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城风云-第2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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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的经验告诉我们,人们一旦过于腐败,就会需要专制政府,没有能力建成其他形式。但我也怀疑,无论召开多少次制宪会议,也未必能制定一部更好的宪法。不管是这一次还是下一次,每个人来参加会议,固然会带来自己的智慧,但也不可避免地会同时带来他的偏见、激情、错误观念、地方利益和私人之见。我们能指望这样的会议产生完美无缺的成果吗?
先生,令人惊诧的是,现在制定的这套方案,如此地近乎完美。我认为,这部宪法也会使我们的敌人惊诧。他们正幸灾乐祸地等着,认为我们开会,也会和巴比伦造通天塔一样,每次都是劳而无功;一为我们各邦正处在分崩离析的边缘,此后每次见面,都不过是为了彼此掐断对方的喉咙。先生,为此,我同意这部宪法,因为我不指望还有更好,也没有把握说它就不是最好的。为了公众利益,我决定牺牲自己认为宪法中还有谬误的私人之见。
富兰克林说,我从未在外面窃窃私语。我的话语在此四壁之内诞生,也将在此消失。我不希望每个回到选民当中去的人,都向他们报告自己的反对意见。在世界各国和我们人民中间产生高尚效果和巨大好处的,只能是我们的全体一致,不管这种一致是真实的还是表面的。任何政府,为了获得和保障人们的幸福,必须有力量和效能。大部分力量和效能,取决于民众对政府、对治理者智慧和人格的良好印象。为此我希望,作为人民的组成部分,为了我们自己,为了子孙后代,我们采取全心全意、高度一致的行动,尽我们力所能及推荐这部宪法,以便将我们的思想和努力转向安邦治国。
最后,富兰克林说,我希望制宪会议中每位对宪法或许还有异议的代表和我一起,就此机会略为怀疑一下自己的一贯正确,宣布我们取得一致,在这个文件上签下自己的名字。
在威尔逊宣读完富兰克林这份感人至深的书面发言后,伦道夫接过话头,起立对自己拒绝签字表示深深的歉意。他说,尽管有那么多德高望重的姓名都对宪法的智慧和价值表示赞许,但他自己却仍然只能受责任心的支配,等待未来的裁决。因为他认为,不会有九个邦批准这个方案(依据联邦宪法第七条的规定,只有有9个邦制宪会议批准,即可在批准的邦之间生效),混乱势必接踵而至。因此,他不应该也不能盟誓支持这部宪法,限制他采取自认为最符合公众利益的行动。
伦道夫发言后,许多代表都来劝说,汉密尔顿表示了他的焦虑。他说,几位影响巨大的人物拒绝签字,犹如釜底抽薪,民众拥护宪法的热忱可能很快就会消失,无穷后患不堪设想。汉密尔顿说,大家都知道,再没有一位代表,比他的思想离宪法更远。可是,一边是无政府状态和动乱,一边是指望这部宪法引出良好转机,我们其实别无选择。
平时很少发言的北卡罗来那代表威廉布朗特也接着表态。布朗特说他曾宣布过它不会签字,也不愿意以誓词支持这个方案。但他也不想使自己妨碍一个事实,这就是:这个方案是制宪会议上各邦的一致行动。
古文诺。莫里斯则是劝说最努力的一个。他的发言在汉密尔顿和布朗特之前。古文诺。莫里斯说,他对宪法也有反对意见,但考虑到这已是目前达到的最佳方案,他愿意连同它的瑕疵一并接受。他说,大多数人已经决心赞同,他也应该受此决心的约束。他强调指出,最大的问题还是:要一个全国政府,还是不要?结论是要。那就只好签字,何况签字也只是表明一个事实:出席各邦一致同意。
古文诺。莫里斯这样说是有原因的。会前,他曾拟定了一种签名方式,并把它交给富兰克林:“耶稣纪元1787年,即美利坚合众国独立后第12年的9月17日,经出席各邦在制宪会议上一致同意,完成这部宪法。我们谨在此签名作证。”也就是说,签字只是“作证”,并不表示对宪法赞成或部分赞同。而且,一致同意的也只是11个邦(纽约已无表决权),不是每一个人。
但伦道夫显然不认为这样就能如何。当富兰克林再一次苦口婆心地劝说伦道夫,希望他暂时把反对意见放在一边,和自己的兄弟们采取一致行动时,伦道夫回答说,这和在宪法文本上签字没什么两样。他还说,拒绝在宪法上签字,也许是他一生中最坏的选择。但他的良知迫使他这样做,不可改变。
伦道夫说完后,格里也站起来,表达了他此时此刻的痛苦心情。格里是美国革命的先驱者之一,现在却成了“反革命”,心里当然不会好受。何况在整个会议过程中,格里也是全身心投入讨论的。所以他表示,如果还有更好的方法,他不会采取拒绝签字的方式来表示态度。但现在已逼上梁山,他别无选择。因为这个方案拿出去,必定导致在批准过程中的两派对撞,那将是一种极大的灾难。
看来,两种意见可谓针锋相对,汉密尔顿他们认为不拿出宪法天下大乱,伦道夫他们认为拿出宪法国无宁日。这就谈不下去了。南卡罗来纳代表平克尼将军说,与其疑神疑鬼,不如实事求是,让签名表达实质。至于他自己,将诚心诚意地签字,并全力支持和维护。
签字之前,又进行了最后一次表决(编号569),讨论决定如何处理会议记录和其他文件。当时有两种办法:一是销毁,以免被会外反对宪法的人利用;另一种是交主席保管,因为万一谣言四起谬种流传,文件又被销毁,可就死无对证了。表决结果,除马里兰因为要回去汇报而反对外,其他10邦一致同意:将会议记录和其他文件交主席保管。
于是,代表们陆续离座,在宪法草案文本上签名。他们是:制宪会议主席、弗吉尼亚代表乔治。华盛顿,新罕布什尔代表约翰。朗东(又译兰登)、尼古拉斯。吉尔曼,马萨诸塞代表纳撒尼尔。戈汉姆(又译戈勒姆)、鲁弗斯。金,康涅狄格代表威廉。塞缪尔。约翰逊、罗杰。谢尔曼,纽约代表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新泽西代表威廉。利文斯顿、威廉。佩特森(又译帕特森)、戴维。布瑞利(又译布里尔利)、乔纳森。戴顿,宾夕法尼亚代表本杰明。富兰克林、托马斯。费茨西蒙斯、托马斯。米弗林(又译米夫林)、贾雷德。英格索尔、罗伯特。莫里斯、詹姆斯。威尔逊、乔治。克莱默、古文诺。莫里斯,特拉华代表乔治。里德、理查德。巴塞特(又译巴西特)、刚宁。贝德福德、雅可布。布鲁姆、约翰。迪金森,马里兰代表詹姆斯。麦克亨利、丹尼尔。卡乐尔、圣托马斯。杰尼弗的丹尼尔,弗吉尼亚代表约翰。布莱尔、詹姆斯。麦迪逊,北卡罗来纳代表威廉。布朗特、休。威廉森、理查德。多布斯。斯佩特,南卡罗来纳代表约翰。拉特里奇(又译拉特利奇)、查尔斯。平克尼、查尔斯。科茨沃斯。平克尼、皮尔斯。巴特勒,佐治亚代表威廉。费尤、亚伯拉罕。鲍德温。另外还有一个证人,制宪会议秘书威廉。杰克逊。
当最后几名代表签字的时候,弗兰克林对身边的人说了本书开头饮用过的那番话。他说他一直不知道自己面对的太阳,究竟是旭日还是落日。现在终于有幸知道,它是在升起,不是在落下。富兰克林确实可以这样说,因为这部经过了569次表决才制定出来的宪法,总算可以交给人民了,尽管这是一次阴云与曙光并存的艰难的日出。
富兰克林所说的太阳,可能是指新宪法,更可能是指他的国家。如果指他的国家,应该是不错的。如果是指新宪法,则未免稍嫌乐观。因为事情到了这一步还没有完。由于还有一些国家的权力没有得到明确的限制,一些公民的权利没有得到明确的保障,不但导致格里、梅森、伦道夫三位代表拒绝在宪法文本上签字,而且引发了批准宪法时的一场斗争。
四、两种反对派
9月17日,会议还通过了两个文件。一份是呈会议主席乔治。华盛顿的《联邦制宪会议决议》。署名的是新罕布什尔、马萨诸塞、康涅狄格、新泽西、宾夕法尼亚、特拉华、马里兰、弗吉尼亚、北卡罗来纳、南卡罗来纳、佐治亚11个邦和纽约汉密尔顿。之所以如此,是因为雅茨和兰欣退席后,纽约代表团已无表决权。汉密尔顿不能代表他的邦,只能代表他个人。另一份文件是直线会议主席乔治。华盛顿致邦联议会的信。在这封由古文诺。莫里斯起草、并署明“经制宪会议一致同意”的信中,华盛顿说,我们现在有幸向邦联议会呈交我们认为最值得推荐的宪法文本,它或许不能期待每一个邦都完全彻底赞同,但我们希望并相信,出现少数例外,是在合理预期的范围之内。这部宪法如能促进我们如此亲爱的国家的永久福利,保障她的自由和幸福,是我们最热烈的希望。
这封信很有必要。毕竟,费城会议是根据邦联议会2月21日的决议召开的,必须对邦联议会有个交待。但邦联议会的态度如何,许多人心里没有底,因为费城会议实在是走得太远了。邦联议会当时的决议,只是要对邦联条例作一些修改,谁想到他们居然另起炉灶,弄出个联邦宪法来,还要把邦联改成联邦。
值得庆幸的是,1787年8月28日,邦联议会(当时的主席是宾夕法尼亚的亚瑟。圣克莱尔,1/3的代表是制宪会议代表)通过决议,驳回指责制宪会议和邦联议会越权的动议,同意将宪法交给各邦代表大会,批准宪法的程序正式启动。
当然,新一轮的斗争也就开始。10月4日,梅森在费城出版的邮报发表文章,将自己的反对意见公之于众。10日,伦道夫在弗吉尼亚众议院陈述其拒签之理由。18日,格里在马萨诸塞做相同的陈述。他们的目的,是先发制人,争取民众,延缓批准宪法。
支持宪法的人也不甘示弱。10月21日,汉密尔顿以“联邦党人”的名义发表论文,批驳反对派。此后一年间,汉密尔顿、麦迪逊、约翰。杰伊(时任邦联外交部长,后来担任联邦最高法院第一任首席大法官)三人共发表论文85篇,为宪法辩护,并于1788年结集出版。这就是有名的《联邦党人文集》。也许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汉密尔顿、麦迪逊、杰伊一派,通常被称作“联邦党人”(Federalists),反对派则被称作“凡联邦党人”(Anti…federalists)。但我们要讲清楚,这里说的党,和我们平时理解的党,不是一回事。它是政治派别,不是政治组织,既没有入党手续,也没有党员登记。与其说是党(Party),不如说是派(Faction),因此Federalists和Anti…federalists也译为联邦主义者和反联邦主义者。
其实这种说法也欠准确。因为所谓联邦主义者,原本是国家主义者。后来和邦联主义者妥协,才变成联邦主义。反联邦主义也其实不是“反联邦”,而是“反宪法”,准确地说,是反对费城会议制定的那个宪法。反对也有两种意见,有的认为只要修改《邦联条例》即可,有的则主张另搞一套。我们不能因为这些反对派都和汉密尔顿、麦迪逊他们唱对台戏,就把他们混为一谈。
反对批准费城宪法的理由,主要有三个:制宪会议越权,缺少权利法案,危害各邦存在。显然,并非所有人都同时持这三种观点。不满宪法缺少权利法案的,是一些“民权主义者”;认为宪法危害各邦存在的,则是一些“邦联主义者”。后者主要是后来愤而退场以示抗议的那些人,即雅茨、兰欣、默塞和路德。马丁“四大金刚”以及他们的同盟军。在他们看来,尽管大家都是“美利坚人”,但并不共一个国家。各邦才是各自的“祖国”,和中国不过是一个“多国联盟”,或者说,“一个民族,多个国家,一个联盟”。他们的政治理想,也是自食其力,小国寡民,即小国家、弱政府、非君主、自立宪,有点类似于希腊城邦制度。6月6日,谢尔曼在制宪会议上说,许多事情还是放在各邦政府手里好。人民生活在小邦,比生活在大邦幸福。邦或许就该像罗德岛那么小。太大了,政府就鞭长莫及。艾尔斯沃斯在6月30日也说,全国政府只应该分担国家安全,他想要的却是邦内的幸福。每个公民的幸福只能在他的邦内获得,也只有在自己的邦里他才能有所指望。他的幸福有赖于邦权的存在,就像新生的婴儿需要母亲哺育一样。谢尔曼和艾尔斯沃斯是康涅狄格代表,并非邦权思想最重的人,最终也都支持宪法。他们的想法尚且如此,其他人可想而知。
这其实也是有文化和历史渊源的。国家这个词,英语中本来就有两个,一个是nation,一个是country。Nation 强调政治上的一致,即一个政府领导下的全部人民、国土、主权等概念。Country则强调一种自然形成的区域,相当于祖国、故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