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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6章

剑桥中国史-第10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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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一次毁灭性的牛瘟导致耕作面积大大缩小,这说明那时牵引役畜是农业中
的重要因素。③但是,整个汉代在技术水平上有很大的变化,也有关于尚未采
用最新技术的落后地区的报导。
近代考古学提供了铁器传播和改进的某种迹象。仅仅在 50 年代,与前汉
的 60 处遗址相对照,发现了埋藏铁器的后汉遗址 100 多处。④到 1978 年,包
括现代辽宁、甘肃、四川、贵州、安徽和福建诸省边沿地区在内的 50 余处地
点发掘了汉代铁犁头遗物(在时间上多半为后汉)。这些遗物——与一个木
犁模型和六幅人拉犁图画等其他发现物一起——揭示出在后汉时期,犁的结
构逐渐得到改进。到 2 世纪时,犁的主要形式是由两头牛拉和一人操作。①
考古材料也证实了保留下来的任何文献未曾提到的技术进步;这些进步包括
能够调整犁沟深度的犁头和牛鼻环的采用,牛鼻环使人们能够从后面方便地
进行操纵,而无需另一人在前面牵引。②
有许多迹象表明后汉时期水利的重要性。已经发现了几处灌溉遗址。安
徽的一个例子包括一个水闸和蓄水池,灌溉沟渠可以从蓄水池得到水源。③
广东一座墓葬包括一个灌溉稻田的模型。④《后汉书》指出官员承办的十多处
水利工程,这些工程或者是他们作为郡守主动承办的,或者是根据中央政府
的命令进行的。其中有许多是打算维修现有池塘和水渠体系。有两处提到了
禁止地方豪右把持这些水利工程受益的问题。⑤因为地方豪右对于灌溉利益有
切身利害关系,故他们必然常常主动建造这样的水坝或进行维修。在华北,
用砖砌的井实行灌溉是平常现象。只给小范围供水的井的工程不是政府承
办,而是地主本人发起的。
技术知识也可以用其他方法增进农业产量。大地主可以栽培种种谷物和
蔬菜,每一种按照土壤条件在不同时期种植和收获。因为这样把农事扩展到
全年大部分时间,他们能够提高每个劳动者的总的生产能力,因而显示出比
个体农民种植者的明显优越性。①


② 关于赵过,见上文第 10 章《华北旱田农业的发展》。
③ 关于赵过采用耕牛,见《汉书》卷二四上,第 1138—1139 页(译文见 N。L。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
币》(普林斯顿,1950,第 184—191 页)。关于那次瘟疫,见《后汉书》卷三,132—133 页。
④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新中国的考古收获》(北京,1961),第 75 页。关于铁工业,见河南省
博物馆:《河南汉代冶铁技术初探》,载《考古学报》,1978。1,第 1—24 页;刘云彩:《中国古代高炉
的起源和演变》,载《文物》,1978。2,第 18—27 页;郑州市博物馆:《郑州古荥镇汉代冶铁遗址发掘简
报》,载《文物》,1978。2,第 28—43 页;《中国冶铁史》编写组:《从古荥遗址看汉代生铁冶炼技术》,
载《文物》,1978。2,第 44—47 页;李约瑟:《中国钢铁技术的发展》,伦敦, 1958,第 34 页。
① 见张振新:《汉代的牛耕》,载《文物》,1977。8,第 57—62 页。
② 林巳奈夫:《汉代文物》(京都,1976),第 268—271 页。
③ 殷涤非:《安徽省寿县安丰塘发现汉代闸坝工程遗址》,载《文物》,1960。1,第 61—62 页;朱成章:
《寿县安丰塘汉代埽工问题的探讨》,载《文物》,1979。5,第 86—87 页。
④ 徐恒彬:《广东佛山市郊澜石东汉墓发掘报告》,载《考古》,1964。9,第 455—456 页,图版 8、10。
关于四川省类似例证,见刘志远:《考古材料所见汉代的四川农业》,载《文物》,1979。12,第 64 页。
⑤ 《后汉书》卷二,第 116 页;《后汉书》卷八二,第 2710 页。
① 《四民月令》,全书各处。
 





小农的贫困化

尽管在工商业和改进的农业技术中出现了经济活力的迹象,但是人们没
有什么怀疑,后汉时期仍然存在着严重的“农民问题”。有各式各样的证据
说明这一点:短论文章作者的记述、政府进行补救的尝试、农民本身的迁徙
与盲流。特别在公元 2 世纪期间和以后,向南方迁移似乎具有相当规模。在
公元 140 年的人口普查中,已有大量人口在扬子江流域和湖南的几条大河流
域登记户籍,在随后几十年间向这个地区的移民仍在继续。②
并不是所有处境困难的农民都作为先锋者迁到南方定居。还有大量的、
然而种类繁多的失业者,史称流浪者或难民。鉴于政府给愿意定居和登记户
籍的人提供奖赏,故从公元 57 年起,甚至在丰收时节,几乎总是有足够的流
浪者。在发生天灾的时候,由于在正常年景时能够自给、而在坏年成时则没
有储备的农民的涌进而使难民队伍扩大。
看来许多不能留在原籍的农民可能是技术改良和经济进步的牺牲品 ③
。即
使打井用的砖、铁犁刃、铁镰刀和铁锹较广泛地被运用,但是它们的价格超
出了勉强维持生活的农民的财力。将近前汉末期的时候,政府着手分配农业
工具,以解决这个问题。在后汉时期,似乎没有继续实行这种做法,部分原
因可能是由于政府不再继续控制铁的生产。没有能力用得起最好的设备与方
法的小地主很容易陷入债务之中,而欠下的债务则可能意味着把自己的土地
抵押给地方豪右。豪右可能使这全家人沦为佃户,但是因为采用比较先进的
方法,他只需要少数人耕种每一土地单位,因此,他不能把以前的全部住户
都保留下来。这样便产生了农村失业大军。
为了对付这些过程,政府采取了若干旨在帮助小农的政策。①按照保护人
民生活最好的办法是尽可能少干预人民生活这种传统理论,政府尽可能减轻
农业税。公元 30 年恢复了按照平均年成 1/30 估算的低田赋,并且安排了重
新丈量田地。光武帝费尽心血地务必使这次丈量进行得准确,同时将大地主
全部登记。他甚至处决了几十名官吏,因为他们在登记时弄虚作假(公元 40
年)。官吏们受到的压力是如此巨大,以致在国内几个地方爆发了地主领导
的暴动,地主们抱怨他们的田地丈量得不公正。②虽然人们总是以为减轻赋税
和劳役将改善农民的处境,但是减轻田赋的主要受益者必然是大地主,因为
大地主能够在每一个土地单位上使用最少量的劳动者。这是因为人头税并不
因财富或收入而异,而对于技术改进和农民艰苦之间的关系作出了不同的解
释。他认为农民自己和佃户的小块土地刺激了新技术的发展,因为新技术使
他们能够在较小的土地上生产出较多的东西。但是,我作出了相反的论证:
较好的犁可以少使用人力,而不是多使用人力,佃户常常受到地主密切监视,


② 见李中清:《中国历史上的移民和扩展》,载《人类的迁移:方式和政策》,威廉?麦克尼尔和鲁思?亚
当斯编(印第安纳州布卢明顿,1978),第 25—47 页。也见劳榦:《两汉户籍与地理之关系》,载《中国
社会史》,孙任以都和约翰?弗朗西斯编(哥伦比亚特区华盛顿,1956),第 83—101 页。
③ 作出这一论证的是五井直弘:《后汉王朝和豪族》,载《岩波讲座世界历史》,4,《古代》第 4 册(东
京,1970),第 426—437 页。但是许焯云(《汉代农业》)
① 这个问题在许焯云的《汉代农业》中作了详细讨论,第 15—35 页。
② 《后汉书》卷一下,第 50、66—67 页。
 



决定种植什么和如何耕种庄稼的是地主其人。地主使用少数比较有生产力的
佃户比使用许多佃户来对小块土地进行精耕细作要更加有利可图。见以上第
10 章《农村社会结构》节中的讨论。对于耕种小块土地的大多数农民来说,
其数量大于田赋。①
政府也偶尔努力使农民在新地方定居下来,作为减轻农村贫困的一种方
法。例如,公元 84 年一道敕令注意到了新近对于农业的奖励不够,指出:②


令郡国人无田欲徙它界就肥饶者,恣听之。〔迁居者〕到在所,赐给公田,为雇耕佣,赁
种饷。贳与田器,勿收租五岁,除算三年。其后欲还本乡者,勿禁。

政府努力帮助农民的第三种方法是直接救济。甚至在普遍繁荣时期,也
认识到某些种类的人民——老人、寡妇、鳏夫、无子女者、严重疾病者、无
力养活自己的穷人——需要救济。后汉时期至少给这些人发放过 24 次救济,
通常是 2 至 5 蒲式耳(石)谷物。但是政府把这些人群看作经常需要对他们
实行慷慨社会救济的穷人。更重要的是给予通常能自给自足、但受到天灾打
击的农户的直接救济。在后汉第一个 50 年间,有记录可查的不能完全由地方
处理的天灾只有一次,即公元 46 年的南阳地震。③但是,从公元 76 年牛瘟的
时候起,几乎总是有某个地方需要中央政府救助。在随后的 50 年间,政府在
应付每一次危机时显然是成功的。在进行评价时很少宽容或讲恭维话的刻薄
的批评家王充(公元 27—约 100 年)认为古代没有一位统治者的救济方案胜
过年长资深的政治家第五伦(盛年期公元 40—85 年)在牛瘟时的救济方案。

在和帝在位期间(公元 88—106 年在位)所作各种努力中可以看出政府
保持农民独立性方案的大量困难。和帝在位期间发生的最严重的问题有公元
92 至 93 年和 96 至 97 年的蝗灾和旱灾,公元 98 年和 100 年的水灾,从公元
100 至 103 年西北和越南的一些地方性问题。②通常一出现灾情,就发布命令
给损失收成 40%或更多的任何人减免田赋或稻草税,对损失较少者也予以适


① 例如,两夫妻带三个孩子,耕种 20 亩(2。25 英亩)的一小块肥沃田地(每亩最多生产 3 蒲式耳),有义
务交纳 2 蒲式耳田赋,约等于 200 铜钱。如果一个孩子 15 岁,一个孩子 10 岁,一个孩子两岁,那末,最
小的孩子不纳人头税,10 岁孩子纳人头税 23 铜钱,15 岁的大孩子和他的父母每人纳人头税足足 120 铜钱,
人头税总数 383 铜钱。如果要服劳役,父亲不愿意亲自服劳役,他就得付 300 铜钱(或者根据另一份资料
为 2000 铜钱)以抵偿劳役,那末,他的全部负担不是 583 铜钱,便是 883 铜钱(或者,如果抵偿劳役的
2000 铜钱的数字是正确的,后者的数字便是 2583 铜钱)。那末,一个 20 亩地(583 钱或 883 钱)的家庭
和一个田地多 10 倍(2383 或 2683 钱)的类似家庭之间在赋税上的差别大大低于它们在收入能力上的差别。
还要注意到,田赋与人头税的比例以谷物的价格为转移,谷物价格由于长期和短期的波动而在整个汉代变
化不定。每一英亩的产量各地也大不相同。关于谷物价格和农户收入的详细资料,见许焯云:《汉代农业》,
第 67—80 页。关于规定抵偿劳役的不同代价,见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剑桥,1967)第 1 卷,第
162 页以下。
② 《后汉书》卷三,第 145 页。
③ 《后汉书》卷一下,第 74 页。
① 《论衡》十九(《恢国篇》),第 838—839 页(艾尔弗雷德?福克译:《论衡》,第二部分,《王充杂
文》〔上海,1911〕,第 211—212 页)。
② 《后汉书》卷四,第 174—75、182—83、185—91 页。
 



当减免,如果情况恶化,则在郡府开仓直接救济,和给不能生活的人发放贷
款。定期允许穷人(或者有时是穷人中特殊集团)到国家土地上狩猎、捕鱼
或采集食物而不获罪。那时华北地区,特别是黄河与长江之间仍然有大片森
林以及许多河流、池塘和沼泽。当突然发生饥荒时,人民似乎很容易想到狩
猎、捕鱼和采集,也许不管皇帝是不是允许。
政府有时试图实行新方法。公元 94 年一道诏令规定返回原籍的离乡者免
除一年田赋和劳役。其间不管他们在什么地方,都由地方当局给予救济,如
果他们从事小贩生意,他们也不被作为商人而征税。公元 101 年勾消贫苦农
民欠下的食物债和种子债。三年后发布一道诏令:拥有田地、但因“粮罄”
而无力自行耕种的贫苦农民,贷给他们种子和粮食。③
在和帝时,政府能够用这些不同方法应付突然沦为贫困的人民的灾难,
因而使他们不发生叛乱,并使他们尽快回去从事生产劳动。整个说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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