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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东唐再续-第1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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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心里吃惊归心里吃惊,面上却是不屑一顾:“莫名其妙,我虽不知你是从何得知我的生辰八字,但你说我要夭亡于奇祸,莫非是想借机行骗,说什么指点我一条明路之类的鬼话?若是如此,你大可不必再说,我料这老天还不想收了我去!”

原本以为那人骗术被揭穿必然恼羞成怒,不想那声音却颇为认同,说道:“既然否极泰来,老天自然不会收你。如今你这八字虽然未便,可面相却有变化……不知你可曾注意,自你‘奇祸’以来,你的鼻梁越发高挺了,你的双眉越发锐利了?”

李曜想了想,忽然一惊,好像真有这个迹象,心中不禁一紧,声音也有些不那么自然了:“我年岁渐长,模样有些变化,这有什么稀奇?……就算变了,你待怎的?”

那声音轻轻一笑:“我倒不想怎的,只是这天象大道扑朔迷离,越发看不清罢了……你这面相一改,却与生辰八字不符了。若以你此刻面相而言,却是潜龙在渊之相……怪也怪在此处,某自得东华授业以来,还从未见过癸巳出世,竟然可化金火之相者……”

李曜被这人绕得头晕,干脆拱了拱手,道:“你说的这些玄玄道道,我一是不懂,二是不关心,若无他事,又不肯出来一见,那便就此别过,后会无期了。”

那声音却呵呵一笑:“就此别过不妨事,后会却必然有期……你我缘分还长,不急,不急。”

李曜翻了翻白眼:“我好歹也是富家子弟,跟阁下这江湖骗子能有什么缘分?”他心中对这人装神弄鬼颇为不爽,说起话来就越发不客气了。不过这其实也是他心里有些暗暗紧张的缘故,毕竟这人居然能说出自己应该已经“夭亡”之类的话来,虽然李曜自问自己是无神论者,但毕竟对中国古代那许许多多源自《易经》神秘莫测的相术还是有些下意识的敬畏,此时总觉得自己仿佛要被看穿了一般,因此越发不想跟这人多说话,以免泄了老底。

哪知道那人却偏不生气,依旧笑着道:“某道号正阳,你表字正阳,这不就是缘分么?”

李曜没好气道:“这就叫缘分?你快拉倒吧,我对缘分的理解却跟你不同——没有美女佳人,谈什么缘分?”

“说的也是。”那人居然表示了赞同,然后说道:“不过你与我确实有缘——这不,佳人来了。”

李曜一愣:“什么佳人?”

……………………………………………………

PS:那人道:“先点收藏,在投红票,俺就告诉你是什么佳人……”

第013章 “医学博士”

李曜莫名其妙,佳人来了?哪有什么佳人?目光所及之处,也就唯有憨娃儿这夯货在那边洗马而已。

他正鄙视这个装神弄鬼的神秘人,往河中一望,却是一下子怔住了。原来这河上不知何时驶来了一艘渡船。

莫非那人说的佳人就在船上?

李曜放眼望去,却立即否定了这个猜测。这渡船并不甚大,除了船尾的艄公之外,船上只是站着五人,虽然离得还有些远,但可以看出这五人都是男子。

李曜正有些奇怪,此时天色将晚,虽然此处离官道不远,却也前不挨村后不着店,这五人怎的这个时候渡河来此?

这时候憨娃儿已经洗好了马匹,牵着两匹马儿过来,问李曜是不是现在回扎营处。

李曜点点头,正要走开,那船已经离得不远了,不由再打量了一眼,这次却是又意外了一下。因为这船头上,站在最前面的三人,中间一人居然带着木枷,他身侧两人则穿着官府的公服。

李曜心中一动,原来是押送犯人的官差。他再朝那犯人看去,发现那人年约四十,面容清癯,美髯飘飘,虽然穿着犯人囚衣,竟仍让人觉得气度非凡,不禁有些意外。

这一犯人二官差身后,却是两名少年,年纪颇轻,李曜远远目测一下,估计这两名少年可能比他还略小一两岁,他二人容貌俊美,若非不如李曜身材高长挺拔,当真要将他都比下去了。

李曜看了看,这几人明显跟潞州后院将没有什么关系,那也就跟自己没什么关系,于是转头就准备走了。

哪知道那船上的官差这时也看见了他,其中一人忽然喊道:“岸上郎君,请稍候片刻!”

李曜刚抬脚要走,这下便犹豫了一下,他不大想跟官差打什么交道,只是自己商队扎营之处离这里不远,要是眼下自己不理会这官差,一会儿他们却仍然找到自己所在,那便有些尴尬了。

想了想,自己一行两百人,又是身带兵刃弓箭的河东节帅府官商,区区两名官差能把自己怎的?李曜下意识摸摸腰间长剑,心说:“稍候就稍候,不怕你耍横。”

那渡船很快到岸,一名官差抢先跳将下来,朝李曜拱拱手:“这位郎君请了,我等乃是押解人犯前往云中的官人(注:此为官差自称,不是老公⊙﹏⊙b),因前些日子暴雨阻路,耽搁了时日,未免延误公期,如今只得急赶,敢问郎君如何称呼?这附近可有方便借宿之处?”

李曜见这官差倒还有礼,便回了一礼:“在下代州李曜,字正阳,奉节帅之命,运送军械至潞州,今日正与商队落脚于此。至于借宿之处,在下原本不甚明了,只是依家中长仆所言,此处只怕并无农舍。”

一听这话,两名官差便有些为难,凑在一起商量了起来。李曜则注意到,下船之后,这两名官差并未找艄公付钱,反倒是后面一名少年去把钱付了,此时刚下渡船。

李曜惊讶的发现,两名官差商量之后,居然又跟那犯人嘀咕了几句。那犯人面色不变,打量了李曜一眼,对官差微微点头,却至始至终一句话也没说。

李曜心中好奇,这人犯莫非是甚遮奢人物,都带了木枷镣铐被流放了,这两官差居然还对他这般恭敬?

他还没想出此人究竟有可能是谁,一名官差已经上前再次拱手道:“李郎君,我二人此来,乃是奉刑部公文,长流前太医署医学王博士往云中,今日既无农舍可以借宿,不知李郎君一行可还能空出两顶帐篷,借宿一宿,我等既是官差,又奉刑部公文,自当有所酬谢。”

李曜微微一怔:“医学王博士?这年头就有博士学历了?啊,是了,此博士非彼博士。”

他刚才只是一时发愣,这时已经回过神来。原来唐代的“太医署”既是医学教育机构,又是医疗单位,在编制上分为四科:医科、针科、按摩科、咒禁科。其中医科又设有体疗、少小、疮肿、耳鼻口齿和角法等不同专业。每一科中设“博士”一人,其余依次设有“医师”、“医工”、“医生”若干人,在医科和针科中还各有“助教”一人,次于“博士”、高于“医师”。

不过李曜对于一个医学博士居然会被流放感到颇为意外。隋唐五代时期,随着经济文化的进一步发展,在医药方面,为了保证皇室成员的身体安康,在前代医疗体系的基础上建立了一套更完善的系统,执行这套系统的三大机构就是太医署、尚药局、药藏局。太医署设立了更全面的官职,除了掌管全国的医疗工作之外,也更多地充当了医药大学的角色,并逐步把进行医学教育、培养医学人才作为重点,从而保证了不断为宫廷输送医疗人才。尚药局是宫廷内皇帝及皇后等专门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宫内的疾病治疗、御药的制作及试尝。药藏局则是特别为太子设立的,负责给太子治病保健,以利于太子更健康地成长。

于是眼下的情况就很奇怪了,一个教书的医科大学“博士生导师”怎么会搞得流放了?

须知唐朝的法律制度是较完备且影响深远的。自北魏将流放列入五刑后,唐朝进一步完善发展了这一制度,对唐朝的社会政治生活产生了较大影响。从流放类型来说,唐朝流放按时期划分,大致有三种类型。即:三流,加役流,长流。三流,是唐朝初期,在沿袭隋朝答、杖、徒、流、死五刑的基础上确定的。流放是五刑中的重要刑种,仅次于死刑,高于徒刑。《唐律疏议》“犯流应配”条规定,“三流俱役一年。”即:一等流放三千里,二等流放二千五百里,三等流放二千里。隋朝流刑犯居作期有二年半、三年不等。唐高祖武德二年改流罪居作一律为一年。加役流,是在贞观年间修改律令,将死刑中的一些内容改为断右趾,后又将免死罪断处法废除,改为“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注及疏议又说:‘功役流者要流三千里,居役三年。”可能是唐高宗李治水徽年间立改的。长流,《唐律》中虽然没有记载长流,但在唐代史籍中常出现“长流”之词。即因反逆缘坐而流者即为无期流放,称“长流”。如李义府之长流嵩州,韦坚之长流临封,高力士之长流巫州等。对长流的犯人非经特赦,一般不得返回原地。

想到这里,李曜忽然一怔,下意识地朝那位“王博士”望去,心道:“莫非这位医学博士事涉谋反?可他既然只是一个教书的医学博士,似乎就算真有谋反,也该没他什么事才对,就算有人想毒死皇帝,那也该找尚药局典御(尚药局最高长官)才是正理。”

李曜这个想法其实也不奇怪,唐朝的流放,在许多后世人眼里,似乎都认为跟谋反关系很大。甚至不少学者都认为流刑名重实轻。譬如某学者的理由有二:其一,唐代许多流放者不到期限就还复高官;其二,唐代在司法实践中,将流放作为轻于徒刑的刑罚手段使用。

而事实是,在实践中,的确存在许多流放者不到期限就还复高官的现象,但毕竟是少数。反之,因流放而遭厄运者则不少。

不少官吏死于流放地,称流死某地。如李袭誉因杖杀番禾县丞刘武,被“除名,流于泉州,无几而卒”。宇文节坐房遗爱谋反之事,“配流桂州而卒”。

遭受杖刑的流人,身体严重受损,往往死于艰难的流放之旅。天宝六载(747),南海太守彭果坐赃,决杖,长流湊溪郡,结果“死于路”。开元十年(722)九月,秘书监、楚国公姜皎坐事,“诏杖之六十,配流钦州,死于路”。开元二十四年(736)十一月,监察御史周子谅“于朝堂决杖,配流瀼州,行至蓝田而死”。

还有些流人在流放途中,又被赐死或者杀死。如王鉷被告谋反,其子准例除名,“长流岭南,至故驿杀之”。开元二十年(732),幽州长史赵含章坐盗用库物,左监门员外将军杨元方受含章馈饷,并于朝堂决杖,“流瀼州,皆赐死于路”。代宗倚裴茙以图来瑱,裴茙性轻褊少谋,师兴,给用无节。及败,“有诏流费州,至蓝田,赐死”。黎干与宦者特进刘忠翼阴谋,几危宗嗣。及即位,又诡道希进,密乘车谒忠翼,“除名长流,俄赐死蓝田驿”。

有文献记载的,唐代被处以流刑的113例官吏中,不久征还的为7例;卒于道,或者途中被杀或者赐死的为6例;卒于流所的为15例;附加杖刑的为7例;长流的为13例;决杖又赐死者3例;长流又赐死者7例;决杖又长流者2例。鉴于被处以流刑的官吏遭遇厄运者更为普遍,所以只注意到前者而得出流刑名重实轻的结论无疑是欠妥的。

至于第二点,该学者是基于这种认识:唐代公罪从轻,私罪从重,太宗却规定“三品以上犯公罪流,私罪徒”,因而得出流放轻于徒刑的结论。其实这是误解史料。经查原文,太宗的规定并不是针对官员某项犯罪的判决,而是本着仁恕的原则,诏:“死罪,中书、门下五品以上及尚书等平议之;三品以上犯公罪流,私罪徒,皆不追身。”因为公罪从轻,私罪从重,故“公罪流,私罪徒”二者在刑罚等级上地位才相当,这恰恰证明了流刑要重于徒刑。而且实际上,唐代也并没有将流放作为轻于徒刑的刑罚手段使用。

另一位学者认为唐代流刑反而不如徒刑的证据如下:其一,流刑惩治的力度“由古人对乡土的依恋为保障”,随着社会的进步,人口流动的频繁,人们对乡土的依恋在减弱,故流刑的惩治力度也降低。其二,唐代徒刑居役年限自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不等,虽无流远之苦,无偿劳动的时间却比犯流刑者要长。其三,唐代在司法实践中,将流放作为轻于徒刑的刑罚手段使用。

第三点理由无需再辨。只须谈谈“流远之苦”是否轻于徒刑。

贞观十四年(640)太宗制:“流罪三等,不限以里数,量配边恶之州”。可见流刑虽有流二千里、流二千五百里、流三千里三等,但在执行中并没有按照里程发遣。在实践中,唐代将流刑犯相对集中地发遣至一些固定地点。其中以惩戒为目的的流人主要分布在岭南、安南、黔中、剑南、越雟、江南等六大地区,以实边、戍边为目的的流人则主要分布在西州、庭州、天德等边城重镇。

以其中的岭南道为例,岭南道具有两个特点:

首先,距离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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