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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重新发现社会-第2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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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瓦尔登湖》的作者,曾经因为拒绝交积欠了几年的人头税而入狱。之所以抗税,不是因为梭罗家贫而交不起税,而是因为他反对当时的美国政策:其一是奴隶制度,其二是美墨战争。因为这样的理念,他愿意入狱而拒绝交税。据说亲戚主动为他补税后梭罗很气愤,不愿意出狱,直到狱长把他赶了出来。这一细节,颇有点百年后美国黑人维权时“把监狱填满”的气势与决心。有关这段经历,梭罗后来写下了《论公民之不服从》。正是这篇文章中所表现出来的“非暴力抵抗”的思想和“公民不服从”的精神后来影响了托尔斯泰和甘地。

在《瓦尔登湖》一书中,梭罗简单记载了这一段经历,并解释自己为什么采取非暴力而不是极端的方式抗税:“有一天下午,在我的第一个夏天将要结束的时候,我进村子里去,找鞋匠拿一只鞋子,我被捕了,给关进了监狱里去,因为正如我在另外一篇文章(即《论公民之不服从》)里面说明了的,我拒绝付税给国家,甚至不承认这个国家的权力,这个国家在议会门口把男人、女人和孩子当牛马一样地买卖。我本来是为了别的事到森林中去的。但是,不管一个人走到哪里,人间的肮脏的机关总要跟他到哪里,伸出手来攫取他……真的,我本可以强悍地抵抗一下,多少可以有点结果的,我本可以疯狂地反对社会,但是我宁可让社会疯狂地来反对我,因为它才是那绝望的一群。”显然,梭罗在这里谈到的“社会”,严格说并非德鲁克意义上的社会,而是被政府裹挟的社会与国家。

相较而言,中国人为什么鲜有公共精神?为什么远离政治?明恩溥在《中国人的素质》一书中讲了这样一个意味深长的故事:1851年,就是道光皇帝“驾崩”的那一年,一个叫赫克(Huc)的外国人和几个朋友离京外出,在一家客栈饮茶时,遇到一伙中国人。几个外国人想发起一场“小小的政治讨论”,他们针对皇位的继承问题提出了各种猜测,意在引导在场的中国人说出他们的看法。但是,那几个中国人对此无动于衷,继续喷云吐雾,大口饮茶。中国人的冷漠激怒了外国人,并且引起了他们的不满。这时,一个中国老者起身走过来,把双手放在赫克先生的肩上,冷笑着说:“听我说,朋友,你为什么要让这些无聊徒劳的推测来劳心、费神呢?大臣们关心此事,他们拿的就是这份俸禄。让他们拿他们的俸禄去吧,可别让我们操这份心。我们一无所得,还要去关心政治,岂不成了天下最大的傻瓜?”

所谓“你不关心政治,但政治关心你”。无论你是否关心政治,政治最后仍会影响每个人的命运。然而,从整体而言,国民公共精神的多与少,与其享有的权利是密不可分的。没有权利的社会令人沉睡。如果国民得不到应得的权利,久而久之,他们就会对这个国家失去信心,对国家的关心也会越来越少,这样的国家迟早会分崩离析。显然,一个国家更应该用货真价实的权利团结民众,重建公共精神,而不是虚伪的道德说教。这种说教得到的往往是表面上的应承,内心的反抗。

用罗曼·罗兰的话说,一个国家,如果让它的国民连批评的兴趣都没有,那才真是不可救药。

【“看不见的政府”】

奥利佛·霍尔姆斯说:“税收是我们对文明社会的支付。”约翰·马歇尔说:“有权征税就有权毁灭。”一方面,税收可以从个体或者机构那里汲取财富;另一方面,又不得不承认,如果没有税收支持的有组织国家力量的保护,生活和自由就不可能得到保障。从这方面说,税收既可以保障权利和自由,也可能威胁权利和自由。关于这一点,孟德斯鸠有很好的概括。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孟德斯鸠分析了税收、不同政体和自由之间的关系,指出“公共税收是每个公民从其财产中出让一部,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和享受剩下的部分”。孟德斯鸠相信,温和政府会比专制政府更可能对其公民征收重税,因为“公民一旦认为是在付钱给自己,他们就会高兴地交税”。

一个国家的治理能力的高低,同时决定于国家的预算能力以及征税是否征得国民的同意。从表面上看,税收与公共预算只是政府关于未来某个时期的收支测算,是一个技术问题,实际上它是一个政治问题。从某种程度上说,也是政治最核心的问题,牵一发而动全身。如果说一个未经人民同意而征税的政府,是一个“明火执仗的政府”;那么一个没有预算的政府,便是一个“看不见的政府”。

如李炜光所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从形式上来讲,税收也算是进了宪法,但其不完整性是显而易见的。与税收对应的同样有税权,税收应该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从宪法的规定看,上面既没有任何税收法定的内容,没有任何纳税人权利的规定,也没有明确说明征税是否需要代议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的同意。在税收这个涉及国家生死存亡以及政府与公民关系的最重要问题上,国家的根本大法竟然是一片空白,不能不说是一个极大的缺憾。

由于宪法存在明显欠缺,税收立法必然更加残缺不全。中国目前所开征的二十多个税种,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的仅有三个,即《个人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而且税收立法绝大多数都是违宪的,也是违反《立法法》的,比如税收行政法规没有明确的授权,更不用说符合《立法法》所规定的授权要求了。

根据李炜光的理解,就纳税而言,权利是第一位的因素,义务是第二位的因素。税法是以纳税人权利为本位的,纳税人权利构成税收法律体系的核心。权利是纳税个体的自主性、独立性的表现,是国家创制税收法律规范的客观界限。纳税人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义务的设置是为了纳税人权利的实现。而在专制社会或非民主社会里,这个关系正好相反。法律是统治者维持特权的工具,他们拥有无限的权利,人民则承受着无限的义务,是义务本位的法律。中国传统社会制度的最大弊端,就是重义务、轻权利,把法律视为防民、治民的工具,把民众看做唯统治者马首是瞻的仆人。而中国人至今所能理解的国家、政府与人民的关系,仍然是“亲民”“爱民”,这不过是传统的官在上、民在下思想文化的反映,与我们对现代民主文明社会追求的权利本位观念相去甚远。(李炜光,《写给中国的纳税人》)

【土地与宪政】

谈到宪政制度的起源,里查德·派普斯在《财产与自由》里论证了土地私有制是英国宪政、代议制的基础。由于土地私有权神圣不可侵犯,所以国王必须求财产所有人交税。由于私人财产所有者财政上独立于国王,反而是国王有求于百姓,所以收税一直是个头痛的事。早期英国王室卖王室土地得到相当财政收入,后来主要靠税收。为了解决税收的困难、国王开始召集国会,让国会自订税率,并形成宪制承诺——“不经国会同意,不能加税”。

国会在英国历史上是独立于王权的另一个政治中心。国王虽然不会喜欢它,但在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约束下,又不得不在国会的帮助下收税。英国国王的财政在这种制度环境下不得不依赖民意代表机关。有几位国王尽量少开国会,只是要加税时才想起开国会。但这种制度逐渐演变成习惯:“没有代表则无税。”国王慢慢接受了这种公共财政与国王税收之间的关系。

到了十七、八世纪英国的平均税率比法国高得多,但老百姓老老实实交税,却民富国强(比法国人均收入高三分之一),这自然是私有财产加代议制的功劳。法国虽有《拿破仑法典》,但对私产的侵犯比英国厉害得多。土地地表下的矿藏在法国就不是土地所有者的,而英国的土地私有权却非常彻底,地上地下的东西都归地主所有。按默克的说法这是英法宪制游戏规则差别的基础。有了代议制,让人民自己决定税率,税率反而可以高些,以用于公共建设。关于税收意义在宪政国家与专制国家的区别,历史学家黄仁宇在其著述中曾经表达了相同的观点。

为什么英国崛起的同时法国却衰落了?关键就在于英国宪政限制了王权,从而确保产权明晰,不受最高统治者干扰;而法国的绝对王权使腐败丛生,落后利益集团维护旧的秩序,产权不受尊重,压制新兴的工商阶层。用已故经济学家杨小凯的话是,“如果不保护土地产权的制度是对的,当年就应该是法国比英国更富强,而不是法国在落后的刺激下爆发大革命,不得不改专制制度。”

相较重建对法律的信仰,重建对权利的信仰或许更切合这个时代。因为一切法律的规制都是为权利而设;因为权利是法律的根本;因为只有秉持坚实的权利观念,才能支撑起制度与法律的良心。如果承认宪政必须有税权与产权支撑,就不难发现,在“去权力化”背景下的中国社会化与资本化过程,并非只是一个简单的重新发现社会的过程,它更在为中国走向宪政奠基铺路。

普天之下,莫非国土

土地问题左右着中国的历史,也深刻地影响着今日中国的发展前景。《物权法》的颁布,唤醒了公民对其私有权利的保护意识,也在某种程度上开始了由“普天之下,莫非国土”的观念向“风能进,雨能进,国王的卫兵不能进”的私有财产权属意识的转向。

【两种极端】

历史的变革总是围绕着土地所有权的争夺展开。对于许多参与改朝换代的普通人来说,拥有属于自己的土地是伴随其一生的朴实梦想。回顾二十世纪中国历史上的共产主义革命,并非没有谋求土地私有的传统。

自1931年2月中共苏区中央局首次明确地提出给农民“土地所有权”,到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土地农民私有”都得到法律的确认。只是历史风云际会,农民的土地最后像变戏法般变没了。1952年完成土地改革后开始的集体化道路探索,。电子书下载从最初农民被组织成立农业生产互助组到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本属于农民的土地被划归集体所有,开始了“土地充公”的过程。从这方面说,今日中国是否搞土地私有化,取决于我们要上接到哪一个传统,是最早“耕者有其田”的承诺,还是“不断革命”后的土地充公。一个深刻的悖论是,二十世纪的中国革命,是以承诺土地私有“打天下”始,以土地收归国有“坐天下”终。

上世纪八十年代,随着“包产到户”“家庭联产承包制”“责任田”的实行,中国大地出现了久违的生机。然而,九十年代以来各地有关土地兼并的纷争不断,让人看到更多的却是危机。

土地实行家庭承包后,集体的所有权只剩下出售土地、变更所有者的权力,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包的权力。而且,集体不过是一个虚置的权利主体。由于只能无条件配合国家征购土地,却无权出售自己的土地,集体因此成为国家或特殊利益集团侵占社会的连接器、桥头堡。更形象地说,这种国家至上的产权制度设计,无异于捕鱼者常用的那种因装有倒剌而只进不出的“鱼笱”。

无论是在国王至上的王权主义时期,还是国家至上的国家主义时期,“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与“普天之下,莫非国土”代表了两个极端。前者,君王垄断一切,天下归一个人所有,臣民实际上是一无所有,关于这一点,皇帝享有的“抄家”权无疑是最好说明;至于后者,在国家垄断一切、政府包办一切的时期,名义上一切属于人民,但是,人民是一个虚拟的主体,从产权上说,属于任何人的东西也意味着不属于任何人。

这方面,西方的理论家有“公有地悲剧”一说,中国的慎子同样贡献了“兔死谁手”的寓言:“今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一兔足为百人分也,由未定。由未定,尧且屈力焉,而况众人乎?积兔满市,行者不取,非不欲兔也,分已定。分已定,人虽鄙不争。故治天下及国,在乎定分而已矣。”这段话的大意是说:一百人追赶一只野兔,并不是因为这只兔子可以供百人分,而是因为人人都想捕为己有,因为这只兔子权属未定;而到了兔市,谁也不能随便拿,正是因为其确定了权属。

正因为是无主之地,近年来中国“国土”严重流失。当然,和“王土”在一夜之间被抢光相比,国土则属于数年之间被偷光。回顾始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反右”带来的知识国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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