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第3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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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的利益之中。
但汤普森常常有别于同时代的功利主义者,也与把家庭成员都合并为一个福利功能的经济学家不同,他把个体主义扩大到妇女身上。
他认为家庭里每一个个体成员的利益都必须单独地、平等地看待。
妻子和女儿的个人利益不能归属于家长的利益,家长的慈爱也不能确保她们的利益得到保护。
汤普森说必须对“婚姻中如此神秘地起作用的关系”以及“把两个实体归结为一个实体的道德奇迹和19世纪的实用哲学”详细考察。
同上,第60页。
婚姻契约是“道德奇迹”的作用方式,但是,它根本就不是一种契约。
汤普森疾呼把婚姻视为契约是一个“无耻的错误”,一种契约!在这种交易中哪里能够找到任何契约、任何平等和公平的契约的属性?契约意味着签约双方的自愿同意。
男女双方会同意改变这种所谓的契约条款的不可废弃性和不平等性吗?不。
任何男人会情愿剥夺自己的专制统治权吗?他不会。
曾经就这一所谓契约的条款征询过女人的意见吗?汤普森:《控诉》,第55~56页。
女人被迫签订这种所谓的契约。
社会习惯和法律剥夺了女人谋生的机会以致婚姻成为她们得以过上体面生活的惟一希望。
婚姻“契约”就像西印度强加到奴隶身上的奴隶和主人契约;婚姻只不过是由男人所执行的强者蔑视作为弱者的女人的利益的法律。
汤普森所指出的一点非常重要:丈夫不可能剥夺自己通过婚姻所得到的权力。
我发现在讨论这个问题时很容易出现混乱,因为在我们所知的婚姻中,丈夫并没有使用甚至并没有想到过要使用他所保留下来的权力,因此女性主义的批判(至少在今天)似乎离题太远。
但是这是把特殊的已婚夫妇的例子与婚姻制度混淆了起来。
汤普森曾经对某一丈夫的行为与代表“夫妻”关系结构的权力作了详细区分。
成为丈夫就是获得对于“妻子”的男权。
他在今天的权力与他在1825年的权力相比已经大大减少了,但是即使一个男人没有实施男性性权法则,他作为丈夫的地位还是反映着婚姻之中所包含的这一法则。
女性主义和婚姻契约(3)
即使这种权力在个别情况下没有人利用,但它仍然存在。
克里斯廷·德尔菲持同样的看法:“某个特殊的男人也许并没有对这种在他诞生之前就已经普遍存在的压迫起到作用,但是,反过来,任何个人的努力都不能消除或威胁在他之前和在他之外所存在的东西。
”德尔菲:《走近家庭》,第116页。
汤普森补充了一个重要的发现:即使丈夫放弃了自己的权力,他妻子的自由也取决于他是否愿意继续放弃这种权力。
汤普森指出,有些丈夫可能会允许自己的妻子享有与自己的一样的欢乐。
然而,妻子的欢乐完全取决于丈夫的仁慈,取决于丈夫是否允许她享乐。
丈夫可以把家庭变成一所监牢,“除了对自己、自己的孩子、猫或其他动物之外,不给予家庭奴隶任何同情。
”妻子不允许有任何智力和社会交流,不允许结交任何朋友;“没有丈夫的直接或间接允许,妻子敢与女人或男人成为朋友吗?……一旦结为朋友她敢维持这种关系吗?”汤普森:《控诉》,第79页和第84页。
比较克拉里萨反对婚姻的一个理由。
参看理查德逊(SRichardson):《克拉里萨》(Clarissa),第32封信,第149页。
即使丈夫决定放弃自己的所有法律权力,他的妻子也仍然只具有“奴隶的欢乐,而无论这种欢乐如何多样”,因为她的行为总是取决于丈夫的许可。
同上,第89页。
汤普森声称,在这种情况下,妻子甚至比西印度的奴隶更惨,丈夫拥有的权力比奴隶主还多。
从一个角度来看,婚姻契约不同于奴隶契约或公民社会广泛存在的就业契约。
奴隶制起源于对肉体威胁,也通过这种威胁得以维持。
公民奴隶契约恰如就业契约,人们用服务(劳动力)来换取生存物质或工资。
除非工人(奴隶)服从雇主的吩咐,否则公民奴隶制就不能长期维持;服从是契约的有机构成因素。
汤普森曾经强调指出,在婚姻契约中,妻子明确地同意服从丈夫。
婚姻契约的特点是:“妻子被毫无根据地贬低,宣誓要成为奴隶。
”汤普森不明白为什么男人“对命令的喜悦从不感到满足,总是对嘲弄自己的牺牲品、让她假装自愿放弃对自己行为的决定权的权力从不感到满足。
”同上,第65~66页。
服从的誓言虽然常常不再是婚礼的一部分,但它也没有完全消失,我将在后面再谈婚姻契约的这一特点。
汤普森认为,不仅妻子的社交乐趣取决于丈夫的仁慈,而且她们的性快乐也取决于丈夫。
汤普森对婚姻的起源作了一个简短的猜想,他认为是男人的性欲促使他们建立“称为婚姻生活的孤立的生育制度”,而不是仅仅把妇女视为劳动力。
同上,第104~105页。
随着婚姻的确立和契约的伪造,婚姻被说成是允许双方平等地享受性快乐,男人的统治被这种观点掩盖起来。
据说丈夫遵从的是妻子享乐的愿望。
汤普森宣告这是一种“侮辱人的错误”;无论妻子愿意与否,由于丈夫身强体壮,又有公共舆论和法律的许可,他们常常强迫妻子服从于他。
而她却根本没有享乐的权力;她可以像孩子或奴隶一样哀求,然而,对女人来说,这是难于启齿的,因为人们常常认定她是没有性欲的。
汤普森得出结论说“性欲使男人在婚姻中的专制权增加了10倍,并终身享用。
”汤普森:《控诉》,第62页。
汤普森的观点表明,要结束婚姻契约的无耻错误,不仅需要进行全面的政治和经济变革,而且需要对男人和女人意味着什么进行根本的变革;必须宣布原始契约是无效的。
40年之后,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对婚姻契约即契约的抨击所得出的结论还远没有如此意义深远。
从某些方面来看,这是相当奇怪的,因为穆勒的《妇女的从属地位》与《控诉》有一些惊人的相似之处。
当然,也有一些重要的不同之处。
最近有人说穆勒“无意中”“几乎逐字逐句地”重复汤普森的观点。
波尔:《功利主义、女性主义和选举权》(Utilitarianism,Feminism,and the Franchise:James Mill and His Critics),载于《政治思想史》,第1辑,1980年,第1期,第115页。
可是如果是这样的话,奇怪的是,穆勒并没有提及汤普森,他是在《控诉》出版的那一年即1825年与汤普森结识的。
穆勒同情协作社会主义,在19世纪20年代和30年代,他出席过在伦敦南普雷斯教堂(South Place Chapel)召开的一些会议,南普雷斯教堂是激进派的聚会地,安娜·苇勒(Anna Wheeler)时常在此演讲。
安娜·苇勒对封皮上印着威廉姆·汤普森大名的《控诉》一书的贡献我们可以一目了然,而哈里特·泰勒(Harriet Taylor)在以约翰·斯图亚特·穆勒的名字出版的《妇女的从属地位》一书中的作用就远没有如此清晰了。
妇女对《控诉》和《妇女的从属地位》的写作都起过很大的作用。
有关哈里特·泰勒对穆勒的著作的贡献的争论已经持续了很多年,为考察政治哲学的男权堡垒提供了一个绝好的机会;这样的堡垒常常得到妇女的坚决拥护。
女性主义和婚姻契约(4)
如戴安娜·特丽林(Diana Triling)宣称哈里特·泰勒“缺乏女性气质”,没有学术才能,是“一座可恶的自高自大的纪念碑,既没有魅力,也缺乏尊贵”——很显然,她不配与一位公认是西方伟大哲学家中的泰斗的男理论家结合在一起。
杰特鲁德·希默尔法布(Gertrude Himmelfarb)责备泰勒影响了穆勒,使他从中庸之道半途而废,尤其是陷入女权主义的错误。
哲学家在选择自己的妻子时必须头脑清楚,慎之又慎,否则女人天生的对政治的颠覆力量会毁坏哲人的大脑。
爱丽丝·罗西在她给JS穆勒和H穆勒的《论性别平等》(Essays on Sex Equality)一书所写的《前言》第35页引用了特林丽的话;参看希默尔法布(GHimmelfarb)《论自由和自由主义》(On Liberty and Liberalism)一书的第9章、第10章。
安娜·苇勒作为一位常常被政治理论家忽视,被马克思主义者贬为空想主义者的作家的朋友一直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
《序:致苇勒夫人》是《控诉》一书的开头,汤普森在其中说他曾经希望她能够继续玛丽·沃尔夫斯通格拉夫特所开创的事业,但是“从事这一费力的工作需要空闲和决心。
”安娜·苇勒本人只写了其中几页;“其余部分是我们的共同财产,我是你的感想的解释者和记录员。
”汤普森:《控诉》。
约翰·斯图亚特·穆勒是极少数不仅支持女权主义运动,而且努力把自己的同情转化为实践的男人中的一员。
他对婚姻契约的批判体现在1851年他与哈里特·泰勒结婚前两个月所发表的一个声明中。
穆勒完全放弃自己成为丈夫后将获得的法律权力——“做出一个神圣的承诺,保证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绝不使用这些权力。
”他宣布他与哈里特·泰勒都不赞成现存的婚姻法,因为它“无视她自己的愿望和意志,根据契约而赋予一方对另一方的人身、财产和行为自由的法律权和控制权”。
穆勒在声明的结尾说哈里特·泰勒“在任何方面仍然拥有同样的行为自由以及在任何时候都归她所有的一切自由,就好像没有结婚时一样;我坚决放弃和谴责由于婚姻所获得的一切权力”。
罗西在《论性别平等》第45~46页引用。
穆勒在几个问题上持有与汤普森相似的观点。
例如,他认为妇女没有选择余地,她们不得不结婚。
她们缺乏教育和培训,“妻子”是她们的教养、现实的社会和法律压力留给她们的惟一的位置。
穆勒还把个别丈夫与婚姻制度的结构区别开来。
他认为现存婚姻法的维护者立论的基础是,有些丈夫没有使用他们的法律权力,但是,尽管如此,婚姻仍然不是为极少数仁慈的男人设立的,而是为每一个男人设立的,它允许男人从肉体上虐待自己的妻子而实际上不受任何惩罚。
像汤普森一样,穆勒还认为成为妻子就等于成为奴隶,在某些方面可能更糟糕;妻子“实际上是丈夫的奴仆:至少从法律责任来看,与通常所说的奴隶没有什么两样”。
JS穆勒:《妇女的从属地位》,参看《论性别平等》,第158页。
关于妻子的性从属,穆勒没有汤普森说得多,不过,我发现,他注意到了丈夫强迫妻子接受“婚姻权”的权力。
穆勒与汤普森分道扬镳的地方在于:他否认婚姻统治与妻子作为家庭主妇和经济附庸有任何关系。
穆勒呼吁进行婚姻契约的改革,以使它与其他契约相一致。
与普芬多夫一样,他指出,“除了婚姻之外,最常见的自愿组成的结社就是生意伙伴关系了”,但是婚姻与生意相比有很大的不同,任何人都不会认为生意伙伴中有一个必须是绝对的统治者;如果是这样的话,谁还会愿意结成伙伴关系呢?不过,即使权力掌握在一个男人手中,这种关系也没有婚姻那么危险,因为处于从属地位的伙伴可以随时中止契约;而这种事情对于妻子来说则是不可能的(穆勒在公共场合对受到强烈谴责的离婚非常谨慎,他补充说即使妻子想中止婚约,她也应该在毫无别的方法的情况下才这样做)。
在生意中,理论和实践都肯定只有在伙伴双方可以就协议条款进行协商的条件下的约定才是有效的约定。
同样,穆勒认为在婚姻中丈夫与妻子的分工是“一种与生俱来的约定”,“每一方在自己的部门里都是至高无上的,对制度和原则的任何变革都需征得双方的同意”。
这种分工是如何形成的呢?穆勒认为,一方面,约定是根据伙伴的能力而形成的;他们可以“通过婚姻契约而预设,就像有关金钱的约定可以预设一样”。
另一方面,女性主义的批判指出,穆勒没有把自己的观点贯彻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