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第3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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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契约仍然是男权的根本,但是在当今,婚姻还不是得到社会认可的男人获得女人身体的惟一方式。
随意的性结合以及“同居”在二三十年前就已经不再受到社会制裁,除了私人协议之外,还存在巨大的数百万美元的女人肉体交易。
卖淫是男权制资本主义不可分割的部分。
妻子再也不能在公共场合拍卖(虽然在澳大利亚、美国和英国,她们可以从菲律宾邮购到),但是男人可以在资本主义市场购买女人肉体的使用权。
男权明确地体现在“契约自由”之中。
任何有支付能力的男人都可以在各级市场购买妓女,她们常常成为商业、政治和外交交易的一部分。
然而卖淫常常不是在光天化日下进行的。
与其他形式的资本主义行业一样,卖淫也被视为私人行业,嫖客与妓女之间的契约被视为买者和卖者之间的一种私人协议。
并且,尽管这一行业规模宏大,但卖淫还是被笼罩在秘密之下。
英国的城市伯明翰大约有人口100万,其中大约有800名妇女充当街头娼妓,或者在她们的家里、旅馆、“桑拿室”、“按摩室”和“护理机构”卖淫。
每周都购买她们的服务的男子近14000名,也就是说每个妓女大约有17个男人。
麦克列奥德(EMcleod):《工作妇女:当今的卖淫》(Women Working:Prostitution Now),第12~13页;表11。
据记载,美国的需求水平与此相当,在全国,每周的男顾客总数根据保守估计也有1500000人。
数字引自金林斯(MAJennings):《牺牲品即罪犯:对加利福尼亚卖淫法的思考》(The Victim as Criminal:A Consideration of Californias Prostitution Law),载于《加利福尼亚法律评论》,第64辑,1976年,第5期,第1251页。
据估计,在美国,每天花在嫖妓上的费用为4000万美元。
引自《旧金山先驱报》,1985年2月3日。
虽然卖淫本身并不是非法的,但仍然是秘密的,原因之一是,与此相关的行为如拉客常常是非法的。
很多卖淫生意都具有犯罪的特征,然而这并不是它成为私下交易的惟一理由。
并不是所有的男人都希望大家都知道他购买过这种商品。
例如,与妓女结交一经发现,政治家就会倒台。
经验证明,妓女的主顾中有四分之三是已婚男人。
难怪伯明翰的妓女们发现节假日生意惨淡,因为男人常常在此期间与妻子与孩子一起离开了这个城市。
麦克列奥德:《工作妇女》,第43页。
捍卫妻子的性从属地位的从来都不乏其人,但是,无条件捍卫卖淫的人最近已经很少能找到了。
在过去,人们认为卖淫是可以保护年轻妇女免遭强奸和保护婚姻和家庭免受男人的性蹂躏的必要的犯罪;卖淫是贫困和受经济条件的限制而必须自己养活自己的女人一条不幸出路;卖淫比“合法的卖淫”(玛丽·伍尔斯通克拉夫特在1790年就是这样来称呼婚姻的伍尔斯通克拉夫特:《为男权辩护》(A Vindication of the Rights of Men),参看所罗门(BHSolomon)和贝格伦(PSBerggren)编辑的《伍尔斯通克拉夫特著作选》(A Mary Wollstonecraft Reader),第247页。
她在《为女权辩护》中也使用了这一术语,见第148页。
根据伍尔斯克拉夫特的传记作者克拉尔·托马林(Clair Tomalin),她是第一个把婚姻称为“合法卖淫”的人。
)坏不到那里去,而是更诚实。
妇女充当妓女,公开出卖自己的肉体,就像工人一样(但与妻子不一样)获取报酬。
因此,在埃玛·古德曼看来,“是通过结婚或不结婚而把自己出卖给一个男人,还是出卖给很多男人,这仅仅是一个程度的问题。
”古德曼(EGoldman):《妇女贸易》(The Traffic in Women),载于《无政府主义及其他》,第179页。
西蒙·德·波伏娃视妻子为“终身为一个男人所雇用的人;而妓女则有好几个顾客,计件付酬”。
波伏娃:《第二性》,第619页。
塞斯莉·汉密尔顿(Cicely Hamilton)在1909年就注意到,虽然只有一种交易即对妇女开放的合法婚姻不允许对她们的买卖讨价还价,但她们可以利用这一自由进行非法的交易;“妓女……是妇女依靠出卖肉体来换取报酬的原则的合乎逻辑的结论。
”汉密尔顿:《婚姻贸易》,第37页。
在当今,有关卖淫的观点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卖淫受到契约主义者的一致维护。
人们维护卖淫所使用的术语再一次说明有些女性主义者在占领契约主义的领域时是心安理得的。
近些年来,有很多女性主义者认为卖淫只不过是一种工作,妓女就像其他雇佣劳动者一样都是工人。
因此,妓女应该具有参加工会的权力,女性主义者常常提出由工人控制这一行业的倡议。
这种立论方式并不必然导致维护卖淫的结论——人们可以为工会权呐喊,同时呼吁消除资本主义雇佣劳动——但是,由于与这种观点相反的看法的缺席,很多女性主义的讨论都暗藏着这一结论:如果妓女只不过工人的一员,那么相应的结论就是卖淫并没有错。
卖淫错在哪里?(2)
至少可以说,这种论点是在暗示,卖淫并没有错,其他形式的工作也没有错。
这一结论与契约主义维护卖淫所依靠的假设同出一辙。
契约主义者认为,妓女在某一阶段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以换取金钱。
妓女和嫖客之间是自由交换,卖淫契约与就业契约没有什么两样,或者可以说,卖淫是就业契约的一个例子。
从契约的观点来看,妓女是她自己的人身权的所有者,可以在市场上出卖这一部分这种财产。
妓女出卖的并不是通常所说的她自己,也不是她自己的性器官,而是性服务的使用。
妓女与其他工人或这种服务的购买者并没有什么不同。
妓女就像其他“个体”一样与自己的人身财产的关系是外在的。
这样,契约理论似乎为众人对卖淫的批判和反对做出了一个令人信服的答复。
例如,在契约主义者看来,认为妓女从她自己的交易中受到伤害或贬低的观点是对这种交易的本质的误解。
妓女的肉体和自我并没有提供给市场;她所出卖的只是她的服务,并没有对自己造成损害。
他们告诉那些认为妓女是妇女对于男子的从属地位的写照的女性主义者,这种观点是对性的过时态度的一种反映,而这种态度是由于男人的宣传和妇女处于依附地位的旧世界的作用而形成的。
JR里查兹(JRadcliffe Richards)也持这种观点,参看他的《怀疑主义女性主义者》(The Sceptical Feminist:A Philosophical Enquiry),第246页。
契约主义者甚至宣称,“人们有权做性生意。
”DAJ里查兹:《性、毒品、死亡和法律:论人权和歧视》(Sex,Drugs,Death,and the Law:An Essay on Human Rights and Decriminalization),第121页。
捍卫卖淫的人承认,就这一行业的当前情况来看,为了有利于名副其实的自由性服务市场的运行,进行一些改革是必要的。
然而,他们始终认为“健康的卖淫”是可能的(这个术语来自拉斯·埃里克森)。
这一术语是埃里克森(LEriccson)在《对卖淫的指控:哲学评价尝试》(Charges Against Prostitution:An Attempt at a Philosophical Assessment)一文中使用的,该文载于《伦理学》,第90辑,1980年,第335~366页。
健康卖淫观念表明,卖淫观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新的、契约主义的维护成为一种普遍意义上的观点。
卖淫被说成是对任何人都适合的。
契约自由和机会平等要求卖淫契约应该对每一个人公开,任何个体都应该能够在市场上买卖这种服务。
任何人,无论他是男还是女,是年青还是年老,是白人还是黑人,是漂亮还是丑陋,是健康还是残废,只要他或她需要性服务,就都应该能在市场上买到。
卖淫成为一种治疗——“卖淫作为一种治疗的作用是自然而然的”,里查兹:《性、毒品、死亡和法律》,第115页和第108页。
换句话说,它是一种社会工作或护理(照顾“残疾病人的内部健康”)。
埃里克森:《对卖淫的指控》,第342页。
任何人都不得因为对于性的不适当的看法而被排除在外。
无论是女驼子还是男驼子都应该可以找到某个出卖这种服务的人。
这个例子引自麦克英托什(MMcIntosh):《谁需要妓女?男性性需要观》(Who Needs Prostitutes? The Ideology of Male Sexual Needs),载于C斯马特(CSmart)和B斯马特(BSmart)编辑的《妇女、性与社会控制》(Women,Sexuality and Social Control),第54页。
捍卫普遍卖淫的人认为娼妓应该两性都有。
女人应该与男人一样有机会在市场上购买性服务。
人们习惯于把“娼妓”视为女人,实事上,大多数娼妓就是女人。
然而,对契约主义者来说,这只不过是卖淫里的一种偶然事实;如果健康的卖淫建立起来了,双方的身份或者说性规定性(男人作为服务的买者和女人作为服务的卖者)就会为契约所取代,为两个“个体”之间的关系所取代。
只要对性契约的故事稍作考察就能发现,任何把卖淫普遍化的尝试都会遇到一个巨大的困难。
偶尔有报道说,在像悉尼一样的大城市里,有少数面向异性的男妓(较早出现的吃软饭的人意义与此完全不同),但是他们仍然为数稀少。
而面向同性的男妓却并不稀奇,他们与妓女没有什么不同。
性契约的故事表明“娼妓”之所以是女性是有充分的原因的。
这个故事是关于异性关系的——但它也讲述了兄弟关系以及他们之间的契约关系是如何创造的。
兄弟之间的关系不属于我现在的讨论范围,但是,正如玛丽莲·弗莱所说,“‘乱伦禁忌’成为标准的男性特征的一部分。
”费莱(MFrye):《现实政治学:论女性主义理论》(The Politics of Reality:Essays in Feminist Theory),第143页。
如果男人们被关在一起,不能接触女人(如在牢房),他们是不会遵守这种“禁忌”的;男性性特征表现为像女人一样使用其他男人(通常是年轻男人)。
卖淫错在哪里?(3)
这种禁忌是必要的;在兄弟关系中,总是存在着一种使关系超过伙伴关系的企图。
但是,如果兄弟团体的成员想扩大他们的契约,如果他们为从性的方面使用彼此的身体立约,那么竞争就会削弱原始契约的基础。
从契约的角度来看,禁止使用这一特殊的男性性权法则纯粹是武断的,男人对此所持有的热情是难以令人理解的。
有关现代男权制的原始创造的故事有助于对此加以理解。
就我所知,捍卫表面上中性的、普遍的、健康的卖淫秩序的契约主义者并没有从他们的观点中看到它的逻辑结论。
身份制的彻底失败和契约制的胜利应该导致婚姻的取消和有关普遍卖淫的经济协议的出现,一切个体在必需时就立定短暂的性契约。
对于这些契约的惟一合法的限制就是另一方是否自愿提供这种服务;对方的性别无关紧要。
年龄也不是确定的限制,不过至少有一个契约主义者在这一点不再坚持反对父权主义。
埃里克森在《对卖淫的指控》(第363页)里说(不能令人信服),“父权主义”与他从契约的角度对健康的成人卖淫的维护是不相冲突的,但未成年人的卖淫应该禁止。
他把这个问题作为童妓存在的一个原因而提出,但他没有提到需求问题。
为什么男人需要与(有时是非常小的)孩子发生性关系?为什么会有像菲律宾的帕格桑爪这样的迎合这种需要的地方存在?这个问题我在此不便深谈,但最近的一项对“乱伦”(父女之间的乱伦是最常见的形式)的调查表明,在婚姻关系中,“很多男人习惯于对一个较弱的不情愿的人发生性关系”;参看布莱恩斯(WBreines)和哥顿(LGordon)编辑的《家庭暴力新学问》(The New Scholarship on Family Violence),载于《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