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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论法的精神-第3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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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之,他们应不断受到法官们的监视。我们应当谈这点来夸场法兰西的古代
法律;它旧对于事务人目的不信任就和对敌人的不信任一样。当罗马的租税
包收入掌理审判的时候,道德、民政、法律、官职和官吏,这一切就全都完
了。
关于这点,狄粤都露斯·西库露斯和狄欧著作的一些断篇中有十分率真
的描述。狄奥都露斯说①“穆蒂岛斯·斯开沃拉想要恢复古代的风俗并依靠
自己的财产过俭省而正直的(,) 生活 
121。因为他的前任诸人和当时在罗马掌理审
判的租税包收入勾结在一起。所以他的煎任诸人各使领地充满了各种的犯
罪。但是斯开活拉恰如其分地对待这些租税包收人,把那些投他人入狱的人
投进了监狱。”
狄欧②告诉我们,他的副官普布里岛斯、路蒂利岛斯同样为骑士们所厌
恶;所以当他回国时,骑士们便控告他曾接受贿赂,因而被判处罚金。他立
即变卖了他的财产。人们发现他的财产比人们控告他盗窃的财产要少得多,
这时他的洁白无罪已很明显;他并且退出了他的财产的各项所有权证书。他 
①元老院法案就是不经人民批准,仍旧有一年间的效力。见狄欧尼西岛斯·哈利卡尔拿苏斯:《罗马占代
史》,第 
9卷,第 
595页;第 
11卷,第 
735页。 
②在 
630年。 
③ “无田宅的贫民”。见撒路斯特:《尤古尔塔战役》,第 
84章。 
①断篇第 
36卷,载君士坦丁·保尔菲罗折尼都斯《品德与邪恶》内。 
②狄欧所着历史的断篇,载《道德与邪恶选录》内。
不顾再留在这个城里,和这类的人们在一起。
不顾再留在这个城里,和这类的人们在一起。
③,”意大利人在西西里买了大批的奴隶来耕种他们的田
地,并照管他们的牲畜;但却不给他们食物。这些可怜的人被迫以长矛和棍
棒武装自己。穿着兽皮,四周有大狗随伴,到大路上去抢劫。整个领地都受
到蹂躏。当地的人,除了在城郭内的东西而外,不能说有属于自己的东西,
没有总督也没有大裁判官能够或愿意反对这种混乱,或敢于惩罚这些奴隶,
因为这些奴隶是罗马掌理审判的骑士们的奴隶。”④但这正是奴隶战争原因之
一。我只要说一句话,就是:骑士这一行业的人,唯利是图。经常向别人提
出要求,而别人却不能向他们要求任何东西。他们冷酷无情,使富人穷困、
穷人更穷;这行业的人不应当在罗马掌理审判权。
第十九节罗马各领地的政府
三种权力在罗马分布的情形就是如此。但在备领地则远非如此。在中央
是自由的,在边疆则施行着暴政。
当罗马只统治意大利时,各地人民是作为联盟者被治理的。每个共和国
的法律都为人们所遵行。但是当罗马征服更多地方时,元老院不能直接监督
各领地,驻在罗马的官吏就不可能治理这个帝国了。这时候,就不能不派遣
大裁判官和总督到备领地去。那未,三种权力的这种协调就不再存在了。派
出去的官吏拥有一种权力;这种权力是罗马一切职位的权力的综合。我说的
是,甚至有元老院的权力,有人民的权力①。他们是专制的官吏,十分适宜于
派往遥远地区。他们施行三权,虽在罗马共和国,却无异于土耳其的总督。
——如果我可以使用这个名词的话。
我们在别的地方已经说过②,这些人在共和国内,由于事物性质的关系,
是兼有文职和武职的。因此,当共和国进行征服时,几乎就不可能推行共和
政体,并依照共和政制的形式统治被征服地。
而且,在实际上,它派去治理被征服国的官吏既拥有民政的和军事的行
政权力,他也就很有必要拥有立法的权力,因为除他以外谁能制定法律呢?
他也必须有司法权力,因为谁能离开他而独自进行审判呢?因此,共和国所
派遣的总督就必须拥有三权,象罗马各领地的总督一样。
君主国比较容易推行自己的政体,因为它所派遣出去的官吏有的拥有民
政的行政权,有的拥有军事的行政权;这样便不能产生专制主义。
罗马公民只能受人民的审判,这对罗马公民是一项有重大意义的特权。
没有这个特权的话,在各领地里,罗马公民就要屈服于总督或大裁判官的专
横权力之下。这种暴政,罗马是完全感觉不到的,因为这种暴政只施行于被
征服的民族。
因此,在罗马的世界里,同在拉栖代孟一样,自由的人极端自由,当奴
隶的人受到极端的奴役。 
③断篇第 
34卷,载《道德与邪恶选录》内。 
④ “行政长官和副扒政宫的案件,在罗马举行审判,用拈阄的方法从骑士级内抽选审判官,而且是在他们任
领地总督期满以后才向他们宣布开审日期的。” 
①他们到达各领地时就颁布自己的法令。 
②第 
5章,第 
19节,并参看第 
2、3、4、5各章。
当公民钠税的时候,征税的办法是非常公道的。人们沿用塞尔维乌斯·图
里禹斯的税例,即依据财富的多寡把所有的公民划分为六极,并按每个公民
在政府所负责任大小的比例规定税额。结果,声望大,便受高额税的苦恼;
声望小,使得到少额税的安慰。
当公民钠税的时候,征税的办法是非常公道的。人们沿用塞尔维乌斯·图
里禹斯的税例,即依据财富的多寡把所有的公民划分为六极,并按每个公民
在政府所负责任大小的比例规定税额。结果,声望大,便受高额税的苦恼;
声望小,使得到少额税的安慰。
但是当罗马纳税可以随意,或是根本就完全不纳税的时候①,各领地却正
遭受骑士们的蹂躏,骑士们那时是共和国的租税包收入。我们已经谈到他们
扰乱人民的事情;这种事情充满了史册。
米特里达特说②:“整个亚洲等待着我做它的解放者。总督们的掠夺 
③,
事务人员的勒索⑤,审判中的诬陷 
125,激起了人们对罗马人无比的仇恨,④”
各个领地的力量为什么丝毫没有增加共和国的力量,反而削弱了它,原
因就在这里。各个领地把罗马自由的丧失看做是自己自由的新纪元的建立,
原因就在这里。
第二十节本章结语
我愿意研究我们所知道的一切宽和政体三权分布的情况,并根据它来计
算其中每一种政体所能够享有的自由的程度。但是探究一个题目不应穷源尽
委到了不留任何事情给讀者做。问题不应该是让人去阅讀,而应该是让人去
思考。 
①征服了马其顿后,罗马便停止纳税了。 
②这段演说引自特洛古斯·庞培蔓斯《世界史》,查士丁《世界史纲》第 
37 卷第 
4章中也谈及。 
③见《反维烈斯演说》。 
⑤原文 
lesexac tiOne(勒索),甲乙本作 
lesexeoutions(执行、债务的强制执行)。 
④人们知道瓦露斯法庭是怎样的一个法庭,它激起了日耳曼人的叛乱。
第十二章建立政治自由的法律和公民的关系
第十二章建立政治自由的法律和公民的关系
关于政治自由,我们已经从它和政制的关系加以论述,这是不够的。我
们还应从它和公民的关系去考察。
我已经说过,在前一种场合,政治自由是通过三权的某种分野而建立的。
但是在后一种场合,就应该用另一种目光加以考虑。政治自由的关键在于人
们有安全,或是人们认为自己享有安全。
我们可能遇到两种情况,就是政制是自由的,而公民却毫无自由;或是,
公民是自由的,而政制却毫无自由可言。这两种情况:一种是政制在法律上
是自由的,而事实上不自由;另一种是公民在事实上自由,而在法律上不自
由。
在自由和政制的关系上,建立自由的仅仅是法律,甚至仅仅是基本的法
律。但是在自由和公民的关系上,风俗、规矩和惯例,都能够产生自由,而
且某些民事法规也可能有利于自由,这在本章即将看到。
此外,在大多数的国家中,自由所受到的束缚、侵犯或摧殡往往超过宪
法所规定的范围,所以还是应该谈谈特别法,因为特别法在每种政制下,对
每个国家所可能接受的自由原则,能够起支持作用,包能够起摧残作用。
第二节公民的自由
哲学上的自由,是要能够行使自己的意志,或者,至少(如果应从所有
的体系来说的话)自己相信是在行使自己的意志。政治的自由是要有安全,
或是至少自己相信有安全。
这种安全从来浚有比在公的或私的控告时受到的威胁更大的了。因此公
民的自由主要依靠良好的刑法。
在过去,刑法并不是一刹那之间就达到了完善的境地的。甚至在那些人
们最追求过自由的地方,人们也并未立即就找到它。亚甲士多德①告诉我们,
在丘麦,控告人的父母可以当证人。在罗屑君王的时代,法律极不完善,以
致塞尔维岛斯·图里乌斯竟亲自把安库斯·厢尔蒂乌斯的子女判刑。这些子
女被告暗杀国王——他的岳父②。在法圣西初期备干时代,格罗大利乌斯制定
了一项法律③,规定被告非经审讯不得判罪。这证明曾经有过某些案件做法与
此相反,或是某些野蛮人民的做法与此相反。卡龙达斯开创了对于伪证的审
判④。当公民的无辜得不到保证,自由也就没有保证。
关于刑事审判所应遵守的最稳妥的规则,人们在某些国家已获得的知识
以及将未在其他国家所将获得的知识,比世界上任何东西都使人类感到关
切。 
①《政治学》第 
2卷,第 
8章。 
②塔尔克维纽斯·普利斯库斯。见狄欧尼西乌斯·哈利卡尔拿苏斯:《罗马古代史》,第 
4卷。 
③ 56O年。 
④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 
2卷,第 
12章。卡龙达斯在第 
84个“奥林匹四年纪”期内在杜留姆提出
他的法律。
只有在这些知识的实践基础上才有可能建立起自由来。在这方面具有最
只有在这些知识的实践基础上才有可能建立起自由来。在这方面具有最
高官还要自由些。
第三节續前
单凭一个证人作证,就可把一个人处死的法律,对自由的危害是极大的。
依据理性的要求,就应该有两个证人,因为一个证人肯定犯罪,被告加以否
认,双方备执一副,所以需要一个第三者出来解决。
希腊人和罗马人①要求在定罪时要多一票 
126。我们法兰西的法律则要求
多两票 
127。希腊人宣称,他们的惯例是神明所建立的②,但这是我们的惯例。
第四节依犯罪的性质量刑有利于自由
如果刑法的每一种刑罚都是依据犯罪的特殊性质去规定的话,便是自由
的胜利。一切专断停止了,刑罚不是依据立法者一时的意念,而是依据事物
的性质产生出来的;这样,刑罚就不是人对人的暴行了。
犯罪有四个种类:第一种危害宗教,第二种危害风俗,第三种危害公民
的安宁,第四种危害公民的安全。应该按照各类犯罪的性质规定所应科处的
刑罚。
关系宗教的犯罪,我指的只是直接侵犯宗教的犯罪,如一切单纯的亵凟
神圣罪 
128之类。因为那些搅扰宗教的奉行的犯罪,是属于危害公民安宁或
公民安全性质的,应该归人危害公民安宁或公民安全的种类内。
如果按照事物的性质处罚亵凟神圣罪①,则对该罪的刑罚应为:剥夺宗教
所给予的一切利益,如驱逐出庙宇;暂时或永久禁止与信徒来往;避开罪犯,
不和他们见面;唾弃、憎厌、诅咒他们 
129。
在危害国家的安宁或安全的事件里,秘密的行动是属于人类司法管理的
范围的。但是在那些侵犯神明的事件里,只要没有什么公开的行动,削不发
生犯罪的问题;在那里,一切属于人与上帝间的事,上帝知道应当在什么时
候给以怎样的刑罚。如果官吏把二者混淆起来,也要去查察秘密的亵凟神明
的行为的话,他便是要查察一种不需要查察的行为。他摧毁了公民的自由;
他使懦夫和勇士都一样热心地起来和公民作对。
弊害就是从“应该为上帝复仇”这个思想来的,但是我们应该荣耀神明,
而不应为他复仇。实际上,如果人们按照为上帝复仇的思想行动的话,刑罚
能有穷尽么,如果人类的法律要去为一个”无穷无尽的存在物”复仇的话,
刚人类的法律就应该以它那无穷无尽的性格为指导,而不是以人性的弱点③、
无知和善变为指导。 
①狄欧尼西乌斯*哈利卡尔拿苏斯:《罗马古代史》,第 
7卷,关于科利奥兰奴斯的审判。 
②拉丁原文:“智慧女神的主意。” 
①圣路易制定了极严峻的法律,惩治立誓的人。所从教皇认为有必要加以动阻。这位国君便不那样过火了,
他的法律也宽和了。见该君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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