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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契约-第1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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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作为主人之标志的工具——鞭子,千方百计把自己的奴隶标示为无权力者。 
  摩西·芬尼提起过希罗多德的一个(虚构的)故事,讲述的是斯基泰人如何重获对起义奴隶的控制权的:“只要他们看到我们赤手空拳,他们就会认为自己是与我们平等的,与我们出身相同。 
  但是,一旦他们看到我们不是赤手空拳,而是手握鞭子,他们就懂得自己只不过是我们的奴隶。   
  契约、个体和奴隶制(13)   
  ”芬尼:《古代奴隶制与现代意识形态》(Ancient Slavery and Modern Ideology),第118页。 
  几个世纪之后,尼采让一个老妇人对查拉图斯特拉说“你要接近女人吗?不要忘记鞭子!”尼采:《查拉图斯特拉如是说》(Thus Spoke Zarathustra),载于考夫曼编:《袖珍尼采作品集》(The Portable Nietzsche),第179页。 
  个体或人类可以被永恒地征服这种观点是人的一个发明。 
  杰德·勒纳认为奴隶制的出现是依附关系和“他性”(otherness)已经形成的产物。 
  妇女已经依附于她们所处社会群体中的男人。 
  男人很可能已经意识到如果剥夺了亲属对妇女的保护,或者妇女不再作性使用,那么她们很容易就会在社会上变得无足轻重。 
  这样一来,男人就“学会利用差别来把一种人类群体与另一种人类群体分开”。 
  他们还千方百计使这种分别变成永恒的奴隶制。 
  勒纳:《父系制的确立》,第70页。 
  勒纳着重指出,无论奴隶制的起源如何,它的一个特点常常遭到忽视:第一批奴隶是女人。 
  同上,第4章。 
  为什么男人被杀而女人成为奴隶?这个问题的答案似乎只有一个:女奴隶的用途比男奴隶要多。 
  女人除了被用作劳动力之外,还能被男人作性的使用,而通过性使用,又能生出奴隶劳动力。 
  一个研究奴隶制的历史学家曾经写道:“可以自由地把奴隶作性使用,使她们与所有其他在法律上近乎就是财产的人区别开来。 
  ”同上,第87页。 
  并且,妇女一旦被捉住,被作性使用,生儿育女,她们就可能为了保护自己的孩子而对自己的被俘状态逆来顺受,这样就为人们奴役其他妇女提供了动力,而男人则不成其为动力。 
  参看勒纳:《父系制的确立》,第78页。 
  在历史上,奴隶,无论是男奴还是女奴,在现实中都似乎与雇佣劳动者恰恰相反。 
  奴隶被捉住,成为财产并被迫劳动。 
  反过来,奴隶又得到生存物质,这样奴隶主就能够继续享受他或她的劳动。 
  与此完全相反,工人在法律上是自由的,是一个平等的公民,他自愿地签订就业契约并换取工资。 
  工人并没有立约把自己,或者自己的劳动卖给一个主人。 
  工人是一个“个体”,他提供自己的一部分人身权,即他的服务,或者用社会主义者的术语来说,劳动力给资本家使用。 
  就业契约表明,只要一个个体认为合适,他就有并且只有他才有使用自己财产的自由。 
  因此,契约是自由劳动的核心。 
  但是,契约学说断绝了两条道路。 
  一方面,废奴主义者广泛地运用人生而平等自由的观点,谴责奴隶制的不道德、不公正和暴力。 
  另一方面,人作为“个体”可以合法地立约出卖自己的服务——他们所拥有的人身权。 
  如果这个个体拥有人身权,那么他且只有他才能决定这种财产应该如何使用。 
  只有这个个体所有者能够决定签订某一特定的契约是否对自己有利,他可以决定通过立约终身出卖自己的服务以换取契约所能提供的保护(生存物质)是否最符合自己的利益。 
  个体对于自己的人身权、自己的能力或服务就像任何所有者对于自己的物质财产一样,这种假设抹杀了自由和奴隶之间的对立。 
  公民奴隶制只不过是一个合法契约的实例。 
  个体自由也体现在奴隶制中。 
  这样看来,自治和依附之间的对立只能通过修正或摒弃契约学说才能得以维护:要么对契约自由加以限制(这是契约主义现在正在争取的一种策略),要么弃绝个体即所有者的观点,维护与此不同的观点。 
  从古典社会契约论者到南部奴隶制的捍卫者再到当代契约主义者,所有这些奴隶契约的拥护者都认为有关“奴隶”的那些传统定义在公民社会里已经过时,已经不太确切。 
  例如,我上面所引用过的那个定义——奴隶是财产,他的劳动是强迫性的,他必须服从主人的权威——据说就不适合于现代契约奴隶形式,只适合于早期奴隶形式。 
  虽然一个公民奴隶服从主人的权威,但他既不是财产,也没有人强迫他服从他人。 
  从后一个角度来看,他与任何其他工人没有什么两样。 
  我曾经指出,就业契约把工人变成了雇主的附属品,雇主有权在工作中对他进行管理。 
  不过,雇主与奴隶主并不完全一样。 
  一个雇主的权力不是奴隶主的绝对权力,而是一个现代公民主人的有限权力。 
  这样,契约奴隶作为家庭和工作单位的一员也在公民社会里获得一席之地。 
  乔治·菲兹福胡(George Fitzhugh)的《都是食人者!》(Cannibals All!)是一部有名的维护奴隶制的著作,书中认为奴隶比普通工人要富裕,不过他的观点虽然新颖,但在形式上却不具现代性。 
  菲兹福胡从洛克的男权主义对手罗伯特·菲尔默那里受益匪浅,凡恩·伍德沃德在《乔治·菲兹福胡:菲兹福胡的著作〈都是食人者!〉导读》(“George Fitzhugh:Sui Generis”,the Introduction to GFitzhugh,Cannibals All!:or Slaves without Masters)中讨论过菲尔默对菲兹福胡的影响,参看第34~38页。   
  契约、个体和奴隶制(14)   
  他认为人生而就处于从属地位,认为包括奴隶和作为家长的主人的家庭是政治制度的典范。 
  菲兹福胡的著作之所以魅力非凡是因为他对雇佣劳动、公民自由、平等和一致(契约)进行了抨击。 
  他称洛克是一个“妄自尊大的江湖骗子,对科学与政府实践一窍不通,与制鞋匠或马夫并没有什么两样。 
  ”同上,第34页。 
  菲兹福胡接受了对19世纪英国资本主义的恐怖持批判态度的人的观点。 
  工人只不过是没有主人的奴隶(他的著作的副标题),他们的状况要远远地糟糕于黑人奴隶的状况,因为后者的必需品还能得到保障。 
  资本家“靠自己的收入过活,无需给自己的附属品提供任何东西。 
  他凭借纯粹的剥削过活”,菲兹福胡:《都是食人者!》,第29页。 
  与此不同,奴隶主必须为奴隶提供终身所需的生活用品。 
  菲兹福胡借助于在资本主义和契约出现之前存在的旧的家长制来反对资本主义,维护奴隶制。 
  还有一些其他不太有名的奴隶制度的捍卫者,他们声称奴隶制(比喻说在南部实际存在的奴隶制)以主人和奴隶之间的契约为基础。 
  这样一来,奴隶制就能够被新的公民社会接纳了。 
  萨谬尔·西伯利(Samuel Seabury)教士的《不同于英国理论家的奴隶制、具有自然法的合理性的美国奴隶制》也许是捍卫南方奴隶制的一部最异乎寻常的著作。 
  在西伯利看来,“美国的奴隶制具有一个不同于”早期奴隶制的基础。 
  西伯利:《不同于英国理论家的奴隶制、具有自然法的合理性的美国奴隶制》(American Slavery Distinguished from the Slavery of English Theorists and Justified by the Law of Nature),第201页。 
  例如,罗马奴隶主具有对奴隶的绝对的无限权力,后者是他的俘虏和财产。 
  而在美国,主人只具有有限的权力,因此不能视为是其奴隶的所有者。 
  西伯利声称主人是所有者这句话并“不确切”,因为他“所具有的是对奴隶的服务的一种有条件的权力”。 
  奴隶既不是强制性的,也不是财产。 
  西伯利写道:“就我所看到的而言,正确的说法是,在受到保护和支持的条件下,终身服务的义务就是美国奴隶制的本质。 
  ”同上,第201页和第202页。 
  另一个美国奴隶制的拥护者在这一点上与西伯利一致:奴隶制是在确保能够得到保护和可观的生存物质时,奴隶为了主人和自己的相互利益而在任何条件下劳动的责任和义务。 
  无论法律胡诌些什么,奴隶本人都不是财产;然而,对他的劳动的权力却是财产,可以像其他任何财产一样转换,如对未成年人和学徒的服务的权力就可以转换。 
  戴维斯:《1770~1823年革命时期的奴隶制问题》(The Problem of Slavery in the Age of Revolution,1770…1823),第2版,第486~487页,注释30。 
  对服务的所有权可以成为契约的主题。 
  奴隶契约并没有什么能够使自己与其他自由契约的实例区别开来的特殊之处,奴隶只不过是其他劳动者中的一员。 
  西伯利教士从普芬多夫和克罗提乌斯(Crotius)那里受益匪浅,除了霍布斯(出于完全不同的理由,卢梭),古典社会契约论者都从契约的角度捍卫奴隶制的权威。 
  霍布斯在这一问题上就像在其他问题上一样,将契约之猫赶出了口袋。 
  霍布斯的社会契约使利维坦得以诞生,他的绝对权力的象征就是剑。 
  契约主义的出发点就意味着专制主义的结论。 
  在个体之间不存在任何自然关系和任何信任的条件下,维持长期联盟的惟一方式就是通过剑的力量和绝对服从。 
  我曾经在《政治义务问题》的第2版第3章中详细地讨论过这个问题。 
  霍布斯称征服为“契约”,这一点使他不配成为现代契约论者的典范。 
  另外,他对奴隶制的解释也过于接近其历史起源。 
  霍布斯把奴隶定义为被俘虏、被监禁或者说被锁起来以等待他的主人决定其命运的个体。 
  一个奴隶对于其主人没有任何义务。 
  这样一种俘虏对其主人来说也毫无用处(人们可以补充一点,除非这个奴隶是女性,可作性使用,而这一点在被锁起来的情况下是不可能实现的)。 
  如果要使用这个俘虏,就必须把他释放出来,用另外的方式加以约束。 
  这样一来,征服者就有动力与他的俘虏立约,把他从枷锁下解放出来,挽救他的生命——并且,在霍布斯看来,结束他的奴隶状态。 
  一个个体一旦承诺服从主人以换取自己的生命,他就成为“仆人”。 
  为了挽救自己的生命,他“要么用明确的语言,要么用其他必要的能够表达他的意愿的符号”来表示,他的征服者可以随心所欲地在他的有生之年使用自己的身体。 
  霍布斯:《利维坦》,第2部分,第20章,第189页。 
  霍布斯认为契约把奴隶转化为仆人,但是霍布斯对仆人的主人的描述却与奴隶主非常相似:“仆人的主人是……他所拥有的一切的主人;可以强行使用他,也就是说,可以随心所欲地使用其财产、其劳动、其仆人以及其孩子。   
  契约、个体和奴隶制(15)   
  ”同上,第190页。 
  格罗提乌斯坚持主人拥有奴隶的观点,但是他为公民奴隶制所提供的基础要比霍布斯的更有前途。 
  格罗提乌斯坚决主张“任何人都可以随心所欲地使自己成为别人的私人所有”。 
  格罗提乌斯,科尔西译:《战争与和平的法则》(The Law of War and Peace),第1部分,第2章,第7节,第103页。 
  然而,一个拥有奴隶的人并不具有绝对的对奴隶的生杀大权。 
  格罗提乌斯对两种奴隶制进行了区分。 
  在“完全奴隶制”中,奴隶“用终身的服务来换取食物和其他生活必需品”;第二种形式是“不完全奴隶制”,它包括“受雇用而领取工资的人”。 
  格罗提乌斯,科尔西译:《战争与和平的法则》(The Law of War and Peace),第2部分,第5章,第27节,第255页;第30节,第258页。 
  格罗提乌斯还着重指出完全奴隶制的好处;“长期的劳动义务能够获得长期的供应,比那些临时受雇的人更有保障。 
  ”同上,第2部分,第5章,第27节,第255页。 
  格罗提乌斯拥护奴隶制,而普芬多夫则讲述了一个非常有用的契约故事。 
  在西伯利教士所援引的那几段里,普芬多夫对奴隶制的起源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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