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宋-第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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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判制度
1、朝审
2、大审
3、热审
中国法制史(三)
魏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封建法律制度日趋成熟,封建法律儒家化的进程推向新的发展阶段,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儒家伦常法制化的表现。
立法概况
一、立法思想的发展变化
(一)“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二)严刑重禁,信赏必罚,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思想的重要特色
礼进一步融入到法律中
二、立法概况
(一)三国的立法:《曹魏律》
1、在篇目上,由原来《九章律》的九篇增加为十八篇。
2、在体例上,将具律改为刑名列于律首。
3、在内容上,“八议”入律。
(二)两晋的立法:《晋律》
1、在篇目上,共有二十篇。
2、在体例上,将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
3、在内容上,“准五服以制罪”入律。
4、有注释存在,故又称为“张杜律”。
(三)南北朝的立法:《北齐律》
1、在篇目上,篇目简为十二篇。
2、在体例上,将刑名、法例合为名例律。
3、在内容上,“重罪十条”入律。刑事法律
一、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
1、八议制度入律
2、官当制度的实施
3、重罪十条的确立
4、亲属相犯“准五服以制罪”
二、罪名
三、刑罚
初步形成封建五刑:死、流、耐、鞭、杖民事法律
一、关于人的身份
二、土地所有权
1、曹魏屯田令
2、西晋占田制
3、北魏均田制
三、债权
四、婚姻制度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曹魏:律博士
2、北齐:改廷尉为大理寺
二、诉讼审判制度
(一)刑讯的制度化
1、南梁:测囚法
2、南陈:立测法
(二)死刑复奏制度的形成
北魏法制的一项新创
(三)直诉制度的形成
登闻鼓的起诉制度
隋唐法律制度
隋唐完成了儒家思想法典化的进程。《唐律疏议》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对后世封建立法及东南亚诸国的立法产生极大的影响。
隋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1、法律形式:律、令、格、式。
2、《开皇律》的基本情况:隋朝第一部律,是隋初重要的立法成果。
3、《大业律》的基本情况:隋朝第二部律,隋炀帝时制定,未得到实施。
二、隋律的体例和内容
1、体例:十二篇五百条,这一体例被唐律全盘接受。
2、内容:①关于刑罚制度:确定了笞、杖、徒、流、死的封建制五刑;
②关于十恶:改《北齐律》的“重罪十条”为十恶,为唐朝继承;
③关于八议和官当制度:使其成为定制,为唐所继承。
三、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构已形成大理寺、刑部、御史台构成的格局。其中大理寺负责审判,刑部负责复核,御史台负责监察。
唐初法制指导思想
一、礼法并用治国的思想
二、法律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的思想
三、慎重行刑的思想
唐朝立法概况
一、唐朝的法律形式
(一)、唐朝主要的法律形式
1、律: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刑事法律,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
2、令:国家规章制度的汇编。
3、格:皇帝颁发的各种敕令的汇编。
4、式: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5、典:机构组织法。
(二)、唐朝律令格式间的相互关系
1、律、与令、格、式有明确的分工和区别,律从消极方面规范惩治犯罪,令、格和式从层面规范人们的行为;
2、违反了令、格和式要依律科刑。
二、唐律的制定
1、《武德律》:开端
2、《贞观律》:总其成
3、《永徽律》及其《律疏》:疏其义
4、《开元律》及其《律疏》:告终
三、唐律的结构
1。名例律
2。卫禁律
3。职制律
4。户婚律
5。厩库律
6。擅兴律
7。贼盗律
8。斗讼律
9。诈伪律
10。杂律
11。捕亡律
12。断狱律
四、唐律的特点
1、礼法结合:礼是立法依据,法是维护礼的武器。
2、首创“疏议”:它阐明唐律的指导思想;简述每一篇目的沿革情况;解释律文;概说罪名之间的区别;简说有关刑罚的一些问题。
3、内容简约:十二篇五百条,比以往的律简约。
五、唐律的影响
1、对唐后中国封建朝代立法的影响:中国唐后的各封建朝代的立法均以唐律为本,唐律的影响深远。
2、对当时一些东亚国家立法的影响:涉及日本、朝鲜、越南等国,这些国家在不同程度上吸取唐律的内容,并以其为基础,制定本国的法律。
唐律刑事法律
一、有关刑罚和一般原则的规定
(一)刑罚
五刑:笞、杖、徒、流、死五刑二十等。
1、笞刑:5等,自笞10至笞50,每等递加10。
2、杖刑:5等,自杖60至杖100,每等递加10。
3、徒刑:5等,自徒1年至3年,每半年递加。
4、流刑:3等,从2000里至3000里,每等递加500里。
加役流:作为减死之刑,流3000里,并服苦役3年。
5、死刑:2等,绞和斩。
(二)重点打击的十类犯罪
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
(三)贵族官吏的特权
议、请、减、赎、官当。
(四)其他原则
1、老幼废疾减免刑罚原则;
2、更犯的处理原则;
3、“六赃”的处理原则:强盗、窃盗、坐赃、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
4、自首原则;
5、共犯的处理原则;
6、两罪从重处罚原则;
7、同居相为隐原则;
8、化外人相犯的处理原则:“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以法律论。”
9、比附原则:“其应出罪者,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举轻以明重”。
二、关于犯罪和量刑的规定
唐朝民事法律
一、关于人的身份法
二、关于所有权法
1、宿藏物
2、阑遗物
3、添附物
4、蕃息物
三、关于债权法
四、关于婚姻法
(一)结婚的条件
1、报婚书
2、私约
3、聘财
(二)结婚的限制
1、同姓不得结婚
2、良贱不得结婚
(三)离婚的规定
1、单意离婚:七出
2、双意离婚:和离
3、强制离婚:义绝
五、关于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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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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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鞅定秦律
1、《秦律》的制定背景
①秦国的改革:公元前七世纪后较大发展,秦献公时迈出社会改革的第一步,秦孝公时商鞅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
②商鞅本人条件:是地主阶级杰出的改革家和思想家,是法家学派的一个代表人物。
2、《秦律》的主要内容
①改法为律,轻罪重罚;
②重农抑商,奖励耕织;
③奖励军功,制军爵律;
③置县迁都,统一度量衡;
④焚毁诗书,禁止游宦
3、商鞅变法的意义
①使秦国强大
②使法制发展
③使国家统一
第四章秦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灭六国,在中国历史上建立了第一个统一的封建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国家,以法家思想作为治国的指导思想。
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1、缘法而治
2、法令由一统
3、专任刑罚,贯彻重刑主义原则
二、从《云梦秦简》看秦朝主要的法律形式
1、律:《秦律》,国家的正式成文法典。
2、令:政府针对一时之事以国家名义颁布的单项法规。
3、程:即章程、规章,是对有在部门和具体事项的细则规定。
4、式:《封诊式》: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文书程式。
5、法律答问:以一问一答的形式对秦律进行解说。
6、廷行事:国家中央一级司法机构的成例。
刑事法律
一、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
1、责任年龄的确定: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
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以有无明确的犯罪意识作为认定是否犯罪的重要因素。
3、区分故意与过失:故意称“端”,或“端为”;过失称“失”,或“失刑”。
4、从重与从轻原则:教唆犯、共犯、累犯、预谋犯从重;未遂、自首及主动消除犯罪后果的从轻。
5、计赃论罪:根据赃款的数额分别写出刑罚。
6、连坐原则:秦律中有同居连坐、什伍连坐、军事连坐及职务连坐。
7、诬告反坐: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
二、刑罚
1、死刑:①戮②磔③弃市④定杀⑤腰斩
⑥具五刑⑦枭首⑧族刑⑨赐死
2、肉刑:继承奴隶制刑罚
3、作刑:①城旦和舂②鬼薪和白粲③隶臣和隶妾④司寇和作如司寇⑤候
4、笞刑:秦以前已有,用竹制刑具击打罪犯的轻刑。
5、迁刑:类似于后世的流刑,是赦死的替代刑。
5、赀刑和赎刑:财产刑。
三、罪名
1、危害政权罪:①侵犯皇帝人身和尊严罪②叛乱罪③降敌罪④投书罪
2、侵犯人身罪:①杀人罪②伤害罪
3、侵犯财产罪:①窃盗罪②强盗罪
4、职务犯罪:①任人不善罪②玩忽职守罪③贪赃枉法罪④经济管理失职罪
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①逃避赋税罪②逃避徭役罪③逃避兵役罪
6、妨害婚姻家庭罪
行政法律
一、行政机构
1、中央机构:三公九卿
2、地方机构:郡县制
二、官吏管理制度
三、监察制度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御史大夫、廷尉
2、地方司法机关:郡守、县令
二、诉讼制度
1、公诉和自诉
2、公室告和非公室告
三、审判制度
1、读鞫与乞鞫
2、司法官员的责任
①失刑罪
②不直罪
③纵囚罪
四、监狱制度
第五章汉朝的法律制度
汉朝是我国统一的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发展史上一个极为重要的历史时期。在法律制度方面,汉朝一方面直接继承并扬弃了前朝法制,另一方面汉统治者汲取了秦二世而亡的历史教训,有新的创造和发展,因此开创了封建法律儒家化的新局面。
汉朝的立法概况
一、汉朝立法思想的演变
1、第一阶段:“无为而治”的法律思想。从汉朝建立到武帝之前,以黄老思想为主,辅之以法家思想。表现为“与民休息”、“宽省刑法”、“无为而治”。
2、第二阶段:礼法并用的法律思想。从武帝起,以儒家思想为主,辅之以法家思想。表现为“德主刑辅”。
二、法律形式及其内容
1、律:汉代基本的法律形式,比较稳定,对人们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1)“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
(2)汉律六十篇:汉高祖时期:①萧何《九章律》9篇②叔孙通《傍章》18篇
汉武帝时期:③张汤《越宫律》27篇④赵禹《朝律》6篇。
2、令:皇帝于律之外发布的命令、文告,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3、科:律之外关于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单行禁令。
4、比:即比附,指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选择已经判决的典型案例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又称“决事比”。
刑事法律
一、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
1、上请制度:贵族官僚犯罪之后,普通司法机构无权审理,须“上请”皇帝裁夺。
2、亲亲得相首匿:允许在一定的亲属范围内相互隐匿罪行,不予告发和作证,法律不加制裁或减轻处罚。
3、矜老恤幼原则
4、自首减免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