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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章

纯粹理性批判-第6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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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是思辨的理性在其企图证明最高存在者之存在时所进入之第二种途径,不仅与第一种途径相同,纯属欺人,且尚具有附加的缺点,即犯有论点不中肯(ignoratio elenchi)之缺点。此种方法本表示以新途径引导吾人者,乃在略一纡回以后,复引吾人还至吾人遵其命令所已放弃之途径。
  我曾谓在此宇宙论的论据中,藏有全部辩证的假定之巢穴,此种辩证的假定,先验的批判极易发见之而毁弃之。此处我仅列举此等欺人的原理,至进一步之检讨及拒斥等事,则一任今已充分熟习此类事业之读者自为之。
  宇宙论的证明中所包含者,例如(一)吾人由以自偶然的事物推论一原因之先验的原理。此种原理仅能适用于感官世界;出此世界之外,则绝无意义。盖偶然的事物之纯然智性的概念,不能发生任何此种因果作用一类之综合的命题。而因果律则仅适用于感官世界,此外并无意义,且亦无其所以适用之标准。但在宇宙论的证明中,则此因果律正欲用之使吾人能越出感官世界以外者也。(二)自感官世界中所次第发生之无限的原因系列之不可能以推断第一原因之推论。理性所有使用之原理,即在经验世界中亦不能容吾人作此种推断,至出此世界以外在因果系列所绝不能到达之领域中,则更有所不能矣。(三)理性关于完成此种系列之无正当根据之自满。除去——必然性之概念无之则不可能——之一切条件,在理性斯时根据吾人不能更进有所思,遂以为已完成“系列之概念”。(四)“联结一切实在于一实在中”(并无内的矛盾)之概念之逻辑的可能性与此种实在(按即包括一切实在者)之先验的可能性,二者间之相混。在此种实在之先验的所以可能之事例中,须有一原理以证明此种综合之实际能行,顾此种原理其自身仅能适用于可能的经验之领域——等等。
  宇宙论的证明之进行程序乃故意如是规划,使吾人能避免“应先天的由纯然概念以证明必然的存在者之存在”耳。此种证明乃要求以本体论的方法成就之者,此则吾人所感为完全无力承受之事业。因之,吾人以一现实的存在(一种普泛所谓经验)为吾人推论之出发点,就吾人以此种方法推论之所能及,进展至“此种存在”之某种绝对必然的条件。斯时吾人已无需说明此种条件之所以可能。盖已证明此种条件存在,则关于其可能性之问题,实完全为多余之事矣。今若吾人欲更圆满规定此种必然的存在者之性质,则吾人并不努力以其实际所适合之方法为之,即自其概念以发见其存在之必然性之方法为之。盖若吾人能以此种方法为之,则应无需经验上之出发点。不特此也,所有吾人之所探求者为其消极的条件(conditio sine qua non),无此种条件则一存在者即非绝对必然的。此在“自一所与结果以推论其根据”之一切其他种类之推理中,固极正当;但在现今之事例中,则不幸有以下之情形,即绝对的必然性所需之条件,仅在一唯一之存在者中发见之。故此存在者必须在其概念中包含绝对的必然性所需之一切事物,因而能使我先天的推论此种绝对的必然性。于是我必须亦能相反的推论而谓:凡应用此种(最高实在之)概念之任何事物,乃绝对必然的。我若不能作此种推论(我若避免本体论的证明则我必赞同此种推论),则我在所遵由之新途径中已受顿挫而仍返至我之出发点矣。最高存在者之概念,满足“一切就事物之内的规定先天的所能设立之问题”,故为一种独一无比之理想,盖其概念虽为普遍的,同时亦指示一“列在一切可能的事物中之个体”。但此概念关于其自身存在之问题——此虽为吾人探讨之真实目的——并未与以满足,且若任何人承认一必然的存在者之存在,但欲知在一切实际存在之事物中,何者即此存在者,则吾人不能以“此即必然的存在者”之确定语答之。
  欲减轻理性探求其“说明根据之统一”之事业,固可容许吾人设想一“一切充足之存在者”之存在,为一切可能的结果之原因。但在僭妄断言“此种存在者必然的存在”时,则吾人对于此可容许之假设,已非以温和之言辞出之,乃以确信的态度主张其必然的正确矣。盖关于吾人所自称知其为绝对必然之知识,其自身亦必须负荷有绝对的必然性者也。
  先验的理想之全部问题归结如下:或授与绝对的必然性而探求具有此必然性之概念,或授与某某事物之概念,而发见此某某事物之为绝对必然者。二者之中如有一可能,则其他一点亦必可能;盖理性仅以自概念而来之必然性认为绝对的必然者也。但此二者皆完全出乎“吾人关于此事所以满足吾人悟性”之最大努力以外,且欲使悟性承服其无力之一切企图亦皆无效。
  吾人所必不可缺之“一切事物之最后承托者”之不受条件制限之必然性,在人类理性实为一不可逾越之真实深渊。即如哈拉尔(Haller)就其所有一切森严可畏之崇高性所描述之“永恒”本身,其在精神上之印象,亦远不及此不受条件制限之必然性之烈;盖永恒仅量度事物之延续而非支持之也。吾人所表现为在一切可能的存在者中最高之存在者,一若其一人独语谓:我自永恒至永恒,在我之外,除由于我之意志使之存在者以外,绝无事物存在,顾我自何而来?此种思维,吾人虽不能摈绝,然亦不能耐受。此处吾人所有一切之支持点,皆丧失无余;最大完成与最小完成相同,在纯然思辨的理性之前亦空虚无实,此思辨的理性绝不以丝毫努力保留此二者之一,即容许此二者完全消失,亦不觉有所损失者也。
  由某种结果以显示其存在之种种自然力,永为吾人所难以探究之事;盖吾人推溯此等自然力之原由,不能过于远离观察。在现象根底中之先验的对象(以及吾人之感性何以从属某某最高条件而不从属其他条件之故),亦永为吾人难以探究之事。实有“物自身”授与吾人,但吾人不能洞察其本质。顾纯粹理性之理想则大异于是;此则绝不能谓其难以探究者。盖因关于其实在,除仅在理性一方由之以完成一切综合的统一之需要以外,并不要求与以任何之信任确证;又因其绝非以之为可思维之对象而授与者,故不能以对象所由以存在之方法探究之而致难以探究。事适与此相反,以其纯为理念,故必须在理性之本质中探求其所在及其解决,故必容许研讨。盖吾人应能以客观的根据或主观的根据(在纯然幻相之事例)说明吾人所有一切之概念、意见及主张,此即理性之所以为理性者也。
  关于一必然的存在者之存在在一切先验的证明中所有辩证的幻相之发见及说明
  以上二种证明皆为先验的,即皆在经验的原理之外所尝试者。盖宇宙论的证明虽以一种普泛所谓经验为前提,但在其应用于——由普泛所谓经验的意识所授与之——一种存在时,非根据于此种经验之任何特殊性质,乃根据于理性之纯粹原理。更进一步则立即放弃此种经验之导引,而以唯纯粹概念是赖矣。于是在此等先验的证明中——联结必然性之概念与最高实在之概念,而使仅能成为理念者实在化实体化之——辩证的而又自然的幻相之原因究何在?吾人何以不得不假定存在之事物间有某一事物其自身乃必然的,同时又对此种存在者之存在退避不前,如临深渊?吾人如何能使理性关于此事保持其自身一致,且使理性自“勉为赞同以后又复撤回之举棋不定之状态”中自拔,而到达确定的洞见?
  事实上颇有令人奇异之处,即吾人一度假定某某事物之存在,即不能避免推论此存在之某某事物为必然的。宇宙论的论据即依据此种极自然之(虽非因而即谓为正确)推论。顾在另一方面,我任举任何事物之概念(不问此事物为何),即见此事物之存在绝不能由我表现之为绝对的必然,且又见此存在之事物,不问其为何,皆不能阻我思维其非存在。是以我虽不得不假定某某必然的事物为普泛所谓存在之条件,但我不能以任何特殊的事物视为其自身乃必然的。易言之,除假定一必然的存在者以外,我绝不能完成关于存在条件之追溯,顾我又绝不能以此种存在者为起始者也。
  我若不得不思维某某必然的事物为现存事物之条件,而又不能以任何特殊的事物视为其自身乃必然的,则其结果必为“必然性与偶然性并非与物自身有关”;否则将有矛盾发生矣。因之,此二种原理无一能为客观的。但可视之为理性之主观的原理。其一原理令吾人探求某某必然的事物为一切所与存在者之条件,即探求至到达完全先天的说明为止;其又一原理则永禁阻吾人有此种完成之期望,即禁阻吾人以任何经验的事物为不受条件制限由之以解除吾人更进而求其由来之劳苦。由此观之,此二种原理纯为辅导的及统制的,且为仅与理性之方式的利益有关,故能并行不悖。其一命令吾人使自然哲学化,一若有一“一切存在事物之必然的第一根据”——虽其目的仅在常追求“所视为想象的最后根据之理念”,以使吾人之知识有系统的统一。其另一原理则警戒吾人不可以现存事物之任何规定视为此种最后的根据,即不可以之为绝对的必然者,而常须留有更进一步推求其由来之余地,即以任何规定皆视为“被其他事物所限制之受条件制限者”。但若在事物中所知觉之一切事物,吾人皆必须以之为受条件制限者,则在经验上所容许授与之事物,无一能被视为绝对的必然者矣。
  故因绝对的必然者仅意在用为获得现象间最大可能的统一(此为现象之最后根据)之原理,又因——盖以第二种规律,命令吾人常须以统一之一切经验的原因视为有所由来者——吾人在世界内绝不能到达此种统一,故吾人必须以绝对的必然者视为在世界以外之存在者。
  古代哲学家以自然中之一切方式皆视为偶然的;其视质料,则步武常人之判断,视为本源的及必然的。但若不相对的以质料为现象之基体,而就质料之自身及其存在考虑之,则绝对的必然性之理念立即消失。盖并无绝对强使理性接受“此种存在”之事物;反之,理性常能在思维中视之为无,而并无矛盾;诚以绝对的必然性,惟在思维中所见之必然性而已。故此种信念必由某种统制的原理而来。实际上延扩及不可入性(二者在古代哲学家间构成物质之概念)构成统一现象之最高经验的原理,此种原理在其为经验上不受条件制限之限度内,具有统制的原理之性格。但因构成“现象中所有实在者”之质料,其一切规定(包含不可入性在内)乃一种结果(活动),结果则必有其原因,因而其性质常为有所由来者,故质料不合于——所视为一切有所由来者之统一原理之——必然的存在者理念。(盖其所有实在的属性乃有所由来者,皆不过受条件制限之必然而已,因而能除去之者——于是质料之全部存在,皆能除去矣。)设不如是,则吾人应由经验的方法到达统一之最后根据——一此则为第二种统制的原理所不许者。故其结果,质料及凡属于世界之任何事物,皆不合于“必然的本源存在者之理念”,即在以此必然的本原存在者仅视为最大经验的统一之原理时,亦复如是。此种存在者或原理,必须登之世界以外,一任吾人以坚强之信念自由从其他现象推求世界之现象及此等现象存在之由来,一若世界中并无必然的存在者,同时吾人又复自由以不断努力趋向此种推溯由来之完成,一若预想有此种必然的存在者为一最后根据。
  由此言之,最高存在者之理想,不过理性之统制的原理而已,此种原理导使吾人视世界中之一切联结,一若皆自一“一切充足之必然的原因”所产生者。吾人能以在说明世界联结时所有之系统的及——依据普遍的法则——必然的统一规律根据于此理想;但此理想并非即主张其自身必然的存在之一种主张。同时吾人不能避免失验的潜行更替,由于先验的更替,此种方式的原理乃表现为构成的原理,此种统一成为实体化。吾人在此处之进行,正类吾人在空间事例中之所为。空间仅为感性之原理,但因其为一切形体之基本源流及条件(一切形体仅为空间自身之种种限制而已),故遂以空间为独立自存之绝对必然的某某事物,及先天的以其自身授与之对象。与此情形相同,因自然之系统的统一,除吾人预想有一所视为最高原因之实在的存在体之理念以外,不能制定其为“吾人理性之经验的使用”之原理,故此实在的存在体之理念应表现为现实的对象,实极自然,此种对象就其为最高条件之性格而言,又为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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