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拉磨小说网 > 恐怖悬疑电子书 > 法医生涯四十年 >

第13章

法医生涯四十年-第13章

小说: 法医生涯四十年 字数: 每页4000字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家”;但当你在新加坡或悉尼问下次你们在伦敦停泊时到哪里再会面时,回答无疑是“查理·布朗酒店,怎么样?”

1944年4月四艘美国驱逐舰在泰晤士河停泊时,一大批美国海军人员在黄昏时上岸到“查理的大陆酒吧间”喝酒和跳舞。这个地方早已被当地码头工人和商船海员占用了。晚上十点钟,掌柜的大声喊道:“先生们,时间到了,请便!”但乱哄哄地几乎没有人听见。酒吧女侍散布在各处,啤酒和烈性酒——战时经常都是短缺的——消耗殆尽,老板米切尔先生也己疲惫不堪。几分钟前爆发了一阵骚乱,一个爱尔兰人被飞来的酒杯击伤,警察将他送上救护车。

掌柜费了很大力气总算把人群赶到人行道上去了。他刚要闩上前门,一个可怕的碰撞把半扇门的镶板猛烈地推向里面,一只抓着一把乌木柄长刀的手盲目地猛戳过来。刚巧刺进29岁的吉尔培的胸部,深达5英寸。当时他正在帮忙把这群水手挡在门外。掌柜和他的老婆两人都看见,一个美国水手制服的袖套显现在镶板的裂隙中。吉尔培倒在地板上,警察医生萨默斯大夫到来时,他已经死了,刺穿了心脏。

事实的真相常常比警察和病理学家所推想的更使人惊奇,特别是在刺伤的案件。一个人背部受刺甚至可以是面对面吵架时造成,医学证据很少能够说明受害者当时是站着、坐着或是躺着。假如我们不知道查理·布朗酒店案件当时的情况,要花多少心思才能判断凶手是面对着受害者或是跪在或坐在受害者身体上面?谁会想到这种刺伤是通过坚实的门作盲目的打击造成的?

刑事调查局的警察来到时,这群水手早就烟消云散了。那天晚上,在伦敦上岸的有4000名美国水手,要在里面找出“一个美国水手”看来是没有指望的。但是警长乔治·哈塞里尔和分局侦察警长斯瓦里(后来成为伦敦侦探训练学校校长)决定搜出于这件可鄙罪行的家伙。他们着手彻底搜查“那天晚上上岸度假的每个人”。这两个官员都是意志坚决的人,他们当真要这样办,不管看来这是一个希望不大的工作。

24小时内,他们就抓住了凶手!对于美国海军人员,他们知道从四艘驱逐舰上岸的有几百个水手,同时也知道除了标有美国海军军阶的袖套之外,没有什么证据能辨认出凶手来。这样抓住凶手似乎是不可思议的。“伦敦警察厅在几个小时内就把凶犯抓到了吗?”肯定是干得很漂亮。那是怎样抓到的呢?

严格的常规调查和侥幸,这正是最成功的刑事侦查的两个普通要素。哈塞里尔和斯瓦里决定对四艘驱逐舰的全体人员进行彻底检查,方法是用常规的访问和提问。这要花一些时间,但最重要的是开端。因为差不多刚一开始,一个美国海军军土就求见伦敦警察厅官员。他知道刺人所使用的那把刀子,又不想将这个犯罪案子牵连到自己头上来。在发生刺杀人命案那个黄昏之前,他的一个好友向他借了一把刃长6英寸、乌木柄的刀子,带着上岸去了。

“他是谁?”哈塞里尔和斯瓦里都迫不及待。

“马修·史密斯,一个炮手。”这个军士说。

这就稳操胜券了。19岁的马修·史密斯,承认借了那把刀子,当天晚上到查理·布朗酒店饮酒。他说一个男人“通过那块打烂的隔板,挥舞着一根棍棒”向他冲来。他“就用刀子捅他”。这当然是一场恶斗,但史密斯没有理由使用刀子。

“如果我讲出真情,你就会把我当成凶手抓住不放。”他象预言家那样说。

几周以后在摄政大街二楼办公室审判马修·史密斯案件,我出庭作证。

为什么不在伦敦中央刑事法院呢?它在战争期间是非常“清闲”的。但这是控告美国服役人员案件,审判应由军事法庭执行。门口由海军卫队把守,他们穿着相当邋遢的制服。“法官”是代理军法官美国海军的上尉军官珀金斯,八名随从的海军官员排列于两侧。一名上尉指挥官当律师,为被告辩护,另一名军官以“朋友”的身分出观。

“传辛普逊。传……”我正在拥挤的候审走廊里闲着。

“请坐,大夫。你的鉴定呢,大夫,是这个吧,不是吗?”

我的鉴定是吉尔培死于单一刺创,深5英寸,位于左前胸,伤口从第一与第二肋骨之间刺入,穿过左上肺叶,引起大量内出血。胸腔积血大约1500毫升。血液还流入肺内再经气管到达口鼻。不幸的查理斯·吉尔培很快就死了。他是29岁的卡车司机,第一次到查理·布朗酒店。

我在尸体解剖报告中说凶器有一个很锐利的刀尖和很锋利的刀刃,宽度很可能不超过一英寸,当时没有将所有刀刃都插进去,留有一点余地。几天后给我送来的刀子,有刀鞘,平均宽度为7/8英寸,长6英寸。我认为那一戳是致命的,刺时是举臂一戳。在军事法庭上,我拿出这把刀子作证,而辩护的美国官员则恳切地提出凶手也是“受害者”的辩护。

被告被裁决有罪,处以死刑。但由于他还年青,缓期执行,在新新监狱执行长期徒刑。

这是我第一次体会到美国法庭的程序。战后我看见了大量的真实事情。当时,我和纽约的同事米尔顿·赫尔彭教授一起访问了纽约、芝加哥、波士顿和新奥尔良州的法庭。尽管哈佛大学法医学教研室发出很吸引人的邀请,要我在那所大学里担任我在伦敦担任的职位,但我仍然决定留在英国。那时我没有——现在也不能——考虑同意在美国法庭工作,因为在那里要站得住脚,首先的一条全靠这个人的资格;第二条是这个人在这一特殊领域里的能力:这个人有没有20年时间处于上层地位,是否为律师们所熟悉;第三条,这个人有没有被“雇用”去作证;最后一条无礼的就是他已收取多少酬金,然后他才能根据事实和分析意见出庭作证。

1944年8月15日,在贝德福郡接近肯普斯顿铁路线边有一个道碴洞的小灌木丛中发现一具尸体,面部已被打得不成形,衣服破裂;尸体旁边还有拖拉的血迹,表明尸体是从灌木林后面拖来这儿藏匿的。这是个青年男人,爬满了蛆虫。根据腐败的状态,当地的条件,暴露的情况和最近的天气,我估计死亡发生在10至14天前。

他是谁呢?要不是凶手自己帮忙,这将是很难回答的问题。后来凶手告诉侦察总警长彼得·贝邦里奇,当受害者从上衣里掉落出来一张照片时,他“立即撕毁它,并把它丢回到鲍勃所躺的灌木林附近的草丛里。”事实上,这些照片的碎片离尸体只有20英尺远。

贝弗里奇,全凭他坚强的意志后来提升为伦敦警察厅战时“五巨头”之一。他是不会忽视这个天赐良机的。这是一个姑娘的照片。一位女警官说在当地舞厅里见过她。他们到那个舞厅去,找到她并给她看死者的衣服。“这些衣服是我表兄鲍勃·史密斯的。”她说他和她一家住在一起,但自从8月6日即上两个星期天以后,他就一直没有回过家。她以为他收割去了。警察后来知道他是一个逃兵。这个姑娘说鲍勃一直有当地一个名叫格里布尔的木柴商人那里工作。贝弗里奇到她家时,她父亲也证实了这点。

探长切里尔继续调查,从鲍勃的一些私人物品中提取了指纹。这些和从死者手指取得的指纹相符。

这姑娘说她的表兄与格里布尔的儿子肯尼思很要好,后者16岁。贝弗里奇和他谈了一次。这个青年说他最后看见鲍勃·史密斯的时间是在8月6日,星期天,大概在中午时分。他回答问题时说他从未和鲍勃一起去过肯普斯顿道碴洞。但是当地另一个小伙子告诉警察说,他听见鲍勃和肯尼思约定那个星期天下午3点钟在道碴洞相会。这个小伙子还说在鲍勃的工钱问题上这两个人之间有些矛盾。再一次访问时,肯尼思承认曾有过这样的约定,但又说他在道碴洞顶上等到2点45分时没有见到鲍勃,就离开了。后来警察发现有人在下午3点30分看见鲍勃的自行车停放在道碴洞口对面,以后再没骑走。给肯尼思看时,他说他不知道这是鲍勃的。

得到验尸官的同意后,我将尸体搬回益氏医院,给学生示教。还告诉贝弗里奇关于凶器推断的一些资料,当时凶器还没有找到。我认为这是我们熟知的一件很重的钝器。由于没有在同一个地方重复两次打击,因此它不一定染有很多血迹,但很可能上面会附有鲍勃的一些眉毛之类的毛发。贝弗里奇随即命令重新在道碴洞搜查。几天以后他给我带来一根很重的锯下的树干。当我用放大镜检查时就发现一根7英寸长的头发被血液粘在上面,嵌进木头里,还有六根眉毛证实与鲍勃的完全一致。

是凶杀还是误杀?我告诉警察,死者至少被打了四次,而第三次是致命的一击。第四次是在鲍勃已经躺在地上失去抵抗能力时打的。

前三次是从前面打来:一次打在左眼部,撞裂了眼眉,使眼眶塌陷;第二次更重一些,打在嘴巴上,两片嘴唇被撕裂,敲掉了前面的八个上牙;第三次是致命的一击,打在颌部,使颌骨粉碎;第四次非常猛烈,撞裂了右眼眉,撞碎了眼眶和颧骨;打击点对侧的头部有一处对冲性压迫骨折,可能是由于后头部压在地上造成的。我无法判断脑的损伤程度,因为蛆虫把脑髓吃干净了。我认为第四次打击不能不负谋杀罪,因为那时受害者已是无能为力地躺在地上了。

第三次访问时,肯尼思说他不在犯罪现场,而是去见一个姑娘。但警察去询问那个姑娘时,她说那个时候她没有和他在一起。然而警察还没有找到肯尼思直接与犯罪有关的证据。对他的衣服作过彻底的检查,一滴血迹也没有找到。贝弗里命令暗中监视他。很快就听见他在随便谈论凶杀案,却没有提到他自己。贝弗里奇等了一个多月,在9月20日再次访问肯尼思,这一次肯尼思的父亲在场。肯尼思垮下来了,“8月的那个星期天下午3点钟,我的确会见了鲍勃·史密斯,我们在道碴洞里打过架,他拿一根树干过来打我,我就夺过来打他。”

当贝弗里奇的警官把这些记录下来时,他正式警告这个青年,不要信口开河。

“我们吵起架来……鲍勃脱下他的上衣,向我走来。我们打了起来,鲍勃倒在一根树干下,后来他拣起这很树干,向我掷来。我躲开它,然后把它拣起来,等鲍勃向我走过来时就用它打他,首先打在他脸的侧面(这可能就是打在左眼的那一下)。”“他打我的肚子,我就再用树干打他的头。”(可能是我讲的第二次打击,横打在嘴巴上,但更可能与第一次分不开来)“他在流血,但却继续和我对打,因此我就用这根树干再打他的头两次。”(很可能是打在嘴上和打在颌骨的两次)。“然后他倒了下来”(由于打在颌骨上这一次打昏了)。“他躺在地上时,我又用那根树干打他的头两次”(几乎可以肯定这两次打在同一处)。“我知道将他打得不省人事了。然后我就将这根树干丢在远远的灌木丛中,因为树干上粘着血。然后我抓着鲍勃的双脚,将他拖入丛林中。”肯尼思说他曾“设法使他恢复知觉”,但是没有成功。肯尼思与他一起逗留了“大约10分钟”之后就用一些草和树枝将那个洞盖住。

尽管肯尼思用杀人凶器打击赤手空拳的对手而且用了远远超过自卫所需的力气,这种案件常会被当作格斗处理——没有充足的证据指控谋杀,——但有两点值得提出。首先,肯尼思在鲍勃已被打昏的时候,还打了两次,这一点常被陪审团看成是有蓄意谋杀的企图。其次,他把受了重伤、头部伤口流血不止、不省人事的鲍勃丢下不管,自己回家去了。虽然由于脑子已经腐败,我不能说鲍勃隔了多久才死,但可能还能存活几个小时。肯尼思并没有请别人帮助或作出任何努力来让鲍勃得到救活的机会。肯尼思没有声张。

这个证据对于“仅仅是格斗”或者“我不知道他被打得这么重”的辩护是不利的。他遭受这么严重的损伤,就是普通人都会考虑:“哎唷!天啊!我是怎么搞的?他现在不省人事,我必须救他。”而这个人却无动于衷,分明是要让受害者死去。毫无疑问,如果你发现自己抓着一个酒瓶站在你的岳母身旁,她躺在你脚边流血,不管发生了什么事,至少你必须去请人帮助。不论你是否记起要讲真话,或想隐瞒打她的事实,或者咬定她是从楼上掉下来,这些东西都远没有比立即去请人帮助那样重要。否则你肯定会有一些与此有关的难以对付的问题。你为什么不这么做?对任何人都很清楚,她受到这样严重的损伤,不进行急救是一定会死的;你是走开让她死去,是吗?至少求救会将罪行减轻为误杀,虽然一开头的指控往往是谋杀。

正象突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0 0

你可能喜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