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宋-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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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设咨议局和资政院
(四)颁布《十九信条》
修律活动
一、清末修律的背景与指导思想
1、旧法制已落后于形势
2、修订法律法律大臣主持这一工作:沈家本、伍廷芳
3、指导思想:中外通行
二、清末修律的主要内容
(一)刑法的修订
1、《大清现行刑律》:过渡性
2、《大清新刑律》: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刑法典
(二)民法的修订:《大清民律草案》
(三)商法的修订:《大清商律草案》
(四)诉讼法的修订:《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
(五)法院编制法的修订
三、清末修律的特点、实质和影响
1、特点:①打破了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封建旧律传统;②更新法律制度和原则;③改变重农抑商的传统;④既确认和维护列强在华权益,又保留了部分封建法律传统。
2、实质:具有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
3、影响:开了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先河。
司法制度的变革
一、领事裁判权的确立及影响
(一)领事裁判权的确立
1、领事裁判权:在中国享有这种特权的国家的在华侨民,在成为民刑诉讼的被告时,中国法庭无权裁判,只能由其本国领事按照其本国法律裁判。
2、确立:
①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首先确立领事裁判权。
②1844年:《中美望厦条约》发展了领事裁判权。
(二)观审制度与会审会廨——领事裁判权的延伸
1、观审制度:中外双方相互的权利,凡洋原华被之案件,外国官员可至中国官府观审;反之,凡华原洋被之案件,中国官员也可至外国人的审判处观审。
2、会审公廨:名义上是清政府在租界内设立的审判机关,但实际上由外国人控制,是列强在华领事裁判权的扩大和延伸。
(三)领事裁判权的影响:中国丧失司法权,加深了中国社会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化。
二、晚清司法制度的改革
(一)近代司法组织体系的确立
1、改刑部为法部,作为最高司法行政机关。
2、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二)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大量引进西方的诉讼制度,如公开审判、陪审、辩护、回避制度。
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
南京临时政府是中国历史上最短命的一个政权。但由于其代表的是民族资产阶级的利益,其政权及其制定的法律具有一定的进步性。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一、制定背景
二、主要内容
1、总统制
2、三权分立
3、共和制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一、临时政府的立法指导思想
1、以建立共和为宗旨
2、谋求人民幸福
3、以维护人权为第一要义
4、启文明而速进化
二、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时代背景
1、南北议和
2、孙中山准备放权
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和颁布
1912年3月11日公布
四、《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
1、关于国家制度:资产阶级共和国。
2、关于临时政府的组织:三权分立。
3、关于人民的权利义务:赋予人民一定的权利与自由。
4、关于经济制度:保护私有财产和私营工商业。
5、关于领土范围:列举中华民国领土为22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
五、《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特点
1、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
2、扩大参议院权力,相对缩小临时大总统的权力。
3、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
六、《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历史意义及其局限性
1、中国历史上唯一的资产阶级共和性质宪法性文件
2、符合时代潮流
3、也有局限性:没有正面反帝和彻底反封建的明确规定等
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失败的经验教训
立法改革
一、经济管理方面
二、文化教育方面
三、保障民权方面
1、禁止买卖人口
2、禁止贩卖华工及保护华侨
3、解除“贱民”身份
4、提倡女权
四、改革旧习俗方面
1、限期剪辫和劝禁缠足
2、严禁鸦片和禁止赌博
3、改变称呼,废止跪拜
五、整饬吏治,严格铨选方面
六、财政金融方面
七、行政及军事方面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的变革
1、临时中央审判所:最高审判机关
2、军事司法机关
3、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
二、保障司法独立的措施
1、实行法官考试
2、崇敬法官,排除干预
3、建立律师制度
三、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1、禁止刑讯
2、禁止体罚
3、实行公开审判和陪审制
中国法制史(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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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行政法律
一、行政管理体制
1、中央:三省六部制
2、地方:州、县二级制
二、官吏管理制度
三、其他制度
唐朝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
①大理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
②刑部:中央司法行政机关
③御史台:中央监察机关
三司推事、小三司
2、地方司法机关
二、诉讼制度
(一)告诉的方式
1、被害人及家属的告诉
2、邻居间的告诉
3、主管官吏的告诉
(二)告诉的限制
1、对亲属间告诉的限制
2、对奴告主的限制
3、生理上的限制
4、对囚徒的限制
(三)不合要求告诉的处罚
三、审判制度
(一)审判期限的规定
(二)审判官回避的规定
(三)刑讯的规定
1、刑讯的条件。
2、刑讯的工具。
3、禁止刑讯的对象。
4、刑讯的执行。
(四)判决与上诉的规定
(五)死刑复奏制度的规定:三复奏、五复奏
四、司法官的责任
(一)审判责任
(二)执行责任
(三)监管责任
五代十国与宋朝法律制度
唐后中国陷入分裂割据的五代十国时期。直到宋朝结束分裂的局面。宋王朝加强中央集权,发展商品经济的措施,对立法产生深刻的影响。
五代十国法律制度
一、五代十国的立法概况
(一)立法概况
1、《新集同光刑律统类》:以刑统为法律形式,对《宋刑统》有较大影响。
2、《大周刑统》:即《显德刑统》,是五代十国时期制订的一部最重要、最完善的法典。
(二)法律形式及其发展
刑统的完善及“编敕”的确立
二、五代十国法制内容的演变与特点
(一)刑罚空前酷烈
1、增设严酷的刑罚:①出现凌迟;①流刑演变为刺配;③杖刑演变为“合欢杖”、“随年杖”
2、增加罪名,加重量刑
(二)调整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律渐趋完备
三、五代十国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二)诉讼审判制度
(三)监狱管理制度
宋朝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1、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分裂割据
2、崇文抑武,儒道兼用
3、强调慎法,法贵力行
4、义利并和,通商惠工
二、立法概况
1、刑统:《宋刑统》,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2、编敕:将皇帝若干年内所颁的针对一时、一事、一地的无普遍适用效力的“散敕”进行整理,删除重复、矛盾及无普遍指导意义者,分类汇编,经皇帝批准后颁布。
3、编例:由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编集的判例汇编。
4、条法事类:《淳熙条法事类》、《庆元条法事类》、《淳祐条法事类》
三、法学成就
宋慈:《洗冤集录》,是中国乃对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比较完善的法医学专著。
四、宋朝法制的历史地位
宋朝刑事法律
一、定罪量刑的原则
重法地与《盗贼重法》:对一些重要地区的盗贼犯罪论以重法。
二、刑罚制度
刑罚的变化:①折杖法;②刺配;③凌迟。
三、罪名
新设“天地坛非执事辄临”与“盗剥桑柘之禁”罪名
宋朝民事法律
一、民事法律关系
二、物权:义庄
三、债权
四、婚姻家庭与继承权
宋朝行政法律
一、行政组织
二、监察制度
三、官吏管理制度
宋朝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新设审刑院
二、诉讼审判制度
1、大案奏裁制
2、鞫谳分司制
3、翻异别推制
4、务限制度
5、理雪制度
三、监狱制度
辽、金、西夏、元朝法律制度
与宋长期对峙的辽、金、西夏各朝,都编纂了具有民族特色的成文法。公元1206年蒙古民族英雄铁木真经过多年努力之后,终于统一了蒙古各部落,建立起“大蒙古国”,1279年,建立元朝。
辽国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咸雍重修条制》
二、刑事法律制度
三、司法制度
金国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泰和律义》
二、刑事法律制度
三、司法制度
西夏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天盛改定新旧律令》
二、刑事法律制度
三、财产法律制度
四、诉讼与审判制度
元朝法律制度
一、法制指导思想
1、循旧礼,重纲常之教
2、行汉法,借鉴汉族的法律制度
3、保存蒙古旧制,实行民族分治政策
二、立法概况
(一)蒙古部落时期的立法
1、蒙古部落的习惯法:约孙
2、蒙古部落的成文法:《大扎撒》
(二)蒙古国建立以后的立法
《条画五章》
(三)元朝建立后的立法与法律汇编
1、《至元新格》
2、《大元通制》
3、《经世大典》
4、《元典章》
三、身份法律制度
四、刑事法律制度
以七为尾数的十一等笞杖刑
五、财产法律制度
确立了不动产买卖的固定手续:先问亲邻、经官给据、答押文契、印契税契
六、诉讼与审判制度
(一)司法机关
1、大宗正府
2、宣政院
(二)诉讼审判制度
明朝法律制度
明朝的法律制度随着君主专制制度的高度发展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明初重典治国及明朝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在立法和司法上的表现。
立法概况
一、明初立法指导思想
(一)“刑乱国用重典”
1、吸取元代“宽纵”亡国的教训;
2、以“重典”为消灭异己的手段;
3、“重典”是惩治贪官污吏、奸猾豪民的需要。
(二)礼法结合,明刑弼教
二、立法活动
1、《大明律》的制定:六部分篇,开创中国古代刑事法典编制体例的一大变化。
2、《大明令》的制定: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中以“令”为名的法典。
3、大诰和榜文:刑事特别法
4、条例的编纂和修订
5、《大明会典》的编修
刑事法律
一、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
二、刑罚制度
1、充军
2、刺字
三、定罪量刑的主要变化
“轻其所轻”、“重其所重”
民事法律
一、物权制度
二、债权制度
三、婚姻家庭制度
行政法律
一、中央行政管理体制
二、地方行政管理体制
三、职官法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全称“三法司”
2、地方司法机关:省、府、县三级
3、厂卫组织:
①锦衣卫
②东厂、西厂、内行厂
二、诉讼制度
(一)诉讼管辖制度
(二)诉讼权利之限制
1、“干名犯义”之限制
2、年龄、性别之限制
3、现禁囚犯之限制
4、官吏民事诉讼之限制
(三)禁止越诉
(四)诬告加等反坐
三、审判制度
1、朝审
2、大审
3、热审
中国法制史(三)
魏晋南北朝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