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史-第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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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与以后王朝更成熟的法典(653 年唐的法典及以后的法典)大不相同,
以后的法律对每种违法行为都定有具体的惩罚。
商鞅的连坐原则在这些公认是很不完整的法律中未被强调。的确,有一
条法律对群盗的确处以特别重的惩罚,但这种群盗的形式很不一般:文中称
为“害盗”(显然是一种警察)的官吏放弃他们的正常职守而进行群盗活动。
只抢一钱,而如果是五人共同行盗,每个参与者都断去左足,并黥面,参加
强制劳动。对比之下,抢劫 660 钱以上的很大数额,而如果共同行盗的害盗
少于五名,则受轻一等的刑罚,即黥劓并参加强制劳动。如果盗钱 220 至 659
钱,刑罚又减轻到参加强制劳动而不劓鼻,抢 1 到 219 钱,则流放而不参加
强制劳动。如果平民犯小偷行为而无暴力,如偷他人价值不足一钱的桑叶,
罚处劳役 30 天。
毫无疑问,从现代的观点看,甚至上述刑罚中最轻的一种似乎也是残暴
的,但也许很难说,就比在其他许多地方和时代所发现的刑罚更残暴。(例
如,在 1818 年前的英格兰,从店中偷价值五先令的货物就要处死。)
在行政法中,有的对个人(不是集团)责任的要求竟达到不合理的程度,
如在关于政府所有的牲畜的规定中:“牛大牝十,其六毋(无)子,赀啬夫、
佐各一盾”(《秦律杂抄?牛马课》)。但是,就大部分法律而言,它们似
乎并不是不合理的,例如,《■苑律》规定:“叚(假)铁器,销敝不胜而
毁者,为用书,受弗责”(意即借用铁具,因破旧不堪使用而损坏的,以文
书上报损耗,收下原物而不令赔偿)。
引人注目的是坚持计量的精确性,这从秦专门规定布的尺寸的律中可以
看出,秦政府把这些布与金属货币一起发行,作为交换媒介:“布袤八尺(约
1.85 米),福(幅)广二尺五寸(约 58 厘米)。布恶,其广袤不如式者,
不行。”
另外,又有两个关于衡和量的令,如官员定制不准确,误差量器不超过
7%,衡器在 1%以下的,罚一甲或一盾。同样引人注目的是在行政工作中坚
持规定的手续和精确性:“有事请殹(也),必以书,毋口请,毋■(羁)
请(即不托人)”(《内史杂》)。“行传书、受书,必书其起及到日月夙
莫(暮),以辄相报殹(也)”(《行书》)。①
农业生产和保存自然资源两者的重要性在几条秦律中也被认识到了。其
中之一指示各县保存种植庄稼的记录。这些记录要登记降雨量和受雨的耕地
面积,以及发生的旱灾、涝灾、风灾、虫灾和其他灾害及其后果。在规定的
年份,各县都要将这些报告上报京师,上报时使用差役和驿马,以便在阴历
八月末到达都城。另一条秦律具体规定了种植不同种类的谷物、豆类和纺织
纤维作物应使用的种籽的数量。还有第三条秦律,它尽管措词含糊,似乎规
定从第二个春月起,在大部分情况下显然持续到夏天,森林伐木、截水、掏
鸟窝、毒鱼、布设陷阱和捕网等活动都被禁止。一个明显获准的例外是为新
死的人伐木制作棺材(这是对传统家庭伦理的一个有趣的让步,虽然部分地
① 一个或两个世纪以后的行政文献的证据表明,这个手续肯定在继秦之后的汉代实行;见鲁惟一:《汉代
的行政记录》(剑桥,1967),第 1 卷,第 39 页以后。
也可能受到卫生考虑的启发)。
由于篇幅所限,这里不容许对这些法律文字作进一步的分析;这些文字
尽管存在许多文风和术语方面的问题,但除了其他价值外,还有可能提供关
于不同社会集团的法律地位的宝贵材料。但是,前面所引的秦律足以证明,
它们实行了大大地有助于使秦取得胜利的原则:在行政过程中坚持效率、精
确性和规定的程序;强调精确的计量数据;注意改进农业生产和保存自然资
源。
秦帝国:改革,成就和暴政
(公元前 221 年—前 210 年)
公元前 221 年到前 210 年秦始皇去世这段时期中的大事将分九个方面来
详细叙述。虽然大部分事件都有具体的年份(大部分在前 221 年),但有几
件事,如筑路、造长城和建造宫殿,必定在第一次提到它们时已经进行了多
年。可以理解,秦始皇之名与大部分事件有联系,但可以证明,有几件重大
事件的真正发起人是秦始皇的丞相李斯。在其他诸如军事征战和筑路建城的
事件中,它们必须由军人来干,而在这 10 年中,最著名的军人是蒙恬。改革
始于几个政治性的行动。①
从王到皇帝
帝国一统一,秦统治者第一个有记录的行动就是要其大臣们想出一个有
别于王的称号,它将更好地表示他作为唯一的统治君主的新地位,以与迄今
为止称王的许多统治者相区别。根据由此产生的建议,他采用了“皇”,并
把此字与他自己选择的“帝”字结合起来,由此形成的复合词“皇帝”,大
致可以译成英文“ugustemperor”。同时,他取消了史书中以继承者赠予的
谥号称已死的统治者的做法。取而代之的是,这个君主宣称,他本人作为始
皇帝进行统治,其后裔则作为“皇帝二世”、“三世”继续统治,以至千秋
万代。
在他的这道诏令中,秦始皇正道出了历史中无数受命运嘲弄的事实之
一,因为他的王朝在二世就垮台了。但是他选择的称号却是巧妙的,不论是
它的全称“皇帝”,或是通常简称的“帝”,两个称呼在中文中作为 emperor
的标准同义同,一直延用到今天。
“帝”字的选用更是巧妙,因为这是一个充满可以追溯到历史黎明时期
的神秘联想的字眼。在商代,它是一个主神(或诸神)的名称,也许等于商
代统治王室的远祖(或诸远祖)。在秦代,甚至在西汉,国家官方的崇拜尊
崇称之为“帝”的神。①在周代中期,一系列被人们敬畏地视为早期中国文明
缔造者的传说中的统治者已经开始被称作帝。然后在公元前 3 世纪,由于周
代诸王的命运每下愈况,王的称号已丧失其威信,这时有的国家的统治者为
了表示他们成立帝国的抱负,曾试图自己称帝。
这种尝试最早发生在公元前 288 年,当时秦王和齐王拟分别自称西帝和
东帝。外来的政治压力迅速促使他们放弃这些称号。还有两次涉及秦王的尝
试发生在公元前 286 年和前 257 年,但也都失败了。因此当秦始皇在公元前
221 年称自己为帝时,他正利用了当时已具有浓厚政治色彩,而又保持了与
远古的神祇圣哲强烈联想的一个字眼。这个字眼恰当地象征了一个人的政治
成就,对他,并且可能对他的臣民来说,这种成就看来几乎是超人的。
① 这个题目及后面的大部分题目,在卜德的《中国的第一个统一者》第 6 — 9 章中也进行了讨论。
① 关于帝国对“帝”的崇拜的延续和转而崇拜“天”的情况,见鲁惟一:《汉代中国的危机和冲突》(伦
敦,1974),第 5 章;本书第 12 章《帝国的崇拜》。
政治的统一
也是在公元前 221 年,具有更重要的实际意义的一件事是把中央集权的
行政新体制扩大到了“天下”。此事发生在李斯的上司王绾力促秦始皇把更
遥远的原列国的领土交给秦皇室诸子之时——换句话说,恢复约八百年前周
灭商后的封建分封制。他争辩说,这样就更容易统治这些领土。
李斯大胆地反驳道,周制订的这个政策已经证明是一个政治灾难。周王
室的亲戚一旦取得了他们的土地,立刻互相疏远和进行战争,而天子则无力
阻止他们,所以结论是“置诸侯不便”。
秦始皇支持李斯,结果是把全国分成 36 郡,每个郡又分成数目不详的
县。每个郡的行政由守(文官)、尉(武将)和监御史(他显然直接充当皇
帝在郡一级的代表)三人共同负责。县由地方官员治理,他们或称令(大县),
或称长(小县),按县的大小而定。所有这些官员都由中央任命,并接受固
定的俸禄。他们的职位不是世袭的,随时可以罢免。本文不打算更详细地讨
论秦的行政制度,因为直接取法于秦行政制度的汉制人们知道得远为清楚,
并且将在第 7 和第 8 章详加叙述。
前面已经谈过,郡县制对帝国并不是新东西,也不是起源于秦。但公元
前 221 年的改革至关重要,它断然屏弃了必然引起间接统治的重立列国的思
想,代之以普及郡县制的决定,从而为中央统一全帝国各地的集权管辖提供
了各种手段。这个制度延续到了汉代,虽然象第 2 章将详细叙述的那样作了
一定程度的妥协——因为有一批其权力严格受到限制的王国当时容许与数目
远为众多的郡一起存在。此后,这个制度成了后世王朝的典范(但又稍有修
改),最后演变成现在仍在实行的省县制。
秦的郡比现代的省要小得多,虽然对秦末倒底有多少郡以及它们是哪些
郡的问题一直争论激烈。到公元前 210 年,公元前 221 年原来的 36 个郡可能
增加了 4 个,也可能增加了 6 个。这些数字可与公元 2 年汉代簿册中存在的
83 个郡相比(当时的汉帝国比秦帝国大得多,但同时还有 20 个王国与这些
都并存),也可与清末(19 世纪)18 个标准行省相对照。但在另一方面,县
的数目自始至终明显地保持着稳定。一个粗略的估计说明,秦约有县 1000
个(秦没有县的确切的统计数字),①这可与公元 2 年约 1314 个县,1911 年
清末 1381 个县和 1972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1479 个县(不包括新疆、西藏和
云南)相对照。
推行郡县制,意味着必须对原来各国的统治者及其依附的贵族和官员作
某种处置。这个问题通过“徙天下豪富于咸阳十二万户”而得到了解决,在
咸阳为他们建造了新的宫殿,把他们置于中央政府的监视之下。虽然《史记》
没有明文记载,据推测这些人得到了充分的政府津贴以代替他们原来的收
入。这个政策是与秦王朝相始终的。但当王朝崩溃时,在随之产生的内战期
间,有些原来的统治王室就作为政治竞争者而重振旗鼓。唯一的疑点是 12
万户这一可疑的巨大整数。这个问题在附录 3 中再作进一步的探讨。
伴随着大规模迁移人口于京都的是大规模销毁兵器的行动。搜集到的全
国兵器被送往咸阳,在那里铸成钟鐻及 12 个巨大的金人,据说每个金人重近
① 统计数取自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第 1 册;《秦汉地方行政制度》(台北,1961),第 35
页。
29 英吨(1000 石),都置于宫中。据后世的著作,中国这些最早的雄伟的雕
铸实物都是卫士像,也许衣“夷狄”服,它们存在到汉后期,军阀董卓(公
元 192 年死)销毁了其中 10 个;所剩的两个后来也被搬移,最后在公元 4
世纪被熔掉。②
同时在全帝国夷平城墙及其他有重要军事意义的险阻,以补销毁兵器和
迁移贵族的不足。公元前 215 年立于碣石山的碑文,有以下几句关于秦始皇
的文字:“初一泰平,堕坏城郭,决通川防,夷平险阻。”①
文化统一
文字的统一虽不象政治措施那样引人注意,但就其本身来说也同样重
要。这一措施也记载于公元前 221 年,并直接归功于李斯:“同文书……周
徧天下。”据说,他是一部已佚失的教科书的作者,此书据说体现了这项改
革的成果。但这种说法是不可能的,因为象李斯那样的高官根本不可能有时
间自己去进行改革的细枝末节。很可能他想出了这种主意,然后让一批学者
去执行。
这项改革包括哪些内容?周代初期称为大篆的文字,在正字法方面,已
经随着年代而发生了变化,特别是随着周后期几个世纪地方文学的发展,可
能还有地区性的变化。换句话说,同一个字因不同时期,也许因不同区域而
写法不同。李斯统一文字之举可以总结为三个方面:(1)简化和改进复杂的、
因年代而写法各异的大篆体,使之成为称作小篆体的文字;(2)把各地区的
异体字统一为一个可能至少部分地以秦通行的字形为基础的单一的体系(虽
然这难以肯定地作出估价);(3)在全国普及这一体系。可以设想,这个变
化和随之在汉代进行的进一步的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