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冤-第1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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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说:“同意控方证人出庭作证。”
只见青龙县公安局胡有财副局长(原跃进派出所的胡所长)走上了证人席。在审判长核实了证人的身份,明确了法律对证人的要求后,公诉人开始发问:“胡局长,你是否参与了刘锁森案件的侦破工作?”
“我当时是刘锁森所在跃进公社的公安派出所所长,是这个办案组的负责人,由始至终参与了这个案件的侦破过程。”胡有财说。
公诉人问:“你们在审讯刘锁森的过程中,是否使用了刑讯逼供手段?”
“我们是依法办案,从未对刘锁森使用过刑讯逼供的手段。我们提交给的刘锁森的供词,都是他自己签的字、按的手印,绝对没有嫌犯被逼迫签字画押的情况。”
“那刘锁森身上的伤和血衣是怎么回事?”
“我们破案后,把刘锁森送入看守所的时候,他身体还是好好的。后来从看守所移交监狱时,我们发现刘锁森身上有伤。据看守所的同志讲,他身上的伤是同监号犯人互相殴打所致,与办案人员无关。”
“胡说!我一进去,你们就对我进行了连续三天三夜审讯。看我没按你们要求的说,你们就开始打我,非逼我承认张玲玉是我杀的。你胡有财就拿皮带抽过我,还给我过过电,咋不敢承认了!你的良心都让狗吃了?”刘锁森大喊道。
“我抗议,刘锁森是在诬蔑执法人员。”公诉人立即说。
这时听证席上一片议论声。只见审判长敲了一下桌子大声说:“请注意法庭纪律!请辩护人质证。”
刘明柱走到胡有财面前问:“胡有财,被告说你拿皮带抽过他,这事有没有?”
“没有。你让他找人证明啊。”胡有财得意的反问道。
刘明柱说:“这么说,你们始终是依法办案了。”
“是的。”胡有财答道。
“那么请问,是你带人搜查刘锁森家的吗?”
“是的。”
“当时,你们是否带有《搜查证》?”刘明柱问。
胡有财说:“你问这话是什么意思,我们还能违法办案?”
“请你正面回答我的问题。”刘明柱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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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什么资格这么问我?”胡有财声音高了起来。
这时审判长严肃地说:“胡有财,不论你身兼何职,既然作为证人出庭,你就必须依法如实回答问题。”
刘明柱看胡有财的头耷拉下来了,又继续说:“请证人回答我刚才提出的问题。”
胡有财说:“搜查刘锁森家时因情况紧急,我们没带《搜查证》,但搜查后,我们回县里补办了手续。”
刘明柱说:“哦,是”情况紧急“。请问你们是哪天破的案?”
“1975年6月10日。”
“那么说,今年的6月1日至6月10日刘锁森一直在你们县公安局了。”
“是的”
“我查看了案卷,这十天内你们既没办理对刘锁森的《拘留证》,又没有《逮捕证》,那你们是根据什么关押的刘锁森?”
“我们有《监视居住决定书》。”
“对犯罪嫌疑人的监视居住可以在公安局办公地点执行吗?”
“这,这,这是我们破案需要。”
“你的意思是说,只要你们认为”情况紧急“就可以随意搜查一个公民的家;只要你们认为”破案需要“就可以随便把一个公民关押10天?这就是你说的”依法办案“?”
“你,你,……你这是对无产阶级专政机关的污蔑!”
刘明柱面向审判长说道:“请审判长注意证人证言的矛盾之处。我的问题完了。”
公诉人说:“审判长,刘锁森自称受到过刑讯逼供,并没有第二个人出庭证实,对于杀人嫌疑犯的单方证言,不应列入证据。”
刘明柱高叫了一声:“反对!”
几名法官在台上议论了一会儿,审判长说:“刘锁森被刑讯逼供一事,证据不足,不予采信。下面由双方进行法庭辩论。”
在控辩双方进行一番唇枪舌战之后,审判长说:“请上诉人刘锁森做最后陈述。”
刘锁森扶着桌子站了起来,大声说:“我冤枉啊!坐在台上的法官大人们,你们不会理解一个人妻子被害后,他又被诬陷为杀妻凶手的丈夫此时的悲惨心境。我没有杀人,却在办案人员的刑讯逼供下成了杀害了妻子的凶手。当我一个人面对二十多个警察时,我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啊。我原以为,到了人民的法院,就能还我清白;现在看来,我没有几天活头了。但是,我还是要说,我没有杀人,我是冤枉的。我相信事实真相终有大白天下的一天。……到那时候,锁林哪(面向旁听席),一定到我坟前上柱香,告诉我一声。……娘和翠翠就拜托给你了,……”说到这儿,刘锁森万分沮丧的痛哭起来,再也说不下去了。
审判长站起来大声宣布:“现在宣布休庭,合议庭合议后即刻宣判。”
三十分钟后,法官和书记员走入审判大厅,全体起立,审判长开始宣读判决书:“
江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1975)江刑终字第208号
原公诉机关江北省岭南市公安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锁森,男,……
……
原判根据被告人供述、公诉人公诉、证人证言、物证、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等相互印证的证据,确认上述事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百一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刘锁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本院审理查明,上诉人刘锁森于1975年5月1日下午,因喜新厌旧、图谋与邻村钱某结婚,趁妻子张玲玉不备将其掐死在自留地,后又沉尸水下。刘锁森杀害妻子张玲玉的事实已被一审判决书列举的证据所证实,所列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二审中,上诉人、辩护人未提出足以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新的证据。因此,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锁森于1975年5月1日下午,因喜新厌旧、趁妻子张玲玉不备将其掐死在自留地,后又沉尸水下,造成张玲玉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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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刚要念下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就听法庭门口传来“我娘没死,我爹冤枉啊”的呼喊声,声音由远而近,越来越大。审判庭里的人们不约而同地,向后边的入口望去。
“是翠翠!有证据了。法官,不能宣判!”刘锁林狂喊了起来。
几名法警将冲进法庭的翠翠拦在旁听席,只见翠翠气喘嘘嘘,满头大汗,两只鞋也不知啥时候跑丢了。翠翠不顾法警的劝阻,仍大声高喊:“我娘没死,我娘没死,我爹是冤枉的。”
这时,刚才还安静的法庭已是一片吵杂声,人们都被翠翠的话震惊了,“人没死?”,“被害人还活着?”,“奇案,怪案”,纷纷议论起来。旁听席上的刘锁林、叶兰英则立即跑到翠翠跟前,忙问:“怎么回事?”
翠翠趴在刘锁林的耳朵上说:“奶奶被火车站的人抓起来了,快去啊!”刘锁林听罢,立即向火车站跑去。
审判长大声喊着:“肃静,肃静,请法警维持秩序。”
过了一会儿,喧闹的法庭慢慢平息下来。
还没等旁听席完全平静下来,刘明柱就站起来说:“审判长,鉴于出现了新的证据,应暂停宣判。请求我方证人刘翠翠出庭作证。”
公诉人立即说:“反对,刘翠翠只是一个八岁小孩,且是杀人犯的女儿。不应出庭作证。”
刘明柱说:“我提醒公诉人,刘翠翠也是本案所谓被害人张玲玉的女儿。审判长,人命关天,不能草率行事。”
审判长与自己座位两边的法官商量了一下,说:“请上诉方证人出庭作证。”
叶兰英急忙小声对拿着军用水壶喝水的翠翠说:“多说一会儿,等到你奶奶回来。”
刘翠翠点了点头,把水壶交给叶兰英,走上了证人席。
刘明柱说:“刘翠翠,本案的被害人——你的母亲张玲玉还活着吗?”
刘翠翠爽快地说:“活着,我娘还活着,她没死。”
“你见到你娘了吗?”
“没有。不过我敢向毛主席保证:我娘还活着。”
“那你是怎么知道的?请向法官们讲清楚。”
翠翠擦了一下额头上的汗,稳了稳神,开始述说起她与奶奶千里寻证的传奇经历。若大的法庭没有一丝杂音,大家都在静静的听着,不少人一面听着,一面擦着眼泪。翠翠最后说:“我娘自己不知道走到哪去了,她不是被我爹害死的,你们放了我爹吧。”
刘明柱说:“你说的那个《证明》在哪儿?”
刘翠翠说:“在我奶奶兜里。”
刘明柱又问:“那你奶奶呢?”
翠翠支唔了一下,小声地说:“我奶奶没钱买票,被火车站的人抓起来了。你们快去救救我奶奶吧。”
旁听席里传出善意的笑声。
翠翠又说:“笑啥?我和奶奶这两个月在外头找钱红阿姨,一路靠要饭过来的,相当辛苦了,终于遇到了救过我娘的人。今天早晨,我们走到县城,奶奶听说这儿要判我爹了,我就跟奶奶坐火车来了。”
这时公诉人说:“审判长,刚才刘翠翠确实讲了一个动人的传说,做为杀人犯的女儿,她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法律需要的是证据,而不是一个八岁孩童的信口雌黄,所以法庭应该继续宣判。”
翠翠赶紧说:“你们不能枪毙我爹,我娘还活着,我娘她没死,我爹不是杀人犯啊!”
公诉人对翠翠说:“你能拿出证据来吗?”
刘翠翠看了看公诉人说:“你是个大坏蛋,我不理你。你为什么总是要枪毙我爹呢?”
后面传来一片轰笑声。
审判长也笑着对翠翠说:“小姑娘,你说你娘没死,你得有证据才行啊。”
“证据在这儿!”随着喊声望去,只见赵玉香在刘锁林的搀扶下,汗流满脸,气喘吁吁,跌跌撞撞地走进了法庭,她不顾法警的阻拦向审判台猛冲。旁听席上很多人都站了起来,冲着法警喊:“让开,让老太太到前面说话。”
赵玉香高举着盖有大红印章的“证明”对审判长高喊着:“我儿媳妇没死,我儿子冤枉!”
翠翠跑过来拉着赵玉香,指着公诉人说:“奶奶,他最坏,他非要枪毙我爹。”
刘明柱大喜,立即起身说:“审判长,我方请求证人赵玉香出庭作证。”
审判长说:“同意。”
赵玉香走入审判区后,首先将手中的《证明》交给刘明柱。刘明柱大声宣读:“
证明
1975年6月2日,我们看到一个30岁左右的妇女走进何歪子家。她身高1。65米左右,皮肤白净,相貌姣好,身着蓝色衣服。
该妇女神智不清,可能患有失忆症。她语无伦次,说是结过婚,有一个女儿,操青龙县一带口音。其在何歪子家住过两天后失踪。
特此证明。
证明人:
耿宝权聂淑清何歪子何氏(签印)
齐县东方红人民公社耿庄大队革命委员会(公章)
一九七五年十月十日“
赵玉香趁此机会喝了口水,回头看了看锁森,又看了看爬在叶兰英怀里的翠翠,自己安然坐在证人席上。
审判长和几名法官传看完《证明》后,将《证明》转给了公诉人。公诉人看了一番后,对赵玉香问道:“刚才刘翠翠说的都是真的吗?”
赵玉香说:“是的,童言无欺。”
公诉人又问:“你见到张玲玉了吗?”
赵玉香说:“没有。”
这时,公诉人不耐烦地说:“你是不是只听写《证明》那几个人的描述,就认为那个有精神病的女人是张玲玉?”
赵玉香说:“是的,他们说的那个女人无论从哪个方面讲都是我儿媳妇。我用生命担保那个女人就是张玲玉,她没死!只是现在不知道她流落到什么地方了。”
公诉人又问:“他们写这个”证明“的时候你在不在场?”
赵玉香说:“我们当时在一起谈话,还一块商量着如何写证明的事呢。”
公诉人转身对审判长说:“审判长,这个证明一是取证程序不合法;二是出证的几个人都不认识张玲玉,无法确认那个患有精神病女人就是张玲玉;三是我院提交的证据中,张玲玉的母亲王桂花辨认亲生姑娘已经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