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故事-第8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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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多的分歧。平克尼的问题一提出来,麦迪逊第一个表示同意,他愿意把自己议案中的所有“国家”字眼都换成“联邦”,从此,国家主义者成了联邦主义者。其实,关于“国家”和“联邦”的争论也是关于“民主”与“共和”的争论。“国家政府”是民主政府,少数服从多数;“联邦政府”是共和政府,每一个州都要被平等地对待:这是两者的不同。还有,联邦与之前的邦联完全是两个概念。联邦是一个统一的国家,邦联是独立国家的松散联盟。代表们对联邦的认同也是对邦联的否定。
麦迪逊同意使用“联邦”字眼并不意味着他放弃了对代表权的争夺,他的转变似乎是换汤不换药。但是,对“联邦”特质的定义给了“大委员会”启发。7月3日,“大委员会”向会议提交了经修改后的“康涅狄格妥协案”。这个议案基本上保留了谢尔曼最初的设想,众议院按人口分配,参议院每州人数相同。但有两个修正,或者说,妥协。第一,在参议院中,每州将有一个以上的代表,比如,每州两位。这两位投票的时候不是以“州”为单位,而是以“个人”为单位,也就是说,他们俩有可能不一致。这就给了大州代表拉拢小州代表的机会,反之亦然。与“一州一票”的死板做法比起来,这个改变给各方增加了博弈中的偶然性,大州小州都不可能永远立于不败之地。委员会认为,这个改变充分体现了联邦的特征,即每个州在国会中都有平等的代表。众议院是“民主制”,参议院是“共和制”,这种混合型的政府史无前例。第二,“大委员会”决定把起草联邦预算案的权力交给众议院,参议院不得修改。这实际上是把联邦的钱袋子给了大州。即便如此,麦迪逊和其他几个大州代表还是不满意,他们嫌这个让步太小。当然,在后来的争论中,这一条被修改了。众议院有起草预算的权力,但参议院有修改预算的权力。如果两院达不成共识,对不起,政府关门。这一幕不陌生吧?
虽然“大委员会”的妥协案没有让所有的人满意,它却得到通过,这就是“大妥协”。这是制宪会议中最重要的妥协。对代表权的争夺暂时告一段落。虽然麦迪逊和另外几位大州代表后来多次企图推翻这个决议,但他们没有得逞。
联邦的立法权属于国会,没问题了。那么,接下来,人们的本能反应是:怎样制约如此强大的立法权?对立法权的制约可以分内部和外部两种。内部制约来自对参、众两院的设计,外部制约来自其他两权。
众议员由人民直接选举,他们理所当然是人民的代表,至高无上。但是,“人民”在“国父”们心中不是百分之百的褒义词,因为它既包括精英也包括大众。很不幸,在18世纪,没有人相信大众的判断力。代表们认为,当人民过于强大,很容易形成“多数人的暴政”。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正因如此,政府在很多决策上的“非正义性”也来自人民。“人民”也是人,带着同样的原罪来到世上。如果你不相信国王,如果你不相信贵族,你凭什么相信人民呢?
由于人数众多,大众对众议院有绝对的影响力。大众的两个最大的弱点是目光短浅和狂热情绪,要是碰巧这两个毛病一起发作,整个国家就会进入“抽风”状态。谁负责给高烧不退的众议院当头浇一盆冷水呢?答案是:参议院。参议院不直接来自人民,议员们由各州议会选举。就像英国的上议院,参议员虽不是贵族,但必是精英。精英最大的特点是冷静。他们学识渊博,高瞻远瞩,能独立地思考,很难被大众左右。任何法案若想成为法律,必须在参、众两院通过。参议院对众议院的“刁难”经常被解读为精英对大众阻击。但是,精英的弱点是自我感觉太好,以至于忘了他们的权力是谁给的。当他们过于自恋时,众议院负责给他们当头棒喝,让他们回到现实。众议院体现“民主”的威力,参议院体现“共和”的价值。“两院制”是防止“过度民主”、保护少数人利益的有效手段,这是“国父”们设计两院的基本思路。
在参、众两院的具体工作分配上,代表们也下了一番工夫。比如,弹劾总统的权力属于众议院,但审判总统的权力属于参议院;制定外交政策的权力在参议院,但因此而需要的资金必须经众议院批准。参议院尽管做美梦,众议院不给钱看你咋办。但众议院也不能因为手里攥着钱袋子就为所欲为,如果参议院通不过你的法案,你有钱也没处花。结果必然是,大众与精英各让一步,达成妥协。国家的稳定、社会的进步就是在这种争斗与妥协中实现的。你也许会说,这样的制度岂不是太没效率?没错,但你有更好的办法吗?“民主”是以牺牲效率为代价来避免专制,“共和”是以制约民主为手段来保护自由。在“民主”与“共和”实现完美的统一之前,人类只能先这么凑合着了。谁让咱不是天使呢?
其他一些技术上的问题似乎比较好理解。比如,众议员任期两年,参议员任期六年,每两年更换其中的三分之一。两者都可以无限期连任。较长的任期让参议员更容易成为某一方面的专家,比众议员更有专业权威。随着历史的变迁,精英与大众之争渐渐地被政党之争代替,每个政党里既有精英也有大众,分不清谁更高端,谁更草根。宪法第十七修正案把参议员的选举也从间接选举改为直接选举,两院的上下之分就更小了。但只要分歧还在,争斗还在,“国父”们设计的“制约与平衡”就依然有效。人们从今天的美国政坛还是可以看得到参、众两院的“天然”区别。
对立法权的外部制约来自行政权和司法权。行政权的其他细节我们后边再讲,这里只说一条,就是总统的“一票否决权”。国会通过的所有法案都要在总统签字之后才能生效成为法律。总统如果不同意某个法案,他可以行使否决权。麦迪逊特别热衷“一票否决权”,他的设计是,总统应该有绝对否决权,就是说,凡经总统否决的法案,国会永远不能再通过。“一票否决权”既是行政权的“自卫”功能,也是精英对大众的绝地反击。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立法权是三权中最强大的,尽管有内部制约机制,但它难免还是会践踏其他两权。所以,麦迪逊认为绝对否决权很有必要。但是,其他代表不同意他的逻辑。他们说,如果给总统这么大的权力,结果将适得其反,总统恐怕永远都不会真的行使否决权。为什么呢?这是人的本性决定的。不管多么强势的人,即使是国王,也未必相信自己绝对正确,一个成熟的政治家一般不会这么不留后路。麦迪逊说,好吧。如果总统下不了这个决心,那就让他和最高法院的大法官联合行使绝对否决权。其他代表立刻摇头:不行不行!总统与法官联手意味着行政权与司法权互相勾结,违背了三权分立的原则。这也不行,那也不行,到底怎样才行呢?讨论的结果是:总统依然拥有“一票否决权”,但不是绝对否决权。被总统否决的法案如果被参、众两院以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将自动生效,总统也无能为力了。在争论中,有的代表认为三分之二的要求太低,应改为四分之三;有的认为三分之二的要求太高,跟绝对否决没什么区别。到最后,三分之二还是大家普遍能接受的比例。
那么,在行政权制约立法权的努力失败之后,还有什么能挡得住立法权吗?有,就是司法权。司法权拥有解释宪法的权力。如果最高法院判决国会通过的法律“违宪”,这个法律就作废,没什么好商量的。这是对立法权的最后一道防线。我们后面再讲司法权的具体操作。
不管怎样,从上面的描述中不难看出,“国父”们好像都有点强迫症,脑子里除了制约还是制约,他们对权力的惧怕到了不可救药的地步。后世的美国人也许应该感谢他们这些神经兮兮的先辈,正是他们的畏惧之心为他们的子孙换来了长治久安。
好了,立法权基本上讲完了。再来看看行政权。对行政权的讨论集中在三点,其中一点是“一票否决权”,我们已讲过了。现在看看其他两点。其一,最高行政长官的形式和任期。因为北美人习惯了议会,在考虑行政权时也有很多代表提议采取委员会的形式,或者说,设“三人总统制”,这三人分别来自新英格兰地区、中大西洋地区、南方地区。任何行政决策都要经三人同意,这样可以防止独裁。但是,这个想法很快就被否决了,富兰克林说:“三人总统制毫无疑问将是一场灾难。”为什么呢?因为三个和尚没水喝。这仨人肯定每天只干两件事:钩心斗角和推卸责任。行政权算是白设了。
代表们很快就达成了“一人总统制”的协议。那么,总统的任期应该多长?可否连任?有人说,除非渎职,任期终身;有人说七年,不得连任;有人说两年,可以无限期连任;有人说六年,有人说五年,有人说四年;等等。最后的结果是:四年,可以连任。在宪法第二十二修正案通过之前,总统在理论上可以无限期连选连任。当然,这个现象没有发生,每位总统最多任两届(只有一位例外),只因华盛顿的“榜样的力量”。
其二,如何选举总统?说实话,二百年过去了,这个问题仍然是个“谜”。尽管美国人每隔四年就要大张旗鼓地折腾一次,但很少有人真正懂得他们在做什么。不怪咱智商不够,实在是因为这程序太不可理喻。你可能会觉得,“国父”们在7月16日通过这个决议的时候,不是喝高了就是在梦游,他们到底安的什么心呢?
这一切都是麦迪逊惹的祸。他在“弗吉尼亚议案”中的最初设计是,总统由国会选举产生。可是,这一点很快就被否决了。如果由国会选总统,那么总统最重要的工作就会变成讨好国会、拉拢国会议员,立法权和行政权还分得开吗?麦迪逊说,总统不让国会选,可以,但也不能让人民直接选。为什么呢?倒不是因为他看不起人民,而是他的“大州”毛病又犯了,只是这一次表现的形式不同。麦迪逊认为,人民直接选总统在理论上很完美,但在实践中行不通。当时,陆上交通极为不便,通信、媒体的传播速度之慢不是我们今天可以想象的。你在费城热火朝天地选总统,可能离费城一百公里的村庄压根儿就不知道这回事。等他们知道的时候,黄花菜都凉了。在这方面,小州反而有优势,信息容易传播,参加投票的人就多。北方州也比南方州有优势,因为北方商业发达,很多人住在城里,比较集中。像弗吉尼亚这样的南方大州可惨了,面积大,农民多,人住得分散,根本来不及投票。如果这样的话,南方各州不是在选举中落了下风吗?要是选出来的总统都是北方人或小州人,咱这亏可就吃大了。
怎么办呢?麦迪逊提出了一个“选举人团制”。每个州先选出几个选举人,再由这些选举人代表人民选总统。即使人民来不及投票,这些选举人也可以替他们投票。每个州的选举人人数与各州的国会议员人数相等(包括参议员和众议员)。但是,选举人在投票的时候,是以“州”为单位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这就是“胜者通吃”的原则。比如,a州人口为100万人,每20万人有一个选举人,a州就有5个选举人。b州人口140万人,有7个选举人。c州人口60万人,有3个选举人。如果a州的100万人中有51万人选甲为总统,49万人选乙,那么,a州所有的5个选举人票都要投给甲,而不是按比例分给甲和乙。一般情况下,这样选出来的总统是“多数人”的总统,但有时也可能是“少数人”的总统。比如,a州51万人选甲,49万人选乙,a州5票投给甲。b州71万人选甲,69万人选乙,b州7票投给甲。c州全部60万人都选乙,c州3票投给乙。最后,甲得12票,乙得3票,甲以绝对优势获胜。但是,如果你看看选民投票的情况,结论正好相反。122万人选甲,178万人选乙,更得人心的乙却落选了。这难道公平吗?
不知为什么,代表们对“选举人团制”几乎没什么异议,当天就以6票赞成3票反对的比例通过了。可能是因为“国父”们数学不好,没算过账来。时过境迁,在科技发达的今天,麦迪逊当年的理由已不存在,直接选举(普选)的条件早已具备。但美国人却固执地坚持着这个绕弯子的“间接选举法”,也不知道他们是跟全世界过不去还是跟自己过不去。总之,当你用羡慕的眼光看着这个号称“民主橱窗”的国家的人民“一人一票”选总统的时候,不要忘了