出发点是正义,柏拉图说过,在国家中来考察正义是很方便的。但是引导他作这种研究的却并不是方便,而乃是由于只有这样做才有可能发挥正义,因为人是国家的一个成见,人之为人本质上是伦理的。正义意谓着那合乎正义的人只是作为国家一个伦理的成见而生存着。照柏拉图看来,正义就是实体性的精神之成为现实性。至于这种现实性是怎样产生的,柏拉图首先揭示出国家中的实践本质〔或伦理的实质〕,其次又揭示出个人的实践本质。理念是具体的,同样伦理生活也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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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82哲学史讲演录 第二卷

    体的。于是他以较细密的研究方式分析了这个伦理共同体①的有机性,这就是说,他分析了存在于这伦理的实体中的种种差异,这个伦理的实体生活并生存于这些差异中。他揭示了存在于〔国家〕这个概念中的诸环节。这些环节不是独立的,而是保持在统一体中。柏拉图从三方面来考察这伦理有机体的诸环节:第一,把它们当作国家中的各个等级来考察;第二,把它们当作伦理生活的各种德性、各种因素来考察;第三,把它们当作个别主体的各个环节或意志的经验活动的各个环节来考察。

    柏拉图并不是在作道德说教,他只是揭示出,那伦理的实体如何活生生地在自身中活跃着,并展示这伦理实体的功能及其内部结构。它具有像有机体那样的内在的系统性,而不是像金属那样的凝固的死的统一体,它有其自身的生命,自身运动着,它正是通过构成它自身的那些差异(内部结构的各种功能)而出现。

    (一)没有等级,不把民众区分为几大群,国家就不是一。。

    个有机体。这些重大的区分就是实体性的区别。作为国家事务和国家生活的共相〔按即共同体〕与为个人而生活而工作的个体之间的对立便立刻发生了。

    这两种事务是这样区分的,即一个阶级或等级从事于一种事务,而另一个阶级或等级便从事另一种事务。于是柏拉图陈述了实现这伦理实体的三个体系:(甲)立法、谋划的任务,一般讲来,为了公共、为了

    ①按共同体(Gemeinwesen)

    一词此后多次出现,指国家、民族、社会而言,有“集体”的意思。这样的共同体黑格尔也叫做“共相”。英译本作GomonMwealth。——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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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柏拉图精神哲学182

    全体的利益而行动、而预为筹划的任务。

    (乙)保卫共同体的安全,抵抗外来敌人的进攻。

    (丙)照顾个人,满足个人的需要:农业、畜牧、房屋的建筑,衣服、器具的制造等等。大致说来,这是很对的,不过这似乎太按照外在的必然性、按照所发现的某些需要来区分了,而没有从精神本身的理念中发展出来。再则这些不同的功能被分配给不同的体系,被分配给一群特殊担任此项事务的个人。这样就产生了国家中不同的等级,因为柏拉图也反对一个人兼管一切的那种肤浅的想法。柏拉图提出了三个等级:(甲)统治者、有学问有智慧的人;(乙)战士;(丙)供应需品的人:农人、手工匠人。第一类人他又叫做监护者,主要的是指具有真正科学知识富有哲学教养的政治家。

    ①柏拉图这种等级的区分并不是演绎出来的,这些差异是有其必然性的。每一个国家必然是把这些体系包括在自身之内的一个体系。在这样的方式下,等级的区分就形成了柏拉图的国家的法制。由此柏拉图更进而讨论到一些个别的规定,未免失之琐屑,最好不去管它。例如他甚至对第一等级的人规定了一些特殊的称号②,并说到褓姆应该担负些什么样的任务等等。

    ③

    (二)接着柏拉图指出,在这些等级中实现的各环节,乃是个人所具有的一些特质,可以叫做伦理的本质,是简单的

    ①“国家”篇,第二卷,第三六九——三七六页(柏克尔本第七九——九三页)。

    ②同上书,第五卷,第四六三页(柏克尔本第二四一页)。

    ③同上书,第四六○页(柏克尔本第二三六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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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2哲学史讲演录 第二卷

    伦理概念之区分为各种特性,是有普遍性的。柏拉图由于用这种方式来区分等级,便得出这样的结果,即通过这样一种有机体,一切美德都活生生地表现在共同体里。他列举了四。。

    种美德;人们曾称之为主德。

    甲、第一种美德是“智慧和知识。这样一个国家将必是。。

    有智慧有谋略的。其所以有智慧有谋略,并不是因为它具有关于个别业务的一般的杂多知识,这乃是群众所特有的,如炼铁耕地等知识(简言之,技术和财政方面的知识)

    ,而是真正的知识,那对内对外能够最好地知道普遍原则、能够统筹全局的领袖和统治者的知识,这种知识真正说来只是绝小部分人所具有的。这种识见在有谋略的(统治者)这一等级得到实现。“

    ①

    乙、第二个美德是“勇敢”

    ,柏拉图是这样规定勇敢的:。。

    “勇敢是对于正当的合理的意见的坚持,对于有威力的伟大的东西的畏惧,是不为情欲,享受所动摇的坚定精神。和这个美德相适应的是战士等级。”

    ②

    丙、第三个美德是“节制,节制是对于情感欲望的克制,。。

    节制有如和谐,其力量周遍到全体,能使得柔弱的人和坚强的人,不论理智高下、力气大小、人数多寡、财产贫富,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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