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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章

论法的精神-第4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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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了货币制度的地方,人们就可能遇到出自狡诈的不公道事情。人们可以用
千百种方法去做不公道的事情。因此,就不能没有良好的民法;民法的产生
就是因为人们用新的方法、用不同的方式去做坏事。
在没有货币的国家,强盗只能拿走实物,而各种实物的样子又是互不相
同的。但是在使用货币的地方,强盗夺走的是”标记”,这些“标记”常常
是互相类似的。在没有货币的国家,什么都隐藏不了,因为强盗老带着他的
犯罪证据;但是在使用货币的国家,情形就不同了。
第十七节不使用货币的民族的政治性的法律
一个不耕种土地的民族,他信的自由最大的保障就是不懂得使用货币。 
①甲乙本作:“同时也从事技艺的场合,野蛮人的数目对这个民族人口的数目,和野蛮人的数目对农民的
数目,以及农民的数目对从事技艺的人的数目,成反比例。”
由打猎、捕鱼或牧畜所获得的东西,既不可能大量集中,也不可能大量保存,
而使一个人有可能去腐化其他的一切人。但是如果人们所拥有的是财富的“标
记”的话,那末一个人便能够聚集大量的“标记”,并且随意给与别人。
由打猎、捕鱼或牧畜所获得的东西,既不可能大量集中,也不可能大量保存,
而使一个人有可能去腐化其他的一切人。但是如果人们所拥有的是财富的“标
记”的话,那末一个人便能够聚集大量的“标记”,并且随意给与别人。
第十八节迷信的力量
如果旅行家们所告诉我们的是真的话,在路易斯安纳有一个叫做“纳哲”
的民族,他们的政制是上述说法的例外。他们的首领①可以任意处分他的一切
臣民的财产,并且可以随意叫他们做任何事情;要他们的头领也不能拒绝;
他就象士耳其皇帝一样。当他的预定继承人出生的时候,在哺乳中的一切婴
儿都要奉献给这位继承人,为这人终生服役。人们也许要说,他就是埃及的
大皇帝。这个首领在他的茅屋里,人们用隆重仪式对待他,象日本或中国对
待皇帝一样。
迷信的偏见强于其他一切偏见,迷信的理论强于其他一切理论。所以,
虽然野蛮的民族本来不懂得什么是专制主义,但是纳哲人却是懂得的。他们
崇拜太阳;他们的首领如果没有想象出自己就是太阳的兄弟的话,人民便要
认为他也和他们一样是一只可怜虫而已。
第十九节阿拉伯人的自由和鞑靼人所受的奴役
阿拉伯人和鞑靼人都是游牧的民族。阿拉伯人和我们以上所说的一般的
情况一样,是自由的。但是鞑靼人(世界上最奇怪的民族)即受政治性的奴
役①。关于这个事实,我已经说过一些原因①,现在要再提出一些其他的原因。
他们没有城市,他们没有森林,只有少数的沼泽;他们的河川差不多常
年都冻着冰;他们居住在一个辽阔的平原上;他们有草原和牲畜,所以是有
财产的。但是他们没有任何可以隐避或防卫的地方。一个可汗被打败后,胜
利者立即斩他的头②,对他的子女也是一样。他的臣民便都属于胜利者了。但
胜利者对这些臣民并不处以民事的奴役,因为如果这样做,他们将成为这样
简单的国家的一种负担;这个简单的国家既没有可耕的土地,也不需要任何
家事的服役。因此,这些臣民只增加国家的人口而已,不过,胜利者虽然没
有采用民事的奴隶制,但是我们想象,应该是采用了政治的奴隶制的。
在这样一个国家里,各个部落之间不断地战争,不断地互相征服;在这
样一个国家里,一个战败了的部落的政治机体常常因首颁的死亡而被摧毁。
实际上,这样的一个国家通常是不可能有自由的,因为受到无数次征服的,
不只是一部分地方而已。
战败的民族,因为所处地势的关系,常常能够在战败之后与战胜者缔结
条约,而保持一些自由。但是鞑靼人,往往没有可守的地势,所以一旦战败, 
①狄奥都露斯《历史文献》第 
5卷第 
35章中告诉我们,牧人们就是这样在比利牛斯山里发现了金子的。 
①《耶稣会上书简集》,第 
20辑。 
①立可汗时,全民喊道:“他的话将是他的剑。” 
②第 
17章,第 
5节。
便无法要求任何条件了。
我在本章第二节里说,在耕种的平原上居住的人常常是不自由的。但是
便无法要求任何条件了。
我在本章第二节里说,在耕种的平原上居住的人常常是不自由的。但是
第二十节鞑靼人的国际法
鞑靼人在自己之间看来似乎是温和而人道的;但是作为征服者的时候,
他们是极残忍的。他们对破攻占的城市的居民进行杀戮;如果只把居民出卖
或是分配给自已的士兵,便自以为是对居民的莫大恩惠。他们推毁了亚洲—
—从印度到地中海。他们使波斯东部地区成为荒漠。
我想,大概是因为下面的原因才产生这样的一种“国际法”。鞑靼人没
有城市,所以每每以迅速猛烈之势进行一切战争,当他们有征服别人的希望
时,他们就去作战;当他们没有这种希望时,他们便参加到更强竹力者的军
队里去。他们的习惯如此,所以他们认为一个城市没有能力和他们抵抗,但
却阻碍了他信前进,便是违背他们的国际法。鞑靼人不把城市看做是居民的
聚集之地,而认为是专为避免他们的势力而设立的地区。他们围攻城市,但
又缺乏一切技术,在攻城附所冒的危险是很大的;他们对所流的血也用血来
报复。
第二十一节鞑靼人的民法
杜亚尔德神父说,鞑靼人常常以最小的儿子为继承人,因为当其他年长
的儿子能够过牧畜生活的时候,他们便带着父亲所分给他们的一些牲畜离开
了家家,另立新居。最年幼的儿子则继续和父亲住在家里,便自然地成为父
亲的继承人。
我听说英格兰的某些小地区也有类似的习惯。这个习惯,今天在布里塔
尼的罗汉公国里还可以看见③。这种习惯存在于那里的平民之间 
193这无疑是
一种游牧民族的法律,由某一布里塔尼小部族带到那里去的,或是某一日耳
曼民族所创制的。凯撒和塔西佗 
194告诉我们,日耳曼人不大耕种土地。
第二十二节日耳曼人的一种民法
《撒利克法典》中有一项特殊的条文,通常披称为“撒利克法”。我现
在要在这里说明这项特殊的法律怎样同一个不耕种土地或者至少是不大耕种
土地的民族的法制有着密切的关系的。
“撒利克法”④规定,一个人遗有子女时,山男孩而不由女儿优先承继“撒
利克土地”。
要知道“撒利克土他”是什么,首先就应该研究法兰克人在离开德意志
以前土地的特点或习惯。
爱卡尔 
195曾经明确地论证过“撒利克”是从“撒拉”这个字来的。“撒
拉”是住宅的意思。所以“撒利克土地”就是“属于住宅的土地”的意思。 
③因此,米利推断征服了伊斯巴汉后,把所有同一血统关系的王公都杀死,这是没有什么可以奇怪的。 
④甲乙本没有这一句。
以下我将进一步探究日耳曼人的“住宅”和“属于住宅的土地”到底是怎么
一回事。
以下我将进一步探究日耳曼人的“住宅”和“属于住宅的土地”到底是怎么
一回事。
①:“他们不居住城市;自己的住宅和别人的住宅相毗连,也是
他们所不能忍受的。每个人在他的住宅周围都留也一小块土地或空隙,并用
围障把它围起来。”塔西佗这段叙述是真实的;因为许多野蛮民族的法典②
都订有各种条款禁止毁坏这种围障或侵入别人的住宅里。
从塔西伦和凯撒,我们可以知道日耳曼人所耕种的土地,期限仅仅一年,
期满仍归公有。他们唯一的世代们博的家业就是住宅和住宅周围的那块土地 
③。专属于田子的,就是这种特殊的家业。实际上,这种家业怎能传给女儿呢?
女儿是要嫁到别的住宅去的。
那未,“撒利克土地”就是那块附属于一个日耳曼人住宅的围障内的土
地;这是一个日耳曼人唯一的财产。法兰克人在征略战争胜利后,又获得了
新的财产,对这种新的财产仍旧沿用“撒利克土地”的名称。。
当法兰克人居住在德意志的时候,他阴的财富是奴隶、牛羊、马匹、武
器等等。他们把住宅和同它根毗连的那小块土地传给男孩子,是很自然的一
件事,因为男孩子永远居住在那里。但是法兰克人在征略战争胜利后又获得
了许多大块的土地,他们觉得,女儿和她们的子女不能分有这些土地,不免
太无情了。因此便产生了一种习惯,准许父亲把遣产安排给女儿和她的子女。
这就使撒利克法不再起作用。把遣产这样安排似乎是普遍的,因为这种安排
都记录在法式书内①。
在所有这些法式书中,我发现了一篇奇特的法式书②。一个祖父在遣嘱里
要他的孙子、孙女和他自己的子女一同继承遣产。这样,还能有什么撒利克
法呢?在那个时代,人们大概已经不再遵守撒利克法,不然的话,就是人们
不断地止女儿继承遣产已成惯例,所以她们认为女子具有继承能力已是件普
通的事了。
撒利克法扑没有重男轻女的目的,更没有使家庭、姓氏或土地的相傅永
世绵延不绝的目的。日耳曼人的观念里完全没有这些东西。撒利克法是纯粹
经济性的法律,这个法律把住宅和附属于住宅的土地给与男子,因为他们需
要在那里居住,所以这些住宅和土地对他们最为方便。
在这里,我删只要把撒利克法关于自由土地这一项抄录下来就够了。这
项条文是很有名的,谈过它的人很多,但是读过它的人却很少。
“一、如果一个人死而无嗣,就由父或母做他的继承人。二、如果他无
父无母,就由兄弟或姊妹做他的继承人。三。如果他没有兄弟和姊妹,就由
母亲的姊妹做他的继承人。四、如果他的母亲浚有姊妹,就由他父亲的姊妹
做他的继承人。五、如果他的父亲没有姊妹,就由最近的男性亲属做他的继 
①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 
62卷。 
② “所谓居住的城市,日耳曼人是谁也不知道的。他们居住的地方,并不连在一起,都是分散着的。哪里
有泉水,平原。树林,就在那里设置村庄。也不象我们的风俗把建筑物都联在一起。他们的住宅的四周有
很大的空地。”见《日可曼人的风俗》,第 
10章。 
③《日耳曼人的法律》第 
10章和《巴威利亚法》第 
10项第 
1、2节。 
①在土地执照里,这个围障叫做“哥尔蒂斯”。 
②见马尔库尔富斯《法式书》第 
2卷 
10、12;同书附录,法式书 
49;四尔蒙都斯《古代法式书》 
22。
承人 
136。六、撒利克土地的任何部分③不得博给女性;它必须属于男子;也
就是说,男子应该是父亲的继承者。”
很明显,前五条是关于死后无嗣时的继承;第六条是有子女时的继承。
一个人死而无嗣,法律规定,除了某些例外,不得隔袒两性的任何一方。
在继承的第一、第二两个顺序,男女两性所得的利益是相同的;第三、第四
两个顺序,偏重女性;第五顺序,偏重男性。
我在塔西陀的著作里发现了这种奇怪现象的由来。他说①:“日耳曼人爱
他们的外甥和外甥女同爱他们自己的子女一样,有的人把外甥、外甥女这种
亲属关系看得更亲密,甚至更神圣。在接受人质时,他们喜欢要这种亲属关
系的人。”因为这个缘故,我们最占的历史家 
②时常谈到法兰克人的君王是如
何喜爱他们的姊妹和外甥、外甥女。如果姊妹的子女在兄弟的家里当做自己
的子女看待的话,外甥、外甥女自然也把舅母看做是自己的母亲了。
母亲的姊妹被看得比父亲的姊妹更亲密,这点可以在撒利克法的其他条
文里获得解释,一个妇女成为寡妇①时,则受丈夫方面亲属的监护;法律规定
应由女性关系的亲属优先担任这种监护,其次才由男性关系的亲属来担任。
原因是,一个女子来到夫家后,就和同性的亲属团结庄一起,所以和女性关
系的亲属比和男性关系的亲属较为亲密。不仅如此,一个人因杀人②而波判处
罚金的时候,如果他无力缴纳,法律准许他交出他的全部财产,不足之救应
该由其亲属补足。按次序米说,在父亲、母亲、兄弟之后,就山母亲的妹妹
来缴纳,仿佛在这种亲属关系里有比较深厚的感情存在似的,这种亲属关系
既然应该负担责任,那未也就应该享有较优的权利。
撒利克法规定在父亲的姊妹之后,应以最近的男性亲属为继承人;但是
如果这个来属是在五亲等之外,他就不得继承。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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