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尔哈赤评传-第5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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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昭莫多战役取得决定性胜利之后,为了抓住战机不让噶尔丹喘息,康熙帝又在公元一六九七年(康熙三十六年)举行了第三次亲征。这时噶尔丹所控制的残部仅有五、六百人,在清军的重重包围之下,叛军纷纷投降,噶尔丹本人也一病死去。至此,噶尔丹在沙俄支持下发动的这一场分裂祖国的叛乱终于被康熙帝平定下去。
噶尔丹死后,其侄策妄阿拉布坦又在沙俄的扶植下起兵叛乱,并于公元一七一八年(康熙五十七年)窜入西藏,康熙帝立即派他的第十四子允禵前往平叛。公元一七二○年(康熙五十九年)政府军击败了叛军,进入西藏,平定了叛乱。康熙对进一步稳固我国的西南边疆作出了贡献。
六反对罗马教皇干涉内政
在康熙帝的政治生涯中,对于外国干涉中国内政一类的事,他是坚决不能容忍的。关于这一点,可以从康熙帝与罗马教皇格勒门第十一的斗争中得到充分的说明。
原来在公元一五八五年(万历十一年)利玛窦进入中国后,外国教会势力也逐渐在中国各地活动起来。康熙帝登上帝位后,他对外国传教士在中国进行的宗教活动,一直抱有戒心。当公元一六六九年(康熙八年)清除鳌拜后,他虽然出于学习西方科学的需要,任用了南怀仁,恢复了传教士的行动自由,但是对中国人信奉天主教一事还是禁止的。大约过了二十多年,也就是直到公元一六九二年(康熙三十一年),康熙帝才放宽了限制,允许中国人信奉天主教。当时在华的传教士来自欧洲许多不同的国家,其所属的教会也各不相同。大体说来,以属于耶稣会、圣方济会、多明我会的传教士为多。其中的耶稣会自从利玛窦来华传教起,为了争取更多的中国人信奉天主教,便根据中国的国情,允许中国教徒祭祖、祭孔、祭天,并认为敬“天”与敬“上帝”两者并不矛盾,可以并行不悖。
可是到了十七世纪末和十八世纪初,在华传教士之间为了这件事,却爆发了一场激烈的所谓礼仪之争。这场争论是由属于多明我会在华传教士首先发难的。多明我会的传教士认为耶稣会允许中国传教士祭祖、祭孔、祭天的做法,违背了天主教的原则。属于耶稣会的闵明我、徐日升、张诚等人为了争取康熙的支持,便把与多明我会发生争论的情况告诉了康熙。康熙认为耶稣会的见解适合中国的风俗习惯,因此给予了肯定。由于多明我会教士的看法没有得到康熙的支持,他们便多次写信到罗马教庭进行申诉,从而扩大了事态。公元一七○四年(康熙四十三年),罗马教庭稽查异端部站在多明我会一边,声称中国教徒祭祖、祭孔、祭天的做法是一种异端行为,必须予以禁止。接着罗马教皇格勒门第十一竞派铎罗为宗教特使,跑到中国任意张贴所谓禁正异端的教皇“谕旨”,下令所有的中国教徒必须放弃对祖先、上夫和孔子的崇拜。康熙帝认为罗马教皇公然出面把中国的习俗视为异端加以禁止,乃是严重干涉中国的内政。这是绝对不能容忍的。于是康熙帝断然采取了如下的措施:他一面下令将铎罗驱逐到澳门,一面颁布上谕严正指出:“近日西洋所来者甚杂,亦有行道者,亦有白人借名为行道,难以分辨是非。如今尔来之际,若不定一规矩,唯恐后来惹出是非”。并严格规定,只有保证在中国定居永不回国,并遵循利玛窦以来定下的原则,保证中国教徒有祭祖、祭孔、祭天之自由,并经内务府同意发给执照的外国传教士,方可在中国传教。对于那些“近年来明年去的人”,则认为他们“譬如立于大门之前,论人屋内之事”,有干涉中国内政之嫌。凡属这类人,则不准他们在中国传教。后来,康熙又多次申,明:“尔众西洋人内,如仍似前次各出己见,乱寄书信者,即系乱法之人,在中国亦无用处。除会技艺人留用外,其余众西洋人务必逐回,断不姑留。”公元一七二○年(康熙五十九年),当罗马教皇格勒门第十一再次派使臣来中国坚持无理要求时,康熙再次下令将使臣嘉乐驱逐出境,表明了反对外国干涉中国一内政的立场。
七振兴社会经济
从明朝崇祯到清朝顺治(公元一六二八年~一六六一年)在中国内部先是发生了明末农民大起义冲击明王朝的极端腐败的统治。清军入关后,明末农民战争的余波未息,接着又发生了波澜壮阔的抗清斗争。因此,直到康熙上台的初期,在全国许多地区仍然存在着“人逃田荒”、“所在萧条”的社会不景气状况。为了扭转这一局面,康熙在采取了一系列客观上有利于社会经济恢复和发展的措施。
一、废除圈地令。公元一六六九年(康熙八年)清除鳌拜后,康熙帝鉴于清初入关后推行的圈地令,维护了象鳌拜一类守旧派的利益,加剧了阶级矛盾,不利于满族的进一步封建化,因此下令永远停止圈地,并规定所圈土地应退还给农民。到公元一六八五年(康熙二十四年)时,康熙又规定民间新垦田亩“自后永不许圈”,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贵族旗主的经济扩张,有利于自耕农民。
二、实行更名田。也是在公元一六六九年(康熙八年),康熙帝还指示户部停止将明朝废藩的荒熟田地“酌量变价”而“将现在未变价田地交与该督抚给予原种之人,令其耕种”。这部分原属明朝藩王的田地,分布在直隶、山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陕西、甘肃八个省,面积有十六万六千八百多顷,超过了八旗圈占北京周围的土地面积并且多是肥沃的土地。
由于康熙帝实行这一政策,承认了农民对藩庄土地占有的合法化,使原来耕种藩地的大批佃农转化成自耕农,因此对恢复清初的农业经济起了一定的作用。
三、奖励垦荒。这是康熙恢复清初农业经济的又一个值得注意的措施。早在公元一**九年(顺治六年)也就是康熙出生前五年,清初统治者为了使小农经济得到恢复,就宣布过新垦土地六年以内可以不向国家交税的规定。到了康熙十二年,也就是吴三桂开始叛乱的那一年,年轻的康熙帝进一步宣布“嗣后各省开垦荒地”,业主可以耕种十年后再向国家交税。当时政府鼓励垦荒的办法主要有以下两种:一种是用授给官职的办法,刺激有钱的地主们积极垦荒,凡“贡监生员民人垦地二十顷以上,试其文义通者,以县丞用,不能通者,以百总用。
一百顷以上,文义通顺者,以知县用,不能通晓者,以守备用。”另一种是用放宽起科年限的办法鼓励垦荒。由于采取了上述奖励垦荒的措施,因此当时曾出现过湖广人民前往四川开垦以及河南、山东、直隶人民前往东北开垦的热潮。这说明康熙帝推行的这一政策取得了一定的效果。难怪到公元一七一二年(康熙五十一年)时年近花甲的康熙帝曾沾沾自喜地说:“云南、贵州、广西、四川等省,人民渐增,开垦无遗,或沙石堆积难于耕种者有之,而山谷崎岖之地已无弃土,尽皆耕种矣!”
四、镯免钱粮。为了恢复农业生产力,康熙还推行了蠲免地丁钱粮的政策。大致说来,这一政策是在公元一六八三年(康熙二十二年)统一台湾后,便大力推行起来。他认为“欲使民生乐业、比屋丰盈,惟当己责镯租”。因此公元一六八七年(康熙二十六年)他一次就“蠲免江宁等七府、陕西全省钱粮,合计六百万有余。”当户部有人觉得数字太大时,康熙却表示“六百余万未足为多也。”此后,各省钱粮大都得到不同程度的蠲免。到公元一七○二年(康熙四十一年)时,康熙鉴于“云南、贵州、四川、广西等处,未得常邀蠲恤”于是他发布谕旨说:“朕欲将四省四十三年钱粮悉行蠲免”。有人曾对康熙元年至四十四年的蠲免钱粮数作过统计,说这期间康熙帝“所免钱粮共九千万有奇”,如果再把公元一七○八年(康熙四十七年)“蠲免钱粮至八百余万两”统计在内,数字确实是很可观的。当然,这种蠲免政策的实质,正如康熙帝本人所坦率承认的那样:“不过于田多富户有益,其无地穷民未必均沾实惠”。然而这一政策的施行,对挽救小农经济的全面破产和复兴农业还是起了一定的调节作用的。
五、兴修水利。在康熙帝执政期间,对兴修水利——特别是修治黄河、淮河和运河——十分重视。这并不是没有原因的。
原来当时的黄河下游河道,是从河南流经江苏北部入海的。在流经淮阴附近时,有一段与淮河、运河相汇合。由于黄、淮两河经常泛滥成灾,而每当泛滥时洪水便倒灌入运河,使南北漕运中断。有人曾做过统计,在康熙登上帝位后的最初十六年间(公元一六六二年至一六七七年)黄河竟然决口了六十七次,严重地威胁着清王朝交通命脉。于是公元一六七七年(康熙十六年)当平定三藩的战争还在激烈进行时,康熙便任命水利专家靳辅为河道总督,开始了大规模的治河工作。靳辅在另一位水利专家陈潢的协助下,继承了明朝播季驯“以堤束水,借水攻沙”的办法,再加上诸如开中河、修堤坡等一系列辅助性的工程,经过十余年的治理,收到了“水归故道,漕运无阻”的效果。当公元一六八四年(康熙二十三年),有一次康熙帝视察治河工地时,他曾对靳辅“赐诗褒美”,进行了嘉奖。后米康熙帝还抓了修治浑河的工作。此河从芦沟桥以下流势湍急,过去经常泛滥成灾。经过康熙亲自督修,到公元一七○一年(康熙四十年)竣工,从此被改名为永定河。
六、调整工商业政策。在康熙帝执政期间,提出了“恤商”和“利商便民”的口号,禁止一些关津渡口对商人征收额外的杂税,减少了一些江南纺织业的税收额,取消了过去每家机户拥有的织机不得超过百张的限制。公元一六八二年(康熙二十一年)康熙帝还改变了清初以来对各地矿山所采取的封禁政策,认可了云贵总督蔡毓荣在《筹滇理财疏》中所提出的“听民开采,而官收其税”的主张。后来,在冶铁业和其它矿业中也在不同程度上采用了“召商承办”的政策。例如:康熙中叶广东省就有一个名叫何锡的大商人,申请按照云南的规章在广东省海阳县仲坑山地区开采铜铅矿,并主动提出,愿意每年交纳课银五万两。此事得到康熙的特许,批准他试办三年。
七、废止禁海令。公元一六八四年(康熙二十三年),三十一岁的康熙鉴于清朝统治已逐渐稳固,三藩已经平定,台湾已经统一,于是不顾一些大臣的反对,一改清初“寸板不许下海”的禁海政策,宣布废止禁海令,实行对外贸易的开放政策。此项政策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其一、在“预行禀明地方官,登记姓名,取具保结”后,可以“听百姓以装载五百担以下船只,往海上贸易捕鱼”,其二、以广州、漳州、宁波、云台山为对外贸易港口,允许外国商船前来进行贸易;其三、在闽粤江浙四省设立海关,管理来往商船,负责征收赋税;其四、如“将硫磺、军器等物私藏在船,出洋贸易者,仍照旧处分。”此后我国的海外贸易得到了发展。例如,从我国东南沿海城镇开往日本的商船数,公元一六八四年(康熙二十三年)为二十六艘,公元一六八五年(康熙二十四年)为八十五艘,公元一六八六年(康熙二十五年)为一百○二艘,公元一六八七年(康熙二十六年)为一百○六艘,公元一六八八年(康熙二十七年)为一百九十四艘,此后,在公元一六八九年(康熙二十八年)至公元一七一一年(康熙五十年)的二十三年间,中国开往日木的商船总计为一七九一艘,平均每年近七十八艘。此外,我国东南沿海开往南洋和其他各国的商船也为数不少。同时在康熙五十六年以前,从日本、南洋各国以及西方荷兰、英国、法国来到中国的商船,也是“岁不下十余艘”。康熙帝的这一开放政策,一共延续了三十三年之久,促进了东南沿海地区的经济繁荣,有利于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
八、改革赋役制度。康熙对赋役制度的改革,主要表现在公元一七一二年(康熙五十一年)开始实行“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和公元一七一六年(康熙五十五年)后在广东和四川开始试行“摊丁入亩”这两件事上。
原来清初的赋役制度是沿袭明制,以“田赋”和“丁役”作为国家的主要收入,并采取“丁自为丁,地自为地”的方法,分别征取。清军入关后,由于赋役制度十分混乱,弊端丛生,早在公元一六五七年(顺治十四年)清政府就命令户部右侍郎王弘祚以明万历年间的赋役征收额为准,免除了明末的三饷和杂派,编成了《赋役全书》并颁布天下。到了公元一六八五年(康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