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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龙与上帝-第2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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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达成这样的“协议”:山东巡抚李秉衡撤职;清方赔偿教堂损失费3000两银,
为教方在济宁、曹州、巨野各建堂一所,每处拨银66000两,新堂须树立刻明“敕建
天主堂”字样的石碑,并另在巨野、菏泽、郓城、单县、武城、曹县、鱼台七处各
建教士宅第上所,付银24000两;将“案犯”惠二哑巴、雷协身处死,萧三业、蒋三
得、张允等监禁五年;清廷降谕保护传教士,并保证以后不再发生类似事件。事实
上惠、雷等人并不是真正的案犯,却无中生有地被抓来当了替身。清方为了尽快息
事宁人而不惜制造冤案,和天津教案中的情况类似。
    这便是巨野教案(亦称曹州教案)的概况。
    上述三案都是大而著名者,分别发生在19世纪60、70和90年代,具有阶段性代
表意义。
                             积薪者和点火者
    教案件件令人触目惊心,一向温和的中国人为什么对教方仇恨如此之深,不惜
抛头洒血作拼死抗争?最主要是教方经常性的、普遍性的侵略行为,直接而严重地
损害了中国人民的切身利益,给他们造成了一种强烈的危机感,使其本能地激发反
侵略意识。在一定条件和场合下,这种意识就会宣泄爆发为反教行动。
                                罪状历历
    教方在激起中国人反对的侵略行径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第一,欺压挟制官府,非法干涉政务。
    自有了不平等条约做为自由传教的护身符之后,在传教士的心目中,中国官府
唯有保护他们的义务,没有约束他们的权利。教士每到一处,辄要求地方官府礼待
迎护,自己却骄横恣肆,为所欲为。稍不遂意,便对地方官府捏词指控。无论有无
官爵,辄与各省大吏抗衡。胡缚理的举动不失为一个例子。再如,发生巨野教案的
山东省,竟有教士自称巡抚,以一省最高长官自居,公然要全省各级地方官服从教
堂的指令。在巨野县,每个新上任的县官,必得先到教堂登门拜访,逢年过节,得
为其送礼。教士随便出入县府,干预讼事。
    第二,侵占房产土地,盘剥中国民众。
    自所谓给还旧址和“租买土地,建造自便”以条约形式确定下来之后,教方任
意勒索房产土地成为司空见惯之举。利用随意指索、强迫捐献、低价勒购、盗买盗
卖、强行霸占等多种手段和方式,获取了大量的房产土地。在川西,教会就占有良
田30万亩。据有人估算,到19世纪末仅天主教在中国的地产价值就达3700万法郎'注'。
教方所占房地产,除了满足教务方面的需要之外,还出租剥削中国贫民,许多中国
人被迫沦为教会的佃农。有的教堂主人甚至成为当地最大的地主。
    第三,教唆庇护恶徒,制造民教对立。
    教方大力发展教徒,在基于不同目的人教的中国人中,固然大部分是良民百姓,
但也有非分之辈,或如谚云“未入教,尚如鼠;既入教,便如虎”'注',倚教长势;
或本来就是无赖、痞棍之类人物,入教后更如虎添翼。他们“作奸犯科,讹诈乡愚,
欺凌孤弱,占人妻,侵人产,负租项,欠钱粮,包揽官司,击毙平民,种种妄为,
擢发难数”。'注'
    而一旦酿成讼事,“教士不问是非,曲庇教民;领事亦不问是非,曲庇教士。
遇有民教争斗,平民恒曲,教民恒胜,教民势焰愈横,平民愤郁愈甚。郁极必发,
则聚众而群思一逞”'注'。这是曾国藩受命处理天津教案期间向清廷奏报中所说的
一番话。的确,许多教案就是这样肇发的。列强把领事裁判权实际上已非法扩及教
民。正如有的西方学者所公正评论的,这样做的结果,是“把教民和他的广大同胞
分开,使他们成为外国人保护下的独立王国”'注'。
    第四,侮辱霸占妇女,坏人婚姻家庭。
    虽然反教舆论中对传教士桃色方面的指斥大大夸张了,但教士中也确有胡作非
为的流氓之辈,利用种种手段,侮辱妇女,教唆淫乱。至于干涉教民与非教民之间
的婚姻,破坏他人家庭之类的事情,那就更屡见不鲜。这类事情决不仅仅是道德价
值观念和习俗方面的问题,而是对人身基本权利的侵犯。
    教方的种种侵略行径,从官方到民众各阶层的中国人中广泛地激起义愤。所以,
有时因为似乎不值得的“微嫌细隙”,就能酿成一场大的案事。就像积满了干柴的
场所,只要投入一丁点火星,便可能引燃熊熊烈火。教方就是这样的积薪者!
    光绪十七年(1891年)。在反对外国教会侵略的抗争如火如茶的形势下,一位
对西方文化有相当了解,不愿公开身分的知识分子,以“一个中国人”的名义致书
外国人办的《北华捷报》,一针见血地指出,反教暴动只不过是中国人民屡受凌辱
与伤害而积聚起来的愤怒感情的总爆发,不论是中国民众还是知识阶层对教方的憎
恨,传教士应负全部责任。就连《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的作者马士这样的西方人
士,也不能不坦率地承认:造成中国近代教案发生的根源,乃在于损害中国主权的
传教特权,来华传教士几乎毫无例外地利用这种特权进行非法活动,这就是发生一
切教案的直接原因。
                                反教官员
    对于外国教会势力的侵略,中国方面理所当然地予以揭露和声讨。不仅诉诸舆
论,而且诉诸行动,反对外国教会势力侵略的抗争,形成越燃越旺、遍地连天的火
海。
    点此火者,是一个成分广泛的联合阵线。所谓“兵民与王公府第同声与洋教为
仇”'注',就反映了这种情状。这是建立在民族自卫基础上的联合。由于所处地位、
所具身分不同,这个阵线中又显示出姿态各异的几个不同群体,通常以官、绅、民
三者分之。
    所谓“官”,指各级官府中有权施政的人员。
    清政府作为最高官府,它是与列强签订不平等条约给予其“传教”及其他各种
特权的主要责任者,较大的教案也都是由清政府出面与各国公使议结,被迫就范出
卖权益的。虽然清政府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并非毫无抗争之意,虽然长时间里,它
也试图以所谓“阳为抚循、阴为化导”的策略,对外国教会势力隐然做些抵制,虽
然有些中央官员仇教的情绪也相当强烈,但从总体上看,清中央政府的官员不属
“点火者”,而是“灭火者”,应排除在反对外国教会侵略的联合阵线之外。
    省、府、州、县各级地方官员中,则有不少人在一定时间里加入点火者的行列,
并且成为领导力量。贵阳教案中的情况就很典型。地方官员们反教,最直接、最主
要的原因,是因为教方无视其行的存在,逍遥其外,凌驾其上,直接干预政务,争
夺辖民,使他们感到自己的权威受到亵读和侵犯,甚至成为直接受害者。而文化因
素尚在其次。所谓“其侮吾学也,不足虑;其挠吾政也,深可忧。其侵吾教也,不
足惧,其诱坏吾民也,则深可危”'注',很符合他们的真实心理。中国地方官员对
教方挠政坏民的行径进行抵制,不仅仅是维护他们自己的权力,也具有维护国家主
权和民族利益的积极意义。
    从地方官员们参加反对外国教会侵略的过程看,并非始终如一。开始表现得比
较执着和勇敢。例如贵州教案中教方试图拿清廷的指令挟制地方官员,官员们则以
“将在外,君命有所不受”拒之,照样我行我素。但是,若辈毕竟是要对皇帝直接
负责的,朝廷对其终究有着有效的制约力。随着在外国侵略势力压迫下,地方官府
在这方面防范、控制的加强,他们就逐渐减弱了抗争的锋芒。
    19世纪70年代以后,若辈就出现了自反对外国教会势力侵略的阵线中退离的迹
象。到90年代末,清政府被迫承认传教士的官员资格。在《地方官接待教士章程》
中规定,总主教及主教与督抚、摄位大司锋与司道、其余司锋与府厅州县各级官员
具有相应对等的品位,互相会见,按品级以礼相答;教民与非教民争执案件,由双
方商办拟结,遇有重大案事,须有教方公使或领事会同办理。这就进一步以“约法”
的准绳束缚了地方官员参加“点火”的手脚。
    并非到此时就再没有留在反对外国教会势力侵略联合阵线中的官员。事实表明,
越是低级的官员在这一阵线中坚持得越久,态度也越坚决。
    “七品芝麻官”中为此不怕丢乌纱,甚至能以死抗争者仍时有其例。例如有位
名叫阎少白的,在署江西永新县令任上,激愤于传教士对政务“干预把持”,“肆
行无忌,遇事生风”,得寸进尺,致使“教民得志,华民含冤”,势迫万难,而自
己又无力回天,遂为“维持大局,故不惜微躯敢以尸谏”,用一腔义愤写下了一份
请督抚代奏皇上的遗稿和四首绝命诗,自杀身亡。时在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岁
末。
                               乡间的天敌
    所谓“绅”,特指非“官”士绅,主体是“乡绅”。
    绅是官的社会基础的中坚力量,其政治上有一定的功名资格,享有一定的特权,
是官僚队伍的退役者或预备队,与官有着密切的利益联系。另一方面,绅又是不直
接当政的在野者,要承担“民”的某些义务和负担。其地位和身分介于官与民之间。
    他们中许多人之所以投身到反对外国教会侵略的阵线,主要也是因为其切身利
益受到教方的侵犯。从经济利益方面看,教方强占房产土地,必然严重损及乡绅,
因为他们在基层是房产土地的主要拥有者。其华堂丽室、肥田沃土被教方指为教堂
旧址,或以其他借口勒索之事屡见不鲜,所造成的损失不仅房产土地本身,且往往
连同可供其剥削的佃户。
    从政治权益方面看,乡绅们凭借其功名资格、财力物力、文犊翰墨的本钱,在
地方上享有很高的威望,负有“习惯法”所赋与的组织、管理和教化之责权,处于
“师”的地位。同时,他们也是宗法制度下族权的控制者,地方武装(团练之类)
一般也由其掌握。这种权威给他们带来了优越感和种种特权。而传教士们不但横行
乡里,而且大力发展教徒并纵其不法,乡绅们首当其冲地深感自己的权威被冲击动
摇。过去对其毕恭毕敬、俯首帖耳的“鼠”辈,有些人教后便面目顿改,由“鼠”
而“虎”,乡绅们怎不生愤!
    乡绅作为知识阶层,具有较敏锐的政治眼光,而其在乡在野的地位,又使其不
像宫那样直接受朝廷的限制,具有更大的自由性和自主权。乡绅凭着其在民众中的
优越地位和威望,足以起一呼百应的号召作用;而地方官府亦须依靠和庇护他们这
些“地头蛇”。士绅这种上承官下启民的特殊地位和条件,使其在反对外国教会侵
略的抗争中能够发挥显著作用。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他们是反对外国教会侵略阵线
中的领导力量,与教方似有势不两立之仇隙。
                              拼死的老百姓
    所谓“民”,系指非官非绅的广大民众。
    民的地位处于社会最底层,受外国教会势力祸害最深。同治元年(1862年),
江西巡抚沈葆祯为教案事曾派员到民间密访,问起民众为什么要与教士拚命,民众
回答说:
        他们要夺我们本地公建的育婴堂,又要我们赔他许多银子,且叫从教
    的人来占我们的铺面田地,又说有兵船来扶制我们。我们让他一步,他总
    是进一步,以后总不能安生,如何不与他拚命?
可见,教方妨害其生计的侵略活动,是迫使他们起来反抗的最直接原因。由于民受
害最深,抗争也就最坚决。当查访者问及“教方真的有兵船来,难道你们真的与他
打仗吗?”民众回答说:
        目下受从教的侵凌也是死,将来他从教的党羽多了,夺了城池也是死
    ……横竖总是死。他不过是炮火厉害,我们都拚着死,看他一炮能打死几
    个人。只要打不完的,十个人杀他一个人,也都够了。
    真有个“听鬼如何凶恶,誓死决不投降”的顽强劲!
    民众也受本国官、绅的剥削和压迫。在反对外国教会侵略当中,民众与官绅能
够在一定时候一定程度上联结一气,是基于共同的民族利益。在这个联合阵线中,
民所占的人数最多最广,处于主力军的地位。但他们也本能地意识到自己与官绅的
不同。有查访人问到民众对地主官绅的看法,他们回答:
        官府绅士,总是依他(指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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